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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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粤安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7〕6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现将我局研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结合实际情况,就我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广东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危险品货物和污染物的申报流程

危险品货物和污染物的申报流程

危险品货物和污染物的申报流程
1. 确定货物/污染物的类型和危险特性。

准确识别货物或污染物的性质是申报的第一步,需要根据国际和当地的法规对货物进行分类,确定其危险特性。

2. 查阅相关法规和要求。

针对不同的危险品货物和污染物类型,有不同的申报要求和管理规定,需要查阅和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等。

3. 准备申报材料。

根据货物/污染物的类型和危险特性,准备所需的申报材料,通常包括:货物描述、危险性说明、包装情况、运输方式、应急措施等。

4. 提交申报。

根据管辖地区的要求,通过指定渠道(如网上申报、邮寄等)向有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5. 获取批准和许可。

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发放相关批准和许可证明文件。

6. 正确包装和标识。

根据规定要求,对货物/污染物进行适当包装、装载和标识,确保安全运输。

7. 合规运输和处理。

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后,可依法安全运输或处理危险品货物和污染物。

运输途中需严格遵守各环节要求。

8. 保存记录。

按要求如实保存相关申报、运输和处理过程的记录。

需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危险品货物和污染物的申报流程可能有所差异,申报人应当熟悉并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

及时准确申报对确保运输和处理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一、引言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经营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必须获得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的相关内容。

二、许可证经营附页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是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单位名称:许可证中明确列出经营单位的名称。

2、营业执照号码: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号码。

3、法定代表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注册:经营单位的注册。

5、经营:经营单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

6、许可范围:明确列出许可证所涵盖的经营范围,如批发、零售、储存等。

7、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8、其他注意事项:包括一些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如只能向具有资质的企业销售等。

三、许可证经营附页的重要作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证明合法性:许可证是广东省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行政许可的证明,持有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合法资格。

2、规范经营活动:许可证规定了经营单位的名称、注册、经营范围等信息,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防止超范围经营或非法活动。

3、提高安全性:通过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过程,政府可以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从而保障公众安全。

4、促进管理规范化:许可证附页中列出的各项规定和注意事项,有助于推动经营单位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四、结语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规范经营活动的重要文件。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来说,了解和遵守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许可证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五)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六)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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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程序和流程
一、登记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3、《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
4、《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化登字[2005]14号)
5、《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15号)
二、登记范围与内容
(一)登记范围
1、登记的危险化学品范围:明确列名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登记单位范围:广东省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二)登记内容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统称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三、登记工作程序
(一)登记单位首先通过上网登陆网站,点击左上方“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图标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登陆 网址进入该系统,点击“我要申请”按钮(首次申请用户名时)进入企业申请信息界面如实填写企业信息以申请企业用户名(注意:一定要填写单位全名和详细通讯地址,并填写正确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选择正确的省市、单位性质和行业分类,设定用户名称时最好以单位名称每个中文汉语拼音的第一个音符的组合,并设定容易记住的密码,然后点确定,待系统提示记住该用户名和密码并点击确定后方为提交信息成功),待所填写信息提交省登记办审核批准同意后方为用户名申请成功(一般为1~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2个工作日后申请企业自行登陆尝试是否成功),用户名申请成功后(若用户名未申请成功,申请登记单位再按照前面程序申请用户名提交省登记办审核,直至通过为止)登记单位一定要记住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再登陆网址(登陆之前一定要将系统设置满足登陆界面下面的“系统运行配置要求”)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经省登记办审核批准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正确填写右边随机生成的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企业版登记系统本登记单位登记资料录入系统,登记单位按照登记要求如实填写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内容,先填写登记单位信息资料,然后点击上面“化学品”菜单,填写所有的化学品信息资料(包括导入“一书一签”电子文档),待全部化学品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左边“提交”按钮通
过网络提交省登记办进行预审核。

(二)省登记办进入登记办版登记系统,对登记单位提交的网上登记资料预审核合格后,提交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

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反馈信息给省登记办。

省登记办收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反馈信息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方式,通知登记单位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纸质材料,或登记单位自行间或登陆本录入系统查询是否省登记办和国家登记中心皆审核合格,若审核皆合格便可在网上打印出来并准备齐全所有登记所需资料向省登记办电话预约时间提交纸质材料;经省登记办预审核和(或)国家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不合格的,在化学品审核意见栏给出相应不合格事项,并通知登记单位对网上资料进行补充和(或)更正,或登记单位自行间或登陆本录入系统查询化学品审核意见栏不合格事项,然后补充更正后再提交省登记办预审核,合格后再提交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直至全部合格,方可打印纸质材料向省登记办预约提交时间。

(三)登记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纸质材料(从“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填报信息资料打印出来,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登记单位应上报材料的具体如下:
1、生产单位向省登记办提交的主要材料:
①《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②登记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③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编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④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⑤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各3份;
⑥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通过省登记办委托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三方签订的应急代理服务协议。

2、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提交上述第①、②、③项材料。

(四)省登记办对登记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复核,其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的内容;
2、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未进行现场核查的,要在《现场核查意见表》上填写“未进行现场核查”)。

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包括数据报送和纸质文件报送);审核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通知登记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

(五)国家登记中心接到省登记办报送的登记材料后,依法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省登记办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文件和登记编号。

(六)省登记办在接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和登记编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寄送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注:由于申请登记的登记单位较多,省登记办可能不能及时逐个电话通知各登记单位的登记办理情况,请各登记单位经常登陆本单位登记录入系统查询审核情况,并及时保持同省登记办的电话联系)四、登记工作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流程采取“网上电子数据审核上报返回”和“纸质文件审核上报发证返回”两个封闭回路流程,先执行第一个流程,后执行第二个流程。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颁发,加盖“国家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和“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双重印章后方能发放。

其两个流程分别描述如下:
(二)纸质文件审核上报发证返回流程如下:
2006年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以及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首次登记工作,启动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2007年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及列入国家、省两级监控范围的危险化学
品使用单位的首次登记工作,继续开展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2008年完成其余需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首次登记工作,继续开展新危险化学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鉴别分类与首次登记工作;2009年及以后,登记单位登记证书复审,新登记单位的登记,以及新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鉴别分类与登记工作。

(注:请各登记单位掌握其登记受理的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后果由登记单位自负)
六、登记工作办理时限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左右(约45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填报登记材料审核时间,自正式受理经网上审查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纸质材料日算起),具体过程如下:省登记办在受理登记单位提交的经网上审查和形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纸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四个星期)内完成审查,然后向国家登记中心邮寄登记材料(一个星期),国家登记中心在接到省登记办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二个星期)内完成审查,然后邮寄登记证给省登记办(一个星期),省登记办在收到登记证后5个工作日(一个星期)内,通知登记单位领取或登记单位自行电话咨询索取。

若登记单位需加急,则需适当收取加急服务费,加急后办理时限缩短为20~25个工作日,具体请同省登记办联系。

七、登记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 八、受理单位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东路41号3楼301室
受理电话:(020)87506735,85514197;传真:(020)8753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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