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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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裁决机制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裁决机制

一,法律适用冲突的概念及其特点。

1、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这种法律适用的冲突,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因,或者由于某些客观因素而导致的。

诚然,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法律规范之间应该具有统一性、相互联系性和协调性,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法律规范的选择使用仍是难以避免的。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特点表现在:首先,它是发生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

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只能及于我国领土范围之内,而不及于我国领土范围之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

在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中,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这种法律冲突中,发现和适用法律冲突问题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则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冲突,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解决法律适用的要求较之行政程序阶段中就更加严格和迫切。

再次,法律适用冲突发生的前提是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授权立法文件等,对相同的事项有着不相一致的矛盾、抵触的规定。

正是由于这些规定,才给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带来了的冲突的可能。

最后,适用冲突具有复杂性。

这主要是对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来说的,从理论上说,法律适用冲突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冲突又是不可避免的。

二,法律适用冲突的类型由于法律适用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应该存在的,也有不应该存在的。

规范性文件冲突以谁为准?

规范性文件冲突以谁为准?

规范性文件冲突,以谁为准?规范性文件冲突,以谁为准?作者:主讲人:林鸿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

立法文件的适用,解决的是不同的立法文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哪一个为准的问题。

可以区分三类情况来对待。

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立法文件为同一机关所制定,它们在效力的位阶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规则确定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立法文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

当立法文件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新的规定。

但同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当旧事未结,新法已颁时,原则上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否则将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赖。

当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存在例外,当适用新法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有利时,应适用新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

立法文件中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

谁是这里的“有权机关”呢?一般实行“谁制定,谁裁决”的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当制定机关是某级人大时,由于人大不是常设机关,此时应由该级人大的常委会裁决。

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其原则相对比较容易把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授权制定的法规有两种,一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这些法规在位阶上虽然低于法律,但由于它们的制定权来自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授予,可以认为这些法规是因行使“准立法权”而制定的文件,具有“准法律”的地位,与一般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皆有不同。

因此,当这些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了冲突,难以决定其适用时,应当由授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是平行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区分两类情况:首先由国务院处理,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作出决定;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无权自行作出决定,应当进一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边冲突规范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边冲突规范

1.《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效⼒、解释、执⾏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中国的法律。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规定:“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中国银⾏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规定:“除中国银⾏同意之外,企业与中国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法律⽂件的有效⽂字为中⽂,适⽤法律为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的订⽴、效⼒、解释、履⾏及其争议的解决,适⽤中国法律。

”。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冲突规范的范围

冲突规范的范围

冲突规范的范围冲突规范是一套用于管理和解决冲突的准则和程序。

在各个组织和社会中,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并且如果没有适当的规范进行引导和处理,冲突可能会导致破坏性后果。

下面是冲突规范的范围:1. 理念和原则: 冲突规范应该建立在基本的理念和原则之上,例如公正、诚信、尊重和合作等。

这些理念和原则为冲突的处理提供了价值指导和行为准则。

2. 目标和目的: 冲突规范应该明确组织或社会的目标和目的,并将冲突处理视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部分。

通过将冲突纳入目标和目的的范围内,冲突规范可以帮助确保冲突的解决是有利于组织或社会的发展。

3. 冲突类型和程度: 冲突规范需要考虑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冲突。

例如,个人之间的冲突、团队之间的冲突、组织内部的冲突以及组织之间的冲突等。

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冲突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4. 处理程序: 冲突规范应该明确冲突处理的程序和步骤。

这包括收集信息、分析和评估冲突、制定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和谈判、实施解决方案以及回顾和评估解决方案等。

明确的处理程序可以确保冲突的处理是有条不紊和公平的。

5. 沟通和协商: 冲突规范需要强调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这包括以开放和诚实的方式表达观点、倾听他人的声音、寻找共同点和共识,并共同努力解决冲突。

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有助于减少误解和偏见,并促进冲突的理性解决。

6. 中立和公正: 冲突规范应该强调中立和公正原则。

在冲突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平的待遇和权益保护,以便各方都能接受解决方案。

中立和公正的冲突规范有助于减少冲突的升级和恶化。

7. 法律和伦理: 冲突规范需要遵守法律和伦理标准。

处理冲突时,必须确保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并遵循道德和伦理原则。

法律和伦理的约束为冲突处理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和道德框架。

8. 转变和学习: 冲突规范也应该鼓励冲突转变和学习的机会。

通过对冲突的积极学习和改进,组织和个人能够从冲突中学到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并为未来的冲突处理提供更好的准备。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甚至个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当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办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一、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该原则认为,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权威性或更具体适用性的规范。

例如,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常被视为具有更高权威性的规范,因此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这种解决办法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混乱,但也可能导致某些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改革法律制度另一种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是通过改革法律制度来消除冲突。

这种办法通常是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改革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修改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等。

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可以使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得到解决,并建立起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协商和合同协商和合同是一种灵活和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并解决冲突。

例如,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各方可以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商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解决办法依赖于各方的协商能力和合作意愿,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权衡利益权衡利益是一种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决办法。

这种解决办法需要考虑各方的需求和权益,确保冲突的解决方案可以尽可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然而,权衡利益的过程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争议性,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公正的决策机制。

五、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是解决跨国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途径。

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

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

人民司法1 9 9 8 5现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愈来愈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适用问题涉及法制的统一。

在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成因,寻求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建立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殊为必要。

法律规范的冲突我国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解释等多种形式。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它们之间对相应事项的规定往往不一致,这样必然会产生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现状来看,法律规范的冲突大体有下述几种情况: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冲突;2 行政法规与法律、基本法律的冲突;3 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4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5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6 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7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与较高级别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8 较低级别的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较高级别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9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的冲突。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各部、委规章之间的冲突;2 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3 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4 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

部门法律文件与地方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2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冲突。

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它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时际冲突,即新法与旧法的冲突;2 特别冲突,即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冲突;3 区域冲突,即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的冲突;4 区际冲突,即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以及港、澳、台相互之间的法律规范冲突;5 涉外冲突,即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法律规范的冲突;6 解释冲突,即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7 其它法律规范的冲突。

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国际私法是指调整与外国有关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解决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争议。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所以在国际私法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私法借鉴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建立了一套规范冲突的规则,即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主要有两种形式: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

直接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设立的法律规则,用于解决与外国有关的冲突问题。

直接规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协议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习惯,当国际公约规定了适用法律的选择原则时,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将直接适用于相关的冲突问题。

国际协议是指各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一般对适用法选择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直接应用于冲突问题。

间接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没有明确设立的法律规则,而是通过解释和运用其他法律规则来解决冲突问题。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国内法冲突规则、国际合同法规则和国际统一法规则。

国内法冲突规则是指各国国内法用于解决与外国有关的法律冲突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形式进行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则是指各国为解决跨国合同中的法律冲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币法公约等。

国际统一法规则是指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制定的法律规则,旨在解决特定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如国际海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除了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还有一些其他的规范原则也对国际私法的冲突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中包括公平原则、国际公序法原则和服从国际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私法冲突问题时,要尽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国际公序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要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损害国际公序法的秩序。

服从国际原则是指各国在处理与外国有关的法律冲突时,要尊重国际公约和国际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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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规则
刘志刚*
提纲
一、中国立法体系产生发展的历史回顾
二、中国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结构及位阶关系
三、法律规范冲突存在的空间场域
四、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判定
(二)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抵触的判定标准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抵触时的法律规范适用方式
五、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二)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三)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有利溯及既往规则
七、法律规范冲突的难点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冲突及解决(二)《立法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三)《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八、司法审判中法律规范冲突的典型案例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附图:
中国法律规范体系的总体框架结构及位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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