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考
第11讲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

【考点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1)总经理;(2)副总经理;(3)财务负责人;(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懂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把“自己整进去”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017年简答题)把“企业被整死”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穷光蛋”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考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2016年)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A【解析】(1)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选项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独立制度

董事会独立制度:
董事会独立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策进行独立判断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增加董事会的透明度和客观性,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
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作用包括:
1. 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能够对公司的战略和财务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和评估。
2.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
3. 为公司提供战略建议和决策支持。
4.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可以增加董事会的透明度和客观性,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独立董事还可以为公司提供战略建议和决策支持,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最新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部分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
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20、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的设置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数量不得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独立董事不得有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等利益关系,不得受任命单位、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合理影响,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客观、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独立董事资格条件1. 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道德品质,做事坦荡,公正无私;2. 具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3.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单位的处分,并未受过破产管理、检控、刑事惩罚等处理;4.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5.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没有其他利益冲突,能够独立进行决策。
第四条独立董事的产生及任期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定,通过任职程序产生独立董事,任期通常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独立董事的任职和退出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全体董事会同意。
第五条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 独立董事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2. 独立董事有权独立向监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独立监督;3.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向董事会提出独立意见;4. 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监督职责;5.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责任1.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公司改进管理,提高经营绩效;2. 独立董事要求公司保护独立董事的权益,确保其能够独立行使职责;3. 独立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4.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5.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群体责任,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 简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健康发展和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而设立的一种机制。
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非公司职员、职工代表或控股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聘任,行使法定或章程赋予的特定职权和责任。
2.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拔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资格和特点:•无任何利益冲突:独立董事应无任何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或经济关系。
•高度职业道德:独立董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且不受重大违法记录的影响。
•专业背景和知识: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知识,以便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建言献策。
•独立思考能力: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客观的思考能力,坚持原则、公正和公平。
公司在选拔独立董事时应采取透明、公正的程序,包括广泛征求股东意见、招聘专业机构进行背景调查等。
3.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监督职能:独立董事有监督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职责,如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经营。
•提供建议:独立董事应积极提出对公司发展的建议和战略规划,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决策参与:独立董事可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表达独立和公正的意见。
•对外代表:独立董事是公司对外代表之一,可以与监管机构、股东等进行沟通和交流。
•重大事项审批权: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审批权,如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等。
4.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忠实义务:独立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尽职义务:独立董事应尽职调查、审议和决策,避免因疏忽或敷衍而对公司造成损失。
•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能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
•不得竞争:独立董事不能与公司进行竞争或与公司进行任何不正当的商业活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基本制度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二、资格条件1、任职条件:(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性要求:(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3、其他资格规定:1、公务员: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国企法务面试题

国企法务面试题一、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知识1. 请简述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并阐述其重要性。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设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等利益相关方,行使监督和决策职权等。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监督功能:独立董事拥有与公司利益无关的视角,能够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进行客观监督,减少公司内部操纵、滥用权力等问题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
2)决策功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能够参与重要决策的讨论和投票,确保公司治理的公正与透明。
3)稳定性和信任度:独立董事的存在增加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提升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4)风险管理:通过提供专业知识、经验和意见,独立董事能够帮助公司管理风险,规避潜在法律和道德风险。
2. 公司法中的关联交易是指什么?请列举关联交易的限制和防范措施。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等进行的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交易。
为了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和防范,包括:1)法律限制:公司法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债权人权益。
2)审议程序:关联交易需要经过独立董事的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表决限制: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策中,相关利益关系人应当回避表决,以避免利益冲突。
二、劳动法及员工权益保护1. 请简述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订立要素,并解释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劳动合同规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避免了用人单位随意变动职责,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旨在保护公司利益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机制。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采纳并视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工具。
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独立董事通常不是公司的雇员,他们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也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控制。
因此,他们能够客观和公正地评估公司的决策,并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独立董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小股东通常对公司决策的获取信息和影响力有限。
通过任命独立董事,他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并通过独立董事来代表他们的利益。
此外,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法律合规性。
独立董事通常会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他们依法依规地履行职责,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独立董事的任命和资格也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
通常,独立董事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同时,他们不应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并且不能与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有过度接触。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能会增加公司的决策成本并造成决策的延迟。
其次,由于独立董事通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可能缺乏动力和积极性来更好地履行职责。
此外,一些人还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能会被滥用,导致独立性和有效性下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
例如,一些国家要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和资格要求,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提供独立董事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总而言之,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工具,它能够确保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透明度,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公司的运营透明度和法律合规性。
然而,为了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确保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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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考作者:冯洁语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20期【摘要】自2001年我国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起,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构建起来。
2005年公司法修订,更是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4年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呢?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衔接是否流畅呢?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约束激励剩余控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
然而,与之不行适应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仍很不完善。
近些年里,上市公司由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而屡屡爆出“丑闻”。
这不仅给广大股东造成了惨重损失,而且给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
2001年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章第五节和2005年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强调其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以期能够防止大股东、董事滥用权利,保证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毕竟是英美法的制度,而我国公司法一直移植的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兼容”呢?4年已经过去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得到了改善呢?独立董事制度有没有发挥其预想中的作用呢?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界限是否明晰呢?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分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公司法制的发展。
一、公司治理结构(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与类型化钱颖一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聪明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1]。
科克伦(Phlip L.Cochran)和沃特克(Steven L.Wartick)在1988年发表的《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厉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
[2]由此,我们可知公司治理的问题其实就是公司内部如何配置权利,使得公司更好地为社会或者为股东利益行动。
目前,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大致可以分为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察制度的设计,德日公司一般设有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察机构,而英美模式更侧重于对公司的内部监控,并不设立单独的内部机构作为监察机构。
这两种治理模式背后的历史演进、社会基础截然不同。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意义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特有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监察机关,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与外部独立的评级机构,会计审计行一并,对公司进行监督。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在公司治理方面也严格贯彻了“三权分立”的思想,设立独立的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董事会仅仅履行执行职能。
然而,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公司治理模式呈现出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2002年日本商法修改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价值由此可见。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一)独立董事的定义各国对独立董事的定义大致相同而略有区别。
但是无论是采用概括式定义还是具体定义法,各国无一例外均强调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即不能与企业存在妨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利害关系。
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义也沿着这种思路,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方法。
这种定义法是相对比较成熟的方法,使得独立董事的选任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并且构建起了一个开放性的体系,可以随着时代、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然后在第3条又对独立董事的具体资格进行了具体性规定,明确了哪些人不得成为独立董事。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实际作用2001年证监会《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这一条款的规定即使与英美国家相关规定相比也是相当严格的。
1991年英国Cadbury委员会,1991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经纪商协会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3]。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则必须有1/3的独立董事,并且我国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规定也十分详细。
由此可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任职资格、比例数量方面的规定上已经比较完善了,我们有理由期待独立董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而在实际操作上,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国内已经有1256家上市公司公告聘请了独立董事,由此我国国内上市公司正在逐步落实证监会关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
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却并没有如人们所愿,起到相应的作用。
我国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后,上市公司的治理丑闻并没有相应减少。
三、我国独立董事现状原因分析自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以后,各个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和作用。
从资本盈余管理角度考虑,发现盈余管理水平会随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而显著增加,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利益输送的动机和能力越强,为保证能顺利融资并隐瞒其占用资金的目的,必然会加大盈余管理的水平,独立董事的增加,并没有明显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盈余管理水平;从人力资本角度考虑,我国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工作的努力程度依然需要认真考虑对其激励与约束问题;而从制度移植与协调角度考虑,我国虽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制度构建还没有进一步跟进。
(一)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不适合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每一种具体的制度都应该与资本市场相适应,英美公司在漫长的历史中演进出“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选择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自己的检查机构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是一个市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
公司融资往往是通过其发达的资本市场直接向股东融资。
而与此不同的是,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又被称作银行控制主导型,公司融资更多的依赖银行等债权投资。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融资模式导致了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
英美直接型融资模式,公司治理更多的是股东的问题,因此在传统上,英美公司更多的被鉴定为是股东的公司。
公司治理的核心也相应的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们也更倾向于控制能够直接代表公司的董事作为自己的代言。
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英美公司治理选择在董事会中分离出一部分具备独立性的董事作为监察。
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达,英美公司存在大量的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难以直接控制股东,并且较少会参加股东会,更多的是选择公开市场用脚投票,更倾向于通过公开信息判断公司经营状况。
这又使得外部会计审计成为必须。
而德日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则不同。
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主银行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居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因此,在德国、日本,公司治理问题就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关联的,公司治理的核心也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
加之大陆法系的分权传统,德日公司在选择治理模式时必然选择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监事会,而非选择使董事会“身兼数职”的一元制结构。
由此可知,不管选择何种治理模式,不仅仅是一种主观随意的制度选择,更应当符合客观的市场情况与经济规律。
在我国资本市场开放以前,我国公司的资本结构更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资本结构,中小股东比例极小,国有股份较多,银行在公司融资中起到主导作用。
资本市场的开放,虽然使得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多样化,涌现了大量的中小股东,但并没有改变我国公司中国家为最大股东的现状。
而国家作为一个虚拟的实体,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对国家的这部分股权负责,管理者无需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风险或风险损失小于从内部人所获取的收益。
这种计划经济转轨下的股本结构,导致了我国公司治理的一种困境。
我国公司股本结构类似于德日公司中的主银行体系,然而我国是国家,这一虚拟主体又难以起到监管的作用。
这种国有股份“一股独大”股本结构,又使得中小股东对董事会很难起到影响,独立董事不知道应当对谁负责,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不尽合理独立董事能发挥多大作用也依赖于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取决于是否有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在立法层面上虽然对独立董事的选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却忽略了对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规定。
而这一点又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独立董事由谁提名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作出判断和行事,这是选任制度的关键。
在美国,有一些市场中介组织专门负责为公司遴选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英国则设立“促进非执行董事举用委员会”,从事独立董事的推荐工作。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
于是,尽管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但由于其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便失去了其独立性。
在独立董事的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现象非常严重,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都得不到保证。
大量的名人董事又导致了另外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
目前各国对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无非声誉激励、控制权激励、风险激励、津贴激励四种[4],然而这四种激励手段面对名人独立董事却都有失效之嫌。
首先,名人董事本身声誉已经相对较高,独立董事的头衔并没有增加其声誉的效果。
其次,我国在立法层面上虽然赋予了独立董事相当的职权,给予其一定的控制权,然而实际上,独立董事权益有名无实,曾任三家公司独立董事的山东大学赵景华说:“上市公司没有提供让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独立董事进入不了角色”。
而在风险激励方面,我国的规定令人十分费解,在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我国忽略了对独立董事的约束,独立董事成为了一份白拿津贴而无风险的职位,然而,在郑百文事件后,独立董事又瞬间成为了一份高风险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