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system should be sfipulated in the Civil Code or not.Finally,some view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system are put forward.The main thought about punitive
harm exist;4.the elements have the causal link;5.it will be needed tO impose punitive damages.nle system is widely used in tort fields including product liability,however, the exceptions include the following tort:the subjective violation due to general negligence;excessive self-defendence;the general tort with good motives;and the
第j章评析了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立法和司法解释,研究了该制度能否纳入 民法典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构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本立法思想应该肯定,但存 在一定不足。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兼有公法和私法属性,且以私法属性为主的法律 责任形式,纳入民法典并无不妥,将来出台的民法典应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 分别规定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硕士论文摘要)
专 业:在职攻读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姓名:郝守则 指导教师:高富平教授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正式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 被英美法系各国所继受,尤其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我国立法中也一定程度 上接纳了该制度。但该制度白产生以来,支持与反对就一直相互交织,争执不断。 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构成 要件、适用范围和金额量定,提出完善我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个人意见和建 议。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摘要:尽管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惩罚和吓阻的力度不够,导致危害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国继续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经济法中,这是由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决定的,同时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精神相契合的缘故。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过错;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亦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按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指“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以及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①惩罚性赔偿制度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中。
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如果沙马鲁从塔木卡那里取得银子后赖账,那么,“沙马鲁应按其所取得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反之,如果塔木卡说谎,那么他“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②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古希腊也有惩罚性赔偿思想,如柏拉图认为:“所有小偷应该偿还两倍于所盗物品的价值。
”③罗马法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wilks v.wood④一案中的判决。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1.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已经有法律规范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规定。
这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引进提供了制度基础。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政治法律我标侵权鲫性能制度的适用闲境与思考董婕池中莲*摘要随着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功能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扫清制度适用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应当把握好“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判决书中尽量详述认定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公信力,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与此同时,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从-个极端走向另-个极端,造成该制度的滥用和泛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律适用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21)03-0055-07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文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林业经济论文.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林业经济论文文章简介:内容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
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此…内容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
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制度在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些许参考素材。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同质赔偿补偿性赔偿环境侵权一、引言环境侵权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学者们围绕着传统侵权理论和现代环境问题的关系苦思冥想,试图将两者“巧妙缝合”起来。
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似乎忽视了一个本质问题——环境侵权和传统侵权究竟有什么差距。
如果说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那么从本质上讲环境侵权仍然没能跳出侵权理论的范围。
环境侵权的体系应该构建在侵权法的体系之下。
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研究,而这些特殊性中一个核心的问题便是环境侵权之后的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不允许惩罚性赔偿的运用。
环境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及环境权益的损害。
在大多数国家中,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基本可以得到赔偿;而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则因无法确定而被排除在赔偿之外。
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济和环境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放纵了一些恶意或疏忽大意的环境侵权者。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摘要]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两种方式。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补偿性赔偿旨在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加害人,威慑及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
在埃克森美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护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比例原则,即在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不能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一定比例。
文章将以埃克森美孚案为重点,考察美国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看法及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比例原则;埃克森案一、比例原则的历史背景(一)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或称惩戒性损害赔偿(exemplary damages)早在200多年前既已在美国出现。
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①在此之后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多次重申陪审团给予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被告行为恶劣、具备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学者查普曼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包括补偿、惩罚(retribution)和遏制(deterrence)。
②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③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法和绝大多数州法中都确立了针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合宪性之争在比例原则确立之前,经常有被告对惩罚性赔偿额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财产。
有被告认为,惩罚性赔偿由陪审团确定,可能掺杂陪审团成员的主观因素。
但是美国法院并不认同,在1991年的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 v. Haslip 案中,④法院认为,陪审团判断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应遵循普通法的相关规则,考察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且能确保该赔偿额度起到遏制其他人从事此类行为的功能。
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险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针对保险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义务的不法行为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它起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保险纠纷的处理之中使其正式确立。
然而,这项制度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反对和支持之声都不绝于耳,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到今天,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是与日俱增,俗语说“师夷长技以自强”,我们现在探讨这一制度就是希望我国的保险业能够从中借鉴和吸收一些有利的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实就是一般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保险法中的具体应用,所以在开始的时候,我们非常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一般性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叫“惩戒性的赔偿”,“证实性的赔偿”,“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这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具体含义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意思: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具有如下独有特征:第一,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摘要]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两种方式。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补偿性赔偿旨在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加害人,威慑及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
在埃克森美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护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比例原则,即在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不能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一定比例。
文章将以埃克森美孚案为重点,考察美国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看法及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比例原则;埃克森案一、比例原则的历史背景(一)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或称惩戒性损害赔偿(exemplary damages)早在200多年前既已在美国出现。
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①在此之后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多次重申陪审团给予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被告行为恶劣、具备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学者查普曼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包括补偿、惩罚(retribution)和遏制(deterrence)。
②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③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法和绝大多数州法中都确立了针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合宪性之争在比例原则确立之前,经常有被告对惩罚性赔偿额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财产。
有被告认为,惩罚性赔偿由陪审团确定,可能掺杂陪审团成员的主观因素。
但是美国法院并不认同,在1991年的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 v. Haslip 案中,④法院认为,陪审团判断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应遵循普通法的相关规则,考察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且能确保该赔偿额度起到遏制其他人从事此类行为的功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且不以实际损害为限。
但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并不能割断其与补偿性赔偿的联系。
惩罚性赔偿一般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依据,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exemplary damages的英文解释,选自The Real Life Dictionary of the Law
exemplary damages
n. often called punitive damages, these are damages requested and/or awarded in a lawsuit when the defendant’s willful acts were malicious, violent,oppressive, fraudulent, wanton or grossly reckless.
Examples of acts warranting exemplary damages:publishing that someone had committed murders when the publisher knew it was not true but hated the person;an ex-husband trashes his former wife’s auto and threatens further property damage; a stockbroker buys and sells a widow’s stocks to generate commissions resulting in her losing all her capital (money)。
These damages are awarded both as a punishment and to set a public example. They reward the plaintiff for the horrible nature of what she/he went through or suffered. Although often requested, exemplary damages are seldom awarded. There have been major awards in egregious (remarkable or outs tanding) cases, such as fraud schemes, sexual harassment or other intentional and vicious actions even when the provable actual damages were not ext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