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章保险合同ppt课件
第三章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PPT课件

三、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为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门独立账户。 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偏好,保险公司往往设立多个投资账户,采取不同的投 资策略,供保单所有人选择。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账户和确定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 比例。 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 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账户应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保持不变的的定期寿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 保险人按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2)递减定期寿险(De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 • 递减定期寿险又叫保额递减定期死亡保险,是指死亡保险 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递减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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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额定期寿险(In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 • 增额定期寿险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保单保额在初始保额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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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非分红产品和传统分红产品的区别
项目种类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风险
客户自己承担
收益性
不固定Βιβλιοθήκη 资金运作专门账户(单独运作)
现金价值
随账户价值变化而变化
保险费
固定交费或灵活交费
死亡、全残给付金额 取账户价值与保额两者较高者
手续费 利益来源
透明化 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运用 展业资格 收益状况
础上按约定的金额或比例逐期递增。 • (4)可续约定期寿险 • 可续约定期寿险包含一个可续保条款,它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某
一特定期间末(如保单生效对应日、距离被保险人第65个生日 最近的那个周年之前的任何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续保一个 定期保险,而不必出示可保证明。 • 此外,还包括可转换定期寿险、平均余命定期寿险、展期定期 保险、连生死亡保险、储蓄定期保险等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内容提示]本章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对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要求也进行了一定的讲解。
在保险实务中,相关的内容还需要灵活运用,因此,结合保险基本原则,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实例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湖南某私营企业主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时,该企业主要是生产电子元器件。
保险合同生效三个月后,该企业转而生产烟花礼炮。
后来厂区电线遇雷击引发火灾,财产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因其未及时告知生产转向的具体情况,部分标的的变更未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实例二]华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12月13日为其妻刘某向一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为150000元,当日预交了首期保费。
缴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声明:“保险人的责任自正式签发保单、正式出具保费收据后开始,在这之前,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例三] 保险公司于12月23日签发了保险单。
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经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003年6月14日,被保险人突发严重脑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未满180天,保险人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并退回所收的保险费(不计息)。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保险学保险合同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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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财产保险中,不论受益人是指定受益 人还是非指定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 金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二次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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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支付给 继承人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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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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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 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 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 此方法是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它以一次事故可能 造成的最高损失为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时,不需 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只是在保险金 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 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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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
• 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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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 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 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时只载明保 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 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 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 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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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施救费用; 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 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 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 的除外。
《保险合同》课件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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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纠纷事项进行协 商,通过谈判达成共识,争取双方满 意的解决方案。
诉讼解决
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的纠纷,可 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解决。
保险合同的发展动态
市场扩大
保险合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和扩大,涉及 的风险和范围也在不断增加。
解除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取消、解约和退保等方式解 除,但需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时产生效力,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 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给予相 应的赔偿或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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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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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科技创新
科技的发展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 决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监管规范
针对保险合同的发展,各国相应的监管规范也 在变化和完善。
市场竞争
保险合同的发展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投保人能 够享受到更多的选择和福利。
保险合同的分类
按被保险人分类
个人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个人化 保险合同等。
按保险形式分类
寿险合同、意外险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 同等。
按保险期限分类
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的过程,包括要约、承诺和交付等环节。
《保险合同》课件
本课件将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构成要素、分类、订立和解除、效力和履行、 纠纷解决以及发展动态。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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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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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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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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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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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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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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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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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ppt课件

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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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权的法律规定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 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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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 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 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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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3.1.4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保险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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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3.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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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 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 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 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 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 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 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 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 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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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
额保险。 (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
产生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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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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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 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一)指定险保险合同
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 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 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 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 保险合同,为综合风险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 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 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 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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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 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 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 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 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 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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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切险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 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 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 保风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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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 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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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 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 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 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 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 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 进行保险欺诈。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 险契约。
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
的存在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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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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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 得超过保险价值”。
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 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 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 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 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 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 过保险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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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
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
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 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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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 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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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 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
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 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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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 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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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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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 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 ,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 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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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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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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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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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Leabharlann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 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 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 ;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 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 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 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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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 (七)要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