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及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因保险合同无效引起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怎样认识及处理无效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尚、缺乏统—认识和系统分析。

一、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及范围、确认及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完成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不可能产生保险合同预期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及范围

1、法定无效与约定无效——分析原因

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是指因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各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原则。规定保险利益,使保险与赌博相区别,减少了道德的发生,也为确定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范围提供了依据。故英国立法机关在《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规定了: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此后,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者,保险合同无效。我国的《保险法》第11条亦作相应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内容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059399888.html,

(2)订立保险合同时,承保的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保险以的存在为条件,若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承保,保险即失去存在的意义,即使保险合同已订立,亦不能发生效力。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因种种原因被保险货物未能装船,也就不可能发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的,故这批未装船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3)超额保险。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若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超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全部无效,若非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超额保险合同,则超额部分无效。但日本的保险法却规定,无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仅为保险合同的超额部分无效。我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与日本基本相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超过的部分无效。”

(4)死亡保险。我国《保险法》对死亡保险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事实上,为保护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及其利益。各国法律一般均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无效的方式加以限制。而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则是指由保险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商定,在保险合同中订明无效原因的条款。在国外的保险合同中经常有约定:“无效及失权的原因”一项。如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若是代理他人订立时应作声明,否则合同自始无效。我国的保险合同中有的也规定了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如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9条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理财之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一一探讨范围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自始不发生效力,对保险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保险合同的缔约人不具备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都可能因法定无效或约定无效导致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合同内容全部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则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比如,我国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确认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部分,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继续履行。

以上分析说明,保险合同的无效既可能是法定无效,也可能是约定无效;既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及法律后果

对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目前尚无规定。但因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故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可见,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应归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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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6条明确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可见,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损失,非法所得应收归国库。那么,保险合同确认无效后,保险双方当事人应返还什么财产?怎样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什么损失?非法所得怎样处理?这些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具体体现,属于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问题,需要通过下面的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

怎样处理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导致处理意见的分歧。

(一)处理的两种思路

思路1: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退还保费,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害。理由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应将保费退还给投保人,并根据保险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保险合同标的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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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2: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不承担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害。理由是: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6条及保险合同的性质特征,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双方按过错原则承担因保险合同无效造成的保险费的利息损失及保险人的管理费损失等。

显然,以上两种思路的共同依据是《合同法》第16条,但由于对此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其主要分歧在于: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后,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分歧的存在根源于对保险合同的认识是否正确、深入。笔者基本同意第2种思路,因为保险合同尽管属于合同,但它又具有自身的性质特征,不能简单的用合同的普遍性抹杀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而应根据合同的要求,结合保险原理,适当处理无效的保险合同。

(二)处理方式

第一,退还保险费乃至保险金。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的财产,一方面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而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就不再需要交纳;如果投保人已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该将收取的保险费如数退还给投保人。同时,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险人应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因灾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凭该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获得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所获保险金如数退还给保险人。因为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是必须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具备:1.保险合同有效;2.保险标的的损害或其他约定事故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当保险合同被确认自始无效后,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必备条件也就不完整了。保险人的赔付就缺少了法律约束力,保险人就不须再对有效合同前提下约定的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理财之家

第二,保险双方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那么,在保险合同中,谁是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什么损失呢?按照前述思路1的说法,有过错的一方主要是保险人,保险人应赔偿投保方因灾害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显然,此思路失这偏颇。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既可能是保险人的过错,也可能是投保人的过错。而且,即使过错在保险人,保险人应赔偿给投保方因此(其意只能是因保险合同无效)所受的损失也不可能是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而只能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利息损失。因为保险合同标的的损失与签订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按照保险原理,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各种灾害事故,而不是由无效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引起,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与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在保险双方有不同的体现: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公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在确定了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若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管理费等支出;若是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而投保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等支出。第三,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行为、保险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必须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保险合同既法定无效,其非法所得也必须收归国库所有。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保险原理,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处理方式应是: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因灾害、事故引起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已获得保险金的,应如数退还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费利息、保险人管理费等支出乃至赔付保险金的利息,保险双方应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背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其非法所得收缴国库。

三、启示与建议

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的分歧乃至不同的诉讼结果,引起了保险从业人员的困惑,影响到司法界的声誉,也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保险合同的无效问题刻不容缓。与此同时,《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无效怎样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可缺少。必须是否在今后修改《保险法》时补充关于处理保险合同无效的有关

第三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 C. 射倖合同 D.议商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A)。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 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 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悻合同 D.附和合同 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金额 D.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保险合同的无效的相关问题范本

[经典案例] 这是一则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 原告: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分公司。 原告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将后者起诉至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世都百货诉称:1999年11月2日,我方原总经理胡向被告以支票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保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分别投保“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同日,平安保险分出31份保单和3份保单,同时承诺被保险人凭个人明和保单可以退保;次日,平安保险分别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 2000年2月,平安保险分别向29位和3位被保险人退还保费,方式是由平安保险将保费分别存入被保险个人储蓄存折,每个被保险人获退保费10000元、260000元等不等数额,该两份保险合同是我方原总经理胡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超越职权围擅自为自己及公司少数员工申请投保的商业性养老保险。 平安保险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置《保险条款》于不顾,承诺被保险人个人可以退保。现要求法院判决我方与平安保险之间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分别向我方返还保险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保险负担。被告平安保险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容合法,应为有效经济合同,若对方接受调解,我方愿全额退还保费,否则请求法院驳回世都百货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旨]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 世都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三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尽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全部如数将收取的保费返还给平安保险,仍然不能改变合同的性质。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安保险因该合同而扣留的手续费属不当利益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予世都百货。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第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世都百货与被告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二、被告平安保险于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原告世都百货款2020000元和480000元。 案件受理费共2928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交纳。 [焦点问题] 1、在什么情形下保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3、谁有权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谁有权退保)? [法律评论] 一、在什么情形下,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04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04年5月1日0时起至2005年4月30日24时止。2004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04年5月1日0时起至2005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04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汽车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汽车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篇一: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冯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合 同案 (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担责) 案情: 20XX年8月1日,原告冯xx通过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李xx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其所有的鲁xxxx“时代”xxxx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7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6.153万元,车辆损失险7万元,保险期限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保险单和机动车盗抢险条款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20XX年9月20日车辆年检期限到期,原告未再报请检验。 20XX年7月4日下午,原告停放在xxx院内的鲁xxx车辆被盗。原告于次日和7月8日向xx县公安局报案,该车至今尚未追回。同年7月24日原告告知被告车辆被盗。20XX 年1月14日被告以出险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xx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为保险 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就本案所涉机动车盗抢险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 了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 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非权利,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自然不能享有免除责任的权利。 xx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冯xx保险金 4.9224万元。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篇一: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TM)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 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锦明大厦(交通银行大楼)邮编:20XX36 电话:22192288服务热线:22192222 OPS/ALT/F0003/0307 篇二:平安 篇一:填写要求 投保人申请日期年月日保单号码一、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变更项目前的□内打√,并正楷填写变更内容。二、变更项目和内容: 501 □犹豫期退保如果勾选“整单犹豫期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如果勾选“附加险犹豫期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每行只能填写一个附加险。 502 □退保如果勾选“整单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无需勾选“退保对象”。 如果勾选“附加险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并且勾选“退保对象”。“退保原因”必须勾选,如果选择“6其他”,请在横线上说明原因。 以下几点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尊敬的客户: 您好,在您签下之前,请仔细斟酌,因为保险合同解除对您来说有以下五大损失: 1、合同解除后,您就失去了保险保障。 2、合同解除后,您所领取的退保金有可能比所交保费少。 3、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按新投保时实际的年龄计算保费,年龄越大,保费可能越高。 4、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考虑您的身体状况,若身体状况不佳,将会提高保险费率或被拒保。 5、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的约定重新计算健康保险的等待期。 退保金转账支付授权客户须知 1、账户所有人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使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以 下简称授权账户)用于退保金转账支付。 2、如果因授权人提供的授权账户错误、账户注销或者不符合本公司对授权账户的要求而导致转账不成功,本公司有权改用其他方式支 付退保金,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为他人所有,本公司视同申

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及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因保险合同无效引起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怎样认识及处理无效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尚、缺乏统—认识和系统分析。 一、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及范围、确认及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完成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不可能产生保险合同预期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及范围 1、法定无效与约定无效——分析原因 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是指因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各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原则。规定保险利益,使保险与赌博相区别,减少了道德的发生,也为确定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范围提供了依据。故英国立法机关在《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规定了: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此后,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者,保险合同无效。我国的《保险法》第11条亦作相应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内容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059399888.html, (2)订立保险合同时,承保的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保险以的存在为条件,若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承保,保险即失去存在的意义,即使保险合同已订立,亦不能发生效力。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因种种原因被保险货物未能装船,也就不可能发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的,故这批未装船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3)超额保险。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若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超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全部无效,若非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超额保险合同,则超额部分无效。但日本的保险法却规定,无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仅为保险合同的超额部分无效。我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与日本基本相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超过的部分无效。” (4)死亡保险。我国《保险法》对死亡保险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事实上,为保护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及其利益。各国法律一般均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无效的方式加以限制。而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则是指由保险合

人寿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

人寿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 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怀孕、流产或分娩; 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违反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欺诈,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 一.名词解释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保险保障是通过 C 的经济补偿来实现其职能。 A.原物形式B.实物形式 C.货币形式D.实物形式与货币形式 2.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要求 C 。 A.投保时有可保利益即可B.合同终止时有可保利益即可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篇一:浅议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摘要】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本文先分析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并把其与保险合同失效和保险合同解除做了比较。然后介绍了《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条款及意义和作用,最后阐述了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关键字】保险合同;无效;原因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 所谓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保险合同无效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以及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

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律所规定的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内容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约定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无效条款满足时致使保险合同 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管如何定义或者分类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一旦无效就必然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履行性。违法性中的“法”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保险法》和《民法》,《保险法》是针对保险业所拟定的特别法律,《民法》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有违反这两个法律的内容,它就是无效的。而不履行性则很明确,只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者义务,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裁定。20XX年出台的最新《保险法》中的第17,19,31,34,55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保险人应该在订立合同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条规定也是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依据之一。当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时,如果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 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物资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物资后,即于28日在《水路物资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 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 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物 资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物资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落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物资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 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物资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 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物资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物资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物资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泊卸货。依照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物资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物资,幸免扩大损失。原告马上受损严峻的 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物资进大连港投保物资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依照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 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爱护,合同双方均应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物资于1992年8月27日入港,自 28日被告代办人在《物资 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物资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证 , 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刻证明,被告以保险合同于出保险单时才成立,货损没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的理由不能成立。物资损害是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的,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货损予以补偿。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大连海事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2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货损人民币30万元整。于1994年1月1日前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条执行。

江苏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模拟试题

江苏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特点包括() A.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B.保险金额的定额性 C.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D.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E.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2、下列选项中,属于能够独立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是__。 A.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B.车上人员责任险 C.无过错损失补偿险 D.车上货物责任险 3、适合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货物包括____等。 A:损害赔偿保险 B:健康保险 C:人寿保险 D: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在企业所得税中,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__据实扣除。 A.0.8% B.0.6% C.0.4% D.0.2% 5、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市场出现了灵活可变的新型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包括__。①分红年金②可变年金③万能型年金④可变万能年金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6、__是指保险公司在现有保险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营销需要给投保人以折扣费率的策略。 A.优惠价策略 B.差异价策略 C.折扣价策略 D.促销价策略 7、甲、乙、丙三人等额出资组建ABC 合伙企业,并签定买卖协议,每一个合伙人同意当某一合伙人死亡时,其余合伙人分别购买已故合伙人的一半权益。他们将ABC 合伙企业的总价值确定为3000 万元,并同意按相互购买法投保人寿保险,则每一个合伙人分别需要为其他合伙人购买多少人寿保险?__

A.500 万元 B.1000 万元 C.2000 万元 D.3000 万元 8、__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其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的好坏,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A.承保 B.核保 C.展业 D.理赔 9、万能保险的保单附加费的附加方法包括() A.期首附加 B.期末附加 C.预先附加 D.事后附加 E.任意附加 10、在一般人寿保险实务中,不丧失价值条款会提出三种处理责任准备金的方式供投保人选择,其中不包括__。 A.现金返还 B.每年分红 C.把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 D.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 11、在新型人寿保险中,__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 A.万能保险 B.分红保险 C.投资保险 D.变额寿险 12、下列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说法正确的是__。①通常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保障项目,所有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都必须强制参保。②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共济性,保险基金在所有参保人的范围内实行互助共济。③通常在法定范围内的参保人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收入高通常缴费也多,但是无论缴费多少,享有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都是一致的。④通常在法定范围内的参保人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收入高通常缴费也多,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也就高。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1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出现__的情况,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A.再保险 B.定额保险

保险合同案例

保险合同案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98年3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直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虽然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此案中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了吗?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所有人甲向运送人乙托运。乙就其运送责任向保险人丙投保责任险。丙于发出保险单后,另以记载有“被保险人应自负损失额10%”书面通知乙,乙置之不理。运送中发生车祸,货物全部毁损。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丙对乙的书面通知是否生效?甲向丙请求保险金的给付,丙应否为给付? 分析:1)保险单送达投保人后,保险合同生效。 2)通知对保险单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3)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后到达,乙未对新要约做出承诺,不影响合同效力。丙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 4)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之前或者与保险单同时到达投保人,该通知产生撤销承诺(保险单)的效力,乙应就新要约做出承诺,否则视为合同不成立。丙不用支付保险金。 3、1998年4月7日,新隆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造纸厂在保险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4月8日12时起至1999年4月8日12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6.5万元,分三期缴付,即4月30日前交2万元,六月底交2万元,剩余部分至1998年10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1998年4月21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争议处理的最激烈方式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争议处理的 最激烈方式是什么 篇一: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最激烈的方式 是()。A.协商b.仲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是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最激烈的争议处理 方式。A.协商b.仲裁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篇一: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原则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 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 ( c) 方式。 a. 无限告知 b. 有限告知 c. 询问回答告知 d. 客观告知 2. ( d) 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 a .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 .弃权d .禁止反言 3.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c ) 。 a.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b. 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d.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4. 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 4万元、6 万元,损失 5万元,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应赔付 (b ) 元。 a. 5 万 b.4 万 c.2 万 d.2.5 万 5. (d )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a. 推定全损 b.权利代位 c.物上代位 d.委付 6. 下列情况下,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是 ( a ) 。 a. 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转运 b. 机动车辆保险中机动车辆的转让 c. 产品责任保险中产品的买卖 d. 船舶保险中船舶的转让 7.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合同 ( c) 。 a. 有效 b. 不成立 c. 无效 d. 可撤销 8. 在保险实践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 ( a ) 。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9. 保险人在支付了 5000 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 6000 元则 ( b ) a6000 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 将 1000 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 元全归保险人 d 多余的 1000 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10. 保险标的一般是由 ( b ) 掌管和控制的。 a. 投保人 b. 被保险人 c. 保险人 d. 保险机构

平安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篇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填写要求 投保人申请日期年月日保单号码一、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变更项目前的□内打√,并正楷填写变更内容。二、变更项目和内容: 501 □犹豫期退保如果勾选“整单犹豫期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如果勾选“附加险犹豫期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每行只能填写一个附加险。 502 □退保如果勾选“整单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无需勾选“退保对象”。 如果勾选“附加险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并且勾选“退保对象”。“退保原因”必须勾选,如果选择“6其他”,请在横线上说明原因。 以下几点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尊敬的客户: 您好,在您签下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前,请仔细斟酌,因为保险合同解除对您来说有以下五大损失: 1、合同解除后,您就失去了保险保障。 2、合同解除后,您所领取的退保金有可能比所交保费少。 3、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按新投保时实际的年龄计算保费,年龄越大,保费可能越高。 4、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考虑您的身体状况,若身体状况不佳,将会提高保险费率或被拒保。 5、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的约定重新计算健康保险的等待期。 退保金转账支付授权客户须知 1、账户所有人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使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以 下简称授权账户)用于退保金转账支付。 2、如果因授权人提供的授权账户错误、账户注销或者不符合本公司对授权账户的要求而导致转账不成功,本公司有权改用其他方式支 付退保金,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为他人所有,本公司视同申请人可以从该账户中取得该笔退费,由此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三、退保金支付方式: □转账方式如果“转账方式”勾选“续期交费账户”,无需填写账户信息。 如果“转账方式”勾选“其他账户”,必须填写本栏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可以填写银行简称,例如:工商银行,非外币险种,无需勾选“钞汇类型”。□柜面收付方式只有柜面申请才能勾选“柜面收付方式”。四、批单∕函件送达方式:必须勾选,但是不能同时选择1、2。 五、申请类型:必须勾选,但是不能同时选择1、2、3,如果选择2、3,必须在“代办人/协办人”栏签名,并填写代办人/协办人信息。六、投保人签名: 七、代办人/协办人填写:签名:八、公司受理人员填写:签名:_____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 1 0 0 1 0 0 0 0 1 2 3 4 5 6 7 投保人郝忻申请日期2007 年 10 月 20 日保单号码 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变更项目前的□内打√,并正楷填写变更内容。一、填写说明:二、变更项目和内容: 以下几点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尊敬的客户: 您好,在您签下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前,请仔细斟酌,因为保险合同解除对您来说有以下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

A contract is generally a 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and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signing.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协议 示范文本)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说明:合同一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成立。签订合同后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有限公司可,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的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一船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俣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条件包括: 主体合意。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范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有: 保险合意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投保人以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意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俣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俣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协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对保险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益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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