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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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 争议解决途径,在任何保险合同中,争议解决途径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中,争议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2. 调解,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是一种快速、低
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双方可以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达成和解。

3. 仲裁,如果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
式的法律程序,由独立的仲裁员负责裁决争议,并最终决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 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均未能解决争议,双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院的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选择途径,双方同意,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
方式解决。

双方应遵守所选择的解决途径,并全力配合解决争议的程序。

6. 最终裁决,无论通过调解、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最终裁决将是最终的、
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双方应遵守并执行最终裁决。

以上为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范本内容,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和修改。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引言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用于转移风险和保障双方权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引发争议,涉及理赔、保费、合同解释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包括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1. 协商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第一步通常是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是双方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双方理解对方的观点,找到争议的根源,并寻求解决办法。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协商的优势在于效率高、成本低、灵活性强,能够在争议刚刚发生时尽早解决问题,避免争议扩大化和长期化。

然而,协商也有局限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愿意履行协商结果,就需要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争议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供证据、陈述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员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独立、专业、高效,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并保障双方权益。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费用较高、程序繁琐、裁决结果无法上诉等。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审理争议,依法判决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通过律师提交诉讼申请、提供证据、陈述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诉讼的优势在于程序公正、裁决有法律效力,可以对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费用高昂、时间长、程序复杂等。

4. 调解解决除了协商、仲裁和诉讼,双方还可以选择调解作为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解决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咱老百姓买保险啊,有时候难免会遇到些争议,这可真让人头疼!别急,今天就来给大家好好唠唠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

你想想看,咱花钱买了保险,不就图个安心嘛。

可要是在理赔的时候出了岔子,那得多闹心呀!就好像你满心欢喜地买了个宝贝,结果发现它跟你想的不太一样,这时候你不得找个办法解决呀。

先来说说协商吧。

这就好比两个人吵架了,坐下来好好谈一谈,把各自的想法和诉求说清楚。

咱跟保险公司有争议了,那就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把咱的疑问和不满讲出来,也听听保险公司的说法。

说不定聊着聊着,问题就解决了呢。

这多好呀,不伤和气,还能把事情搞定。

要是协商不行呢,那就可以考虑调解啦。

这就像是找个和事佬来帮忙。

有专门的调解机构呢,可以让他们来主持公道。

他们就像个中立的裁判,听听两边的说法,然后给出个合理的建议。

哎呀,这不就多了个帮忙解决问题的途径嘛。

仲裁也是个办法哟!这就有点像上法庭打官司,但又没那么正式和复杂。

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这可就比较权威啦,能让双方都信服。

当然啦,最后还有诉讼这条路。

这可就是正儿八经地打官司啦!虽然可能会麻烦点,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多一些,但要是真到了那一步,咱也别怕呀。

毕竟法律是公正的,会保护咱的合法权益。

咱得明白,保险合同可不是随随便便签的,那是有法律效力的呀。

所以遇到争议,咱得冷静,别慌里慌张的。

要好好研究合同条款,看看自己的权益到底在哪里。

这就跟咱找东西一样,得知道东西大概在哪个地方,才能找得快嘛。

而且啊,咱平时买保险的时候就得多长个心眼儿。

把合同条款看仔细了,不懂的就问清楚。

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发现自己都没搞明白。

这就好比走路,你得先看清路,才不容易摔跤呀。

总之呢,保险合同有争议并不可怕,关键是咱要知道怎么去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么多办法呢,总有一个能解决问题。

咱可不能吃哑巴亏,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咱老百姓挣钱不容易,买保险就是为了给自己和家人一份保障,可不能让那些不合理的争议影响了咱的生活呀!所以,大家都记住这些方法了吗?遇到争议的时候可别犯糊涂哟!。

保险处理异议的方法

保险处理异议的方法

保险处理异议的方法
保险处理异议通常需要遵循一系列步骤,确保双方都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待遇。

以下是一般的处理异议的方法:
1.了解保单条款:在提出异议之前,仔细研究保险合同
中的条款和条件。

确保你了解你的权利和责任,以及保险公司
的责任。

2.与保险公司联系:首先,尽量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
向他们解释你的异议。

你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或者与保险代
理人沟通。

3.书面通知:如果口头交流无法解决问题,以书面形式
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

在信中清晰陈述你的观点,提供支持你
主张的证据和文件。

4.寻求独立意见: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或提供的解决
方案不令你满意,考虑寻求第三方的意见,比如雇佣独立的理
赔专家或咨询律师。

5.投诉:如果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你可以向监管机构或
保险业协会投诉。

这些机构通常会调查并对争议进行仲裁。

6.法律救济:如果一切都无济于事,你可能需要考虑寻
求法律救济。

咨询律师,看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程序可能不同,因此最好在采取行动之前了解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此外,与专业人士如保险代理人、理赔专家或律师合作,可以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支持。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常会导致保险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有各不相同的解释,以致造成保险合同履行的困难。

因此,确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当保险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从最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该合同的性质、特点、目的、内容等诸多因素,努力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明辨是非,分清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文义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方式,它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我国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主要有两种情形。

1.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

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的一般文句尽可能按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其语法意义去解释。

双方有争议的,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2.保险专业术语和其他专业术语的解释。

对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专业术语,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

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

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而推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

意图解释是在无法用文义解释方式时的辅助性解释方法,即只能在遇有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如果保险合同条款文字和表达的含义清楚,必须进行文义解释,而不能以运用意图解释方式为由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推测。

(三)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保险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

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予以执行。

如果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怎么办一、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怎么办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保险合同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当保险索赔发生纠纷时,双方可能需要寻求解决方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四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和讨论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通常可以避免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消耗。

2. 仲裁,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团来裁决纠纷,并最终达成解决方案。

3. 诉讼,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通过法庭来解决纠纷,并最终由法官做出裁决。

4. 谈判和调解,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专业的谈判和调解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聘请专业的调解员来帮助他们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以上是保险合同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客户在面临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和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保险实务: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实务: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
➢ 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补充解释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 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 文意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二、年龄误告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 的情况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 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 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 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 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三、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 (二)仲裁 (三)诉讼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A、保险代理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公估人 D、保险精算人 3、某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10月1 日,该合同的保险标的在2018年9月1日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全损。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该保险合同的终 止属于( )。
A、期满终止 B、履约终止 C、协议终止 D、解约终止 4、(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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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

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书称,该CRRT(连续肾脏替代疗法)治疗有手术适应症,符合治疗原则。

但对于陶红申请鉴定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并没有明确说明。

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本遗嘱中讲的“本次手术”,应该理解为连续不间断的治疗过程,不应简单理解为一种单次手术。

陶抱山在治疗过程中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因此应认定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成就,遗嘱生效。

陶抱山的财产应按遗嘱方式继承。

•“本次手术”,是一个日常用语,而非医学用语,只能按照理解来确定其意思,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次手术应当解释成陶抱山意指这一次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的连续不间断的手术治疗的总和,绝非单单一个手术。

如果系列手术中有一个手术不成功,导致死亡,遗嘱都有效;如果系列手术都成功,可以康复出院,那么遗嘱才无效。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案例简介:•2008年,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10年定期死亡保险。

投保时,李某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妻子”二字但并未写明其姓名。

当时李某的妻子为谢某。

2010年李某与谢某离婚,并于2011年与张某结婚。

同年9月底,李某发生车祸并当场死亡。

李某的两位“妻子”均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并引发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没有指明其姓名。

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目的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根据李某投保时的意图,受益人——“妻子”应当是前妻谢某,且再婚后未受益人未作更改。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李某的前妻谢某保险金。

•3、专业解释原则•专业解释是指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术语、法律术语之外,还会出现某些其他专业术语。

对于这些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按其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准或公认的定义来解释。

案例简介:•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

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

•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都要赔,只有因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赔付。

而该案中大雨未构成暴雨,不是条款中列明赔偿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被保险人诉至法院。

各家看法:•观点一: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的“自然灾害”一词是指一般的自然灾害还是指条款中列明的几种自然灾害有争议,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疑义条款”,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大雨亦是自然灾害的一种。

•观点二: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

因为第30条适用的范围是在运用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时才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可以通过整体解释和专业解释得出大雨不是承保范围的结论。

所以第30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保险公司不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争执的产生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在解释时应正确适用疑义利益原则。

只有在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时,才应使用疑义利益原则。

本案中存在滥用疑义利益原则的问题。

•对于自然灾害应作整体解释,也就是说只有条款列明的“暴雨”、“火灾”等才是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自然灾害”,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灾害”。

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有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16毫米以上或每12小时降水量为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降水强度很大的雨。

以此标准,本案中的“大雨”尚算不上“暴雨”,某砖瓦厂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一般应遵循客观标准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普通词意原则、尊重保险惯例原则、整体解释原则,而一旦依其他解释方法无法领会合同用语的含义时就要采取合同解释标准的第二位选择——“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议利益解释”原则、“反立约人”原则或“反作者解释”原则,源自于罗马法的“有疑议时,应作不利条款制定人之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双子大楼倒塌算一次还是两次事故?•美国纽约世贸大楼的管理机构曾通过保险公司的中介人向四家保险公司寻求保险,保险公司的中介人为其设计了一个保险条款,一次事故最高赔偿35亿美元,而所谓一次事故是指一次的碰撞或者相同、类似原因的一连串的碰撞。

约保时,前三家保险公司都把中介人设计的保险条款纳入了保险单。

而第四家保险公司出具了自己设计好的正式的保单,没有把中介人设计的保险条款纳入到该保单中。

•在“9.11”事件当中,两架飞机在很短的时间内两次碰撞世贸大楼,前三家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约定,就两次碰撞世贸大楼当做一次事故来处理,最高赔偿限额35亿美元。

但第四家保险公司对两架飞机先后两次碰撞世贸大楼算是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发生了争议,诉之法院。

•最后法院采用了不利解释原则,判定第四家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两次碰撞的事故保险即必须负担70亿美元的理赔数额。

行人3分钟内惨遭两次车祸,算一起还是两起保险事故2011年12月10日,在江苏新沂323省道上,罗辉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因违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周苏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与其发生碰撞,并殃及到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刘欣和行人王明。

造成周苏、刘欣、王明摔倒在地受伤,摩托车及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欣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3分钟不到,不幸再次降临。

罗辉欲驾货车离开现场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碾压了受伤倒地的王明致其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这场连环车祸为两起事故,并作出了两个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对前一事故认定罗辉违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后一事故认定罗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后,相关保险公司与刘欣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但确未能与王明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连环车祸,应属一起事故,应在一个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其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刘欣家人的相关损失,只同意再赔偿交强险的剩余部分。

王明的家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认为这是两起事故,索要各项损失68万余元。

遂诉之法院。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这场连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一起还是两起的问题。

虽然两起事故中间间隔时间很短,但后一起事故是在前一起事故已经结束后发生,时间上并不连续,所以两次事故并非同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例题: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有()ABCD 。

A.文义解释B.意图解释C.学理解释D.补充解释E.自由解释案例回放:1998.4.8,孙某购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

同年4月9日,他为该车投保包括盗抢险在内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85 000元;保险期限自1998.4.10起至1999.4.9,并交纳了保险费。

1998.11.30,该车在北京市S区孙某居住地被盗。

当日,孙某向该分局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被盗车在新疆吐鲁番市被发现,且已被吐鲁番市高某在不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购得。

1999年1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S区分局派员前往新疆吐鲁番提取被盗车辆,因购车人高某阻挠未能将车提回北京。

孙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如何理解上。

该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在3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孙某认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中“未获者”指的是被保险人,因此在公安机关立案3个月后,孙某未获得该车,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未获者”是指公安机关,不是指被保险人,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实际掌握该车,保险公司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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