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挂靠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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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竞标,又称挂靠投标,是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获取中标资格,然后将中标项目转包给挂靠人的行为。

在我国,挂靠竞标行为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较为常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1.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此,挂靠竞标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2.承担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采用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手段,骗取中标,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赔偿损失(1)招标人损失如果挂靠竞标导致招标人损失,如招标费用、投标保证金等,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方损失挂靠竞标可能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如被挂靠人因投标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等,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信誉受损挂靠竞标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

一旦被曝光,企业将面临市场信誉的下降,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未来的投标资格。

5.其他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禁止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自取消投标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投标。

探析挂靠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

探析挂靠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

探析挂靠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摘要:追偿权一旦成立,就会产生债的法律后果。

债的产生有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形式,行使追偿权产生债基于法律规定,因此追偿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行使。

对挂靠关系问题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拟就挂靠经营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撰文探讨。

关键词:追偿权:挂靠关系一、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权利人得行使追偿权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迫偿;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依法律规定有权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实际上并非该方真实意愿的行为。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挂靠情形概述1. 建筑工程挂靠建筑工程挂靠是指承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借用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而实际上承包方并非该建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 营业执照挂靠营业执照挂靠是指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借用方并非该营业执照的实际控制人。

3. 专利挂靠专利挂靠是指一方借用另一方的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借用方并非该专利的实际控制人。

三、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构成欺诈,合同无效。

(2)可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

2. 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挂靠情形下,若合同无效,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造成第三人损害,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背景下挂靠经营法律问题解读

《民法典》背景下挂靠经营法律问题解读

《民法典》背景下挂靠经营法律问题解读作者:李公科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6期摘要: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与经营行为,因其主体复杂、形态多样、法律关系不明、法律责任不清,理论争鸣与实务纷争较大。

建议结合立法规制与行政管控的双向路径,对挂靠经营的边界划分、效力界定、责任承担等内容予以明晰。

具体可在《民法典》规则的统领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厘清,并基于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商事立法原则,根据不同的挂靠类型区别对待,弹性适用。

关键词:挂靠经营;法律属性;立法规制;行政管控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36.0581 问题的提出案例一:某国有企业与某民营企业合作设立下属公司,实际由民营企业全额投资与运营,该国有企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名义持有该下属公司控股权,使得该下属公司取得国有控股企业身份,并由此获得融资、市场资源、市场信用、税收、政府扶持等方面的优惠与便利,该国有企业不参与下属公司管理,根据融资金额与盈利情况收取管理费,其后该下属公司存续期间获得良好发展,国有企业通过解除股权代持退出该下属公司。

后司法机关查处,被认定为挂靠经营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涉嫌侵占国有资产,该下属公司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以合作经营抗辩,未被采纳。

案例二:自然人王某以其实质控制的甲公司挂靠某国有企业中标取得某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甲公司负责项目部施工,国有企业收取管理费。

期间王某根据项目预测盈利情况按照业主方拨款进度提前分配利润约1000万元。

后项目因特殊原因停工并实际亏损,该国有企业接手该项目并完成后续施工;该国有企业以王某收取的款项属于国有项目资金,王某涉嫌挪用资金,要求王某退还全部款项;王某认为该项目系挂靠项目,甲公司为项目实际施工人,业主方拨付到项目部的工程款不属于国有资金,1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与争议应属于民事范畴,拒绝退还款项。

【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规则“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由于发包人接受挂靠人工作成果,从而产生的向其对应给付的义务。

但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实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46号一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崔建春借用鑫世航公司的名义与龙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鑫世航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

虽合同无效且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龙腾公司对崔建春所建工程完成的进度工程量及价款予以了确认并作出还款承诺,故确认本案工程价款为550万元,崔建春依合同约定及龙腾公司的确认和承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关于鑫世航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崔建春与鑫世航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鑫世航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涉案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及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且其违法出借资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故其对实际施工人崔建春主张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鑫世航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鑫世航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四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该条规定虽为确定主体之用,但既然不必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自然也包含被挂靠人不向挂靠人承担实体责任之意。

被挂靠企业只有在实际取得工程款后,才有将工程款支付给挂靠人的义务。

龙腾公司并未支付工程款,鑫世航公司也从未收到工程款,自然也就不应向崔建春承担付款责任。

车辆“挂靠经营”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交通部、最高院及地方法院)

车辆“挂靠经营”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交通部、最高院及地方法院)

车辆“挂靠经营”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交通部、最高院及地方法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予以明确界定“挂靠经营"含义的紧急请示》收悉,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答复如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法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1月8日(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甘高法【2005】311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文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法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六条规定,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类型及特征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1、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

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一是从车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

其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

二是从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

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两种。

三是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车挂靠三种。

四是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

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

五是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

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

六是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

如在长途客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2、车辆挂靠的主要特征。

一是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

二是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

三是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四是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经营。

五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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