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并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管理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并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九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升级,及时修订产品说明书和安装维修手册。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追溯。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和施工,确保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并进行严格的操作和安全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起重设备、锅炉等特种设备(器具)。
第三条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
第四条公司特种设备(器具)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领导对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司特种设备(器具)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器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特种设备(器具)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条特种设备(器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对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器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器具)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并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必须接受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器具)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器具)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事故。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器具)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应对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监管。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则,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规程使用特种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使用特种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按照其使用特性、危险性、专业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几类。
第九条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应当申请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经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装验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故障、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024年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推动工程特种设备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运营、监督检验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特种设备是指用于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港口工程、农林牧渔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引桥、危险化学品储罐等。
第四条工程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运营、监督检验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第二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管理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制造资质,制造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强度、刚度、稳定性等方面的试验验证,保证设备的质量。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安装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效果。
第九条改造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并经过相应的检验和鉴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符合性。
第三章维修和检验管理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对工程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工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定期检查制度,检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工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检验记录等。
第四章验收和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特种设备的验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持有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或登记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和政策,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个人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中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阀、传感器、排气阀等关键部件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着拖鞋、丝袜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维护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包括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阀、管道等关键部件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维修证书。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应当按照设备的维修规程进行,严禁违反规程进行维修,以免造成设备的损坏或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程序;(四)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五)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六)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的总体安全管理能够有效衔接和协调。
第四章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执行。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检查结果;(二)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三)检查特种设备的工况是否符合特种设备使用规程。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设备维修保养手册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二)定期检查和更换特种设备的易损耗部件;(三)记录维修保养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按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第五条生产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
第六条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维修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按照资格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条检验、检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检验、检测规定,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维修规定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维修资格,并按照维修资格范围进行维修。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统计和分析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改造、维修、验收、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所有人、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等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等环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制造、装配、调试等工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流程、材料、工艺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产品的追溯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方便产品召回及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办理产品出厂许可证。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和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反馈。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设立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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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一、管理目的:
确保全单位特种设备正常运作,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特种设备
三、管理要求:
1、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
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部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测、维修、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特种设备的采购:
特种设备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生产资质。
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安装资质。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下称特检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获得使用证
后,将随机附带资料移交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按时联系特检院进行年检。
5、特种设备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人员培训、变动后,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上报至安监部登记。
7、特种设备如需停止使用、报废,使用部门必须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向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8、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特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证,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期限内,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料由负责施工的部门上报安监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