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合集下载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六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

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 争议解决途径,在任何保险合同中,争议解决途径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中,争议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2. 调解,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是一种快速、低
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双方可以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达成和解。

3. 仲裁,如果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
式的法律程序,由独立的仲裁员负责裁决争议,并最终决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 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均未能解决争议,双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院的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选择途径,双方同意,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
方式解决。

双方应遵守所选择的解决途径,并全力配合解决争议的程序。

6. 最终裁决,无论通过调解、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最终裁决将是最终的、
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双方应遵守并执行最终裁决。

以上为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范本内容,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和修改。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引言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用于转移风险和保障双方权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引发争议,涉及理赔、保费、合同解释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包括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1. 协商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第一步通常是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是双方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双方理解对方的观点,找到争议的根源,并寻求解决办法。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协商的优势在于效率高、成本低、灵活性强,能够在争议刚刚发生时尽早解决问题,避免争议扩大化和长期化。

然而,协商也有局限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愿意履行协商结果,就需要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争议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供证据、陈述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员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独立、专业、高效,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并保障双方权益。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费用较高、程序繁琐、裁决结果无法上诉等。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审理争议,依法判决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通过律师提交诉讼申请、提供证据、陈述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诉讼的优势在于程序公正、裁决有法律效力,可以对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费用高昂、时间长、程序复杂等。

4. 调解解决除了协商、仲裁和诉讼,双方还可以选择调解作为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解决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通用范本6篇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通用范本6篇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通用范本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保险合同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解的原则,就保险合同纠纷事项,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和解。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二、争议事项概述简要描述争议的起因、过程和涉及的保险合同具体内容。

包括保险合同类型、签订时间、争议涉及的保险责任、理赔问题等。

三、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1. 双方对保险合同纠纷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并确认本次和解协议的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甲方同意对乙方在保险合同中提出的理赔请求进行重新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过程。

3.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对乙方进行理赔:___________________。

4.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理赔款项后,同意解除与甲方在相关保险合同上的纠纷。

5. 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甲方将对内部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以提高服务质量。

6.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保险合同事宜再次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纠纷。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款项的支付。

2.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确认解除与甲方的保险合同纠纷。

3.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 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解释; 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解释;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 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 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 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 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 “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8、体检医师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
体检医生出 错 保险责任谁负?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4、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 间关系可以如何 组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赔付原则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

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

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常会导致保险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有各不相同的解释,以致造成保险合同履行的困难。

因此,确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当保险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从最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该合同的性质、特点、目的、内容等诸多因素,努力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明辨是非,分清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文义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方式,它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我国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主要有两种情形。

1.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

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的一般文句尽可能按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其语法意义去解释。

双方有争议的,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2.保险专业术语和其他专业术语的解释。

对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专业术语,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

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

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而推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

意图解释是在无法用文义解释方式时的辅助性解释方法,即只能在遇有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如果保险合同条款文字和表达的含义清楚,必须进行文义解释,而不能以运用意图解释方式为由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推测。

(三)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
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
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
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

1.立法解释。

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

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解释。

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其有权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有权解释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保险条款。

这些解释虽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

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无权解释
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除有权解释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均为无权解释。

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对于这些解释,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均可对保险条款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对于这部分的解释,一般称为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同样只能作为仲裁、审判过程中的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
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三)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
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

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