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立董事规章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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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分析陶虹伶 段夏莹 长安大学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被引进我国已经十几年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运行方面的缺陷。

本文根据中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改革选聘制度、提高独董占比、成立独董协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一、独立董事相关概念1.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上世纪30年代,美国首先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其当时是为了防范内部人控制,保障公司投资者利益。

70年代初发生的“水门事件”中令诸多公司的董事陷入行贿的丑闻中,本来对于公司经理人就存在的不信任感由此进一步加剧。

因此,1967年,美国证监会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其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主要用于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审查财务报告。

由此,欧美各国开始了发展并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

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而直到2001年5月其才正式全面落户于我国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确定。

2.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

独立董事具有咨询、监督职能,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决策是其主要职能。

我国的股份公司既设立了监事会,又设立了董事会,这样一种模式被称为“双层董事会”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这两者的功能有些交叉重叠,如果仅仅将“咨询与监督”视作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那其存在的必要性就要好好考虑一下了,因为这可以通过聘请专业顾问和强化监事会职能的方式来解决。

独董制度区别于监事会制度的最根本在于参与决策与否。

实行“单层董事会”模式的英美国家,其独董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突出,但也并不是仅仅赋予独董监督的职能,决策仍然是其强调的独董的主要职能。

3.独立董事的职权。

除去一般董事具备的权力外,独立董事还拥有部分“特权”。

《指导意见》中明确罗列了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的六项权力:“(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长期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和作用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举,并经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并公示,不具备股份、任职行政职务等相关关联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合规,保护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可以避免公司的管理层滥用权利,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和透明。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在中国,有关独立董事的设立主要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2/5以上,同时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独立董事会,负责独立决策并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

新三板公司若注册制通过,独立董事需要达到半数以上。

在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中,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引导,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考核机制,并且将考核结果作为独立董事的选举和维持资格的重要考量因素。

此外,在激励机制上,如《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独立董事提出了一系列激励政策。

三、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职责。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1、保护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当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占据优势。

2、审计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并在审核过程中提出意见。

3、决策和管理: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战略和资本管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是否合法和合规。

4、监督联络:独立董事应当加强同股东、监管机构的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股东保持合作和对话。

总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应当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监督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互动。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责与权力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责与权力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责与权力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规范性。

在公司法中,独立董事拥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力。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身份,承担着一系列的职责。

首先,独立董事需要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公司控制,以保证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独立董事需要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包括公司重大决策的审议和决策,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此外,独立董事还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最后,独立董事还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审议公司章程、监督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

二、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在公司法中也被赋予了特定的权力。

首先,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内部的信息进行查询和接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文件、经营情况报告等。

这一权力的授予,使得独立董事能够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为决策和监督提供更加全面的依据。

其次,独立董事还拥有召开董事会的权力,可以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的议程进行提议。

这一权力的获得,确保了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让他们能够对公司事务进行更加积极的参与和监督。

另外,独立董事还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提出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对决议的通过与否发表意见。

这一权力的授予,使得独立董事能够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确保公司的决策结果能够真正体现各方的意见和利益。

此外,独立董事还有权参与公司治理机构的建设和改革,包括对公司章程、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政策的修订和完善等。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独立董事拥有独立的身份和职权,能够提供客观、公正的决策和监督意见,减少董事会内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是指在企业治理结构中设立一定数量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企业在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独立董事通常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没有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士,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监督企业财务状况的公开披露、参与决策等,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1.任职方式:独立董事的任职通常采取选举方式,由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代表组织选举产生。

其任期通常为限定的几年,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持续监督能力。

2.磋商和决策:独立董事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应该参与董事会的会议,并对企业决策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在关键事项上,他们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反对意见或独立决策。

3.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对企业的监督职责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

他们需要密切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和高效。

同时,他们也需要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透明,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4.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和获得企业的各种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文件等。

他们应该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要求补充或更正。

独立董事还应该定期向股东大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企业运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5.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证其工作有效性的基础。

他们应该在企业中不存在利益关联,不受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的影响。

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应该保证其能够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履行职责。

6.培训和评估:企业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能够了解企业相关业务和法规要求。

此外,独立董事还应该定期接受董事会的评估,以确保其工作能力和独立性的达标。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它有助于减少董事会的利益冲突、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和决策、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突出的状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内部人控制,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已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

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沟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等,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加完善,从而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具备独立行使职责的能力,切实发挥作用。

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是指由非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相对,是指仅具有董事身份不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董事。

①这里,我们把独立董事称为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且与公司没有股权关系的董事,其外延小于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故又可以称之为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主要源自美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

例如,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

1970年代,由于几家公司卷入了向官员行贿等丑闻及一些性质恶劣的不当行为中,法院判决要求其改变董事会结构,并要求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

随后,美国证监会为了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利,也积极推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

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企业的私人色彩日益减淡,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企业的社会性得到很大的发展,即使是一个小企业也关系到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美国学者谢尔顿就曾于1924年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要求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同时增进公司自身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中国国营和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对比分析

中国国营和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对比分析

中国国营和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对比分析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实施方式和运作机制。

在进行有效性对比分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特点和运行环境。

一、国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企业。

在国营企业中,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企业治理水平而设立的。

国营企业的独立董事普遍由政府和政府机构从社会精英中选任,这些独立董事通常具有政府背景、行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投资人和国家利益,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国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在决策中更注重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的执行,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然而,国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过度干预和管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一些国营企业的独立董事由于政治原因而上任,缺乏企业管理和市场经验,难以发挥有效监督和决策的作用。

此外,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决策通常需要政府的批准,导致决策过程较为复杂和缓慢。

二、民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民营企业是由私人投资或股权控制的企业。

民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而设立的。

民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通常由股东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他们的背景和经验与公司的经营和战略发展相关。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独立和公正的意见,维护公司的合规运营。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有效地约束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质量。

然而,民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民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存在利益关联,而导致独立性受到质疑。

其次,由于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通常由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决定,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可能不被采纳,难以发挥有效监督和决策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对公司的决策过程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

本文将探讨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公司治理制度。

独立董事通常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战略指导和决策支持。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和决策重大事项:独立董事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如关联交易、收购兼并、股权激励等。

2.监督董事会行为:独立董事需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法律法规。

3.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独立董事需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公司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素:1.任职资格和选任机制:企业应设立明确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机制,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

同时,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2.培训和发展:为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和发展课程,使独立董事能够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企业经营状况。

3.沟通和协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其他董事及股东之间的信息交流畅通。

通过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专题讨论会等方式,提高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4.考核和激励机制:企业应设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通过合理的薪酬结构和奖励措施,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5.问责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问责和监管机制,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同时,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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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中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失灵、董事会失灵和机构投资者的势力日益强大等方面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兴起的缘故;并从信息、时刻、独立性、预算等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效率约束分析;从声誉、酬劳、法律、操纵权方面研究了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

中国的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事例屡屡发生,而国有股减持由于多种因素,一直未能顺利推行,因此,想从全然上解决公司治理的“源头”问题,目前还缺乏政策支持,这确实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背景。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已有规定,“公司依照需要,能够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㈠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㈡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的雇员);㈢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治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该条特不注明“此条为选择条款”,也确实是讲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意见》第六项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

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刻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

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0年11月3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提出,今后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那个指引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交易所可能会在两三年后对独立董事制有强制性要求。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2001年1月中旬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把“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逐步加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今后一二年内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强制性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基金治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许多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8月16日,在汲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对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践的评价
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国际机构投资者特不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将如何在公司治
理中发挥作用,而且对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公司只要想迈进全球证券、金融市场融资,它们就不得不迎合这一要求,而且经济的全球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我国上市公司在与境外企业发生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操纵机制方面要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也应该在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方面有实质性的进步。

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乃是大势所趋。

独立董事制度要紧是在没有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的“单一董事会”制度框架内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单一董事会因为将监督董事会与治理董事会的职能集于一身,这就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机会,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近,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上给予了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与我们在上面就独立董事效用的探讨出现部分功能重叠,这是我们在研究独立董事制度时必须予以充分认识的。

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地对其功能和使命进行定位。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要紧是要解决内部董事和高层治理人员与股东分离的治理问题。

独立董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董事会中差不多上是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依照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治理层,同时被期望利用它的老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打算和重大的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权还没有受到挑战,尽管董事会与经营层差不多重合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差不多上不存在内部人操纵问题。

假如独立董事能够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治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使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只能通过上市公司的价值提升和利润分配来体现,就能够使控股股东与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一致,那么剩余的情况就能够由控股股东与公司内部董事、经营治理层来完成。

控股股东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怀,会有足够的激励促使其对公司董事、经营治理人员、公司职员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不是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由于其控股地位及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阻碍,他完全有能力和力量实施有效的监督。

因此,我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应该集中定位于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治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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