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一、特殊疾病用药范围:1.传染病类:如艾滋病、乙肝、结核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定期服用抗病毒药物或抗结核药物,用药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
2.罕见病类:如糖尿病、血友病、银屑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服用昂贵的特殊药物,且药物较为罕见,价格高昂。
3.癌症类: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
癌症患者往往需要同时进行放化疗等多种治疗手段,费用较高。
4.慢性病类:如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用药控制病情,费用较高。
5.免疫类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抑制免疫系统,费用较高。
二、特殊疾病诊疗范围:1.诊断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用于确诊特殊疾病所需的检查费用。
2.手术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需要进行的手术医疗费用,如癌症切除术、器官移植手术等。
3.化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的放化疗费用,如抗癌药物费用、放射治疗费用等。
4.中医治疗费用:对于特殊疾病患者,中医药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治疗方法,包括中药费用、中医诊疗费等。
5.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是特殊疾病患者所必须的一种治疗方式,其中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医保政策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用药和诊疗范围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同时,特殊疾病患者在享受这项医保政策补助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医生的处方等,以确保政策的执行和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医院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院医保特殊病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医保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保特殊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三、特殊病种界定1. 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
2. 特殊病种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执行。
四、特殊病种管理制度1. 患者申请(1)患者及医生共同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诊断依据的相关材料。
(2)经科主任及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送医保办审核同意,再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2. 就诊管理(1)特殊病种病人就诊,必需持专用病历,就诊医生将诊疗内容记录在专用病历上。
(2)特殊病种待遇仅限于治疗其规定病种治疗范围内,当治疗其他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 费用结算(1)特殊病种费用结算按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执行。
(2)患者住院期间,其特殊病种待遇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4. 信息管理(1)医保办负责建立特殊病种患者信息库,及时更新患者信息。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特殊病种患者进行跟踪服务,了解患者病情变化,确保患者待遇落实。
五、监督管理1. 医保办负责对医院特殊病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患者有权对医院特殊病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应及时予以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办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界定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界定标准及申报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类病种:1、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
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且肾小球滤过率<15ml/min、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血肌酐﹥442mmol/L、血尿素氮﹥20mmol/L 指标达到其中一项的。
2、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包括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恶性血液病。
3、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4、各种病因导致的肝硬化。
5、血友病。
B类病种1、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尿蛋白≥500mg/24h,且血肌酐≥120 mmol/L、肾小球滤过率<59ml/min 指标达到其中一项长达三个月以上的。
2、慢性肝炎活动期采用干扰素治疗期间的。
C类病种1、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2、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冠状动脉功能性改变(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
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3、慢性心功能不全:因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降低至II级以上,且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6分钟步行试验二级以下。
4、心脏瓣膜置换后需抗凝治疗的。
5、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血管、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6、糖尿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糖尿病,并伴有血管、神经、肾、眼、心脏等病变及酮症的。
7、支气管哮喘:临床表现为反复发作性喘息、呼气性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等症状,且以下指标至少有一项为阳性(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实验阳性;(2)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3)呼气流量峰值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慢性病、罕见病等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特殊门诊病种政策,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一、特殊门诊病种范围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炎等。
2.罕见病:如肌营养不良症、囊性纤维化、地中海贫血等。
3.特殊病种:如肝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等。
二、特殊门诊病种政策措施1.门诊病种目录管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门诊病种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
2.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符合门诊病种目录的患者,可在定点医院就医,享受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门诊病种专家诊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了一批门诊病种专家,患者可在定点医院预约就诊。
专家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病种目录规定报销,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4.门诊病种用药管理为保障门诊病种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门诊病种用药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用药待遇。
5.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管理对于需要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的患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康复治疗目录,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康复治疗待遇。
三、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意义1.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让患者能够在定点医院就医,避免了跑多个医院的麻烦。
同时,门诊病种专家的设置,也让患者能够享受到更专业、更高效的诊疗服务。
2.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用药管理、康复治疗等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让患者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
3.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医院间的资源整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也能够推动医院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报销范围

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报销范围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的透析治疗;(三)肾脏、⼼脏瓣膜、造⾎⼲细胞、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四)糖尿病;(五)统性红斑狼疮;(六)⾼⾎压;(七)冠⼼病;(⼋)风湿性⼼瓣膜病;(九)脑⾎管意外后遗症;(⼗)⽀⽓管哮喘;慢性⽀⽓管炎伴阻塞性肺⽓肿、慢性肺源性⼼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障碍性贫⾎;(⼗三)精神分裂症;⼼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四)结核病;(⼗五)重度前列腺增⽣;(⼗六)⾎友病;(⼗七)类风湿关节炎;(⼗⼋)帕⾦森病;(⼗九)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髓增殖性疾病;(⼆⼗⼀)丙型肝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重⼤疾病病种:(⼀)⾎友病;(⼆)再⽣障碍性贫⾎;(三)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四)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五)肾脏、肝脏、⼼脏瓣膜、造⾎⼲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六)严重多器官衰竭(⼼、肝、肺、脑、肾);(七)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九)⼉童先天性⼼脏病;(⼗)⼉童⽩⾎病。
慢性疾病病种:(⼀)⾼⾎压病(1级⾼⾎压中⾼危和很⾼危、2级⾼⾎压、3级⾼⾎压);(⼆)糖尿病1型、2型;(三)冠⼼病;(四)精神分裂症、⼼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五)肝硬化(失代偿期);(六)系统性红斑狼疮;(七)脑⾎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蛛⽹膜下腔出⾎后遗症);(⼋)结核病;(九)风湿性⼼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脏病;(⼗⼆)慢性⽀⽓管炎伴阻塞性肺⽓肿;(⼗三)甲亢。
疾病准⼊(鉴定)标准⼀、恶性肿瘤:(⼀)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液病的⾻髓穿刺检查等;(⼆)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作出的诊断,包括⽩⾎病的外周⾎⽚检查;(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作出的诊断。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报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特殊疾病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服用抗凝药物;5.高血压;6.糖尿病;7.风湿性心脏病;8.高血压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2.帕金森式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甲状功能亢进;15.甲状腺功能减退;16.慢性阻塞性肺病;17.重度骨质疏松症;18.其他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疾病。
四、特殊疾病认定1.患者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2.具有特殊门诊认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疾病认定条件;3.符合条件者,由医院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特殊疾病报销1.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执行;3.报销手续由医院负责办理。
六、特殊疾病管理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2.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登记、审核、认定、报销等工作;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七、责任与处罚1.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门诊特殊疾病认定;(2)未按规定治疗,擅自停药;(3)擅自转院治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
特殊病慢性病包含范围及办理流程

一、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一)特殊病: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及颅内脑实质肿瘤)2、肾功能衰竭3、器官移植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慢性病:1、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2、癫痫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4、冠心病5、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6、肺心病7、心力衰竭8、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9、糖尿病10、肝硬化11、老年型前列腺增生Ⅱ°、Ⅲ°12、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及隐匿性肾炎)13、结核病14、慢性活动性肝炎15、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16、严重性类风湿关节炎1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二、申报程序(一)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
(二)申报参保人员须认真填写《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将相关病种要求的病情诊断、检查情况、病史及服药史的资料粘附《申报表》内,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负责到医保中心办理。
(三)《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到单位经办人处领取,《申报表》附后。
(四)申报时间:特殊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每个月的1—5日,慢性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逢单月的1—1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办理;既患有特殊病又患有慢性病,且同时申报的,按特殊病申报的时间进行申报。
(五)不符合办理条件退回申报资料后,补充新资料又申报的,视为新申报,按正常的申报时间和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一)申报结束后,对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医保〔2005〕28号)文的要求对病种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审核人提出准入的意见及具体准入的病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提出理由;审核人应将准入与否的原因写入《申报表》中的“准入或未准入原因备注栏”。
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工作,包括特殊病种的认定、审批、治疗、费用结算等环节。
三、特殊病种范围我院门诊特殊病种包括以下疾病: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其他经医保部门认定的特殊病种。
四、特殊病种认定及审批1. 患者申请:患者向我院医保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主管医师评估:由主管医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签字确认。
3. 医保办审核:医保办对患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4. 备案手续:患者持医保办批准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社保卡,到用人单位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五、特殊病种治疗及费用结算1. 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须建立门诊大病历,医师做好相应就诊记录。
2. 患者持医师开具的处方、检查治疗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门诊收费处指定窗口交费。
3. 特殊病种费用结算周期为360天,超出审批期限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1. 医院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部门,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工作。
2. 医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特殊病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特殊情况处理1.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如病情发生变化,需及时向医保办报告,并重新进行病情评估。
2. 患者在住院期间,如需办理特殊病种审批,需在出院后办理。
3. 患者在异地就医,需按照医保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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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范围
城镇职工门诊大病包括以下34种疾病,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包括以下前4种疾病:
1、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疗及化疗。
2、白血病
3、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
4、脏器官移植出院后抗排斥免疫调节的治疗。
5、精神病出院后门诊治疗。
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
7、恶性肿瘤晚期保守治疗;
8、高血压病Ⅲ期伴并发症。
9、糖尿病,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
12、结核病抗痨治疗。
13、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14、重症肝炎、肝硬化;
15、脑血管意外伴合并症。
16、心肌梗塞后合并症。
17、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18、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
19、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
20、系统性红斑狼疮
21、脑垂体瘤
22、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3、指端坏疽
24、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
25、永久性甲状腺功能退减。
26、帕金森氏病;
27、重症肌无力;
2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
29、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30、心肌病合并心衰;
31、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32、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功能Ⅳ级;
33、慢性肾功能不全
34、硬皮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