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2)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案例1:1999年7 月18 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讲叙了一个案例: 民警在追捕歹徒时, 踩坏了公民刘崇汉院里的萝卜, 于是刘崇汉向公安局提出索赔, 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此案例就体现的是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应优先适用。当地98 % 的人觉得刘崇汉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谴责, 单位也给他一系列的处分, 要写检查并待岗。刘崇汉仅仅是表了个态, 还没有真正走上程序, 就有如此的遭遇。公安机关的人员也认为在履行职责时侵害到公民财产权利是无可厚非的, 被侵害人应该在此做出牺牲。

警察追捕歹徒, 欲保护的是公共利益, 目的是惩罚罪犯, 但是是不是执行公务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置公民权利于不顾呢?如果侵害到个人利益, 要不要赔偿?我们是否应该把个人利益看做是公民的自由,而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使得这种好像是只关注个人利益的刘某受到谴责。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 类似的事情必须重新审视, 任何一部法律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人的权利的, 我们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警察在选择正义时可以忽略一些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让无辜的民众承担,应有国家、政府来补偿,或者可以让小偷来支付抓他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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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

我们根据这个材料,就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交警把违章行使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因为耽误时间,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于是交警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及时将孕妇送到了医院,这里有个价值判断,就是交警在秩序和正义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结果他认为该当要以母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维护了正义。所以正确的适用了价值位阶原则,正义大于秩序。

案例3:美国有一个案子,一个饿的要死的人为了得到一口吃的,翻到人家家里。结果被主人一枪打死。依照美国法律,私闯民宅,主人有权利开枪。但是比起主人的安居权,这个案例中闯入者的生命权更值得保护。所以主人要负责赔偿。

案例4:河南安阳一所职业高中, 女生A 在宿舍休息, 她的上铺B在上床时, 因震动了床铺, 使B 床上的一面镜子震落砸伤了A的眼睛。而镜子是另一位同学C 的。C 当时不在, 不知是谁把镜子放在 B 的床上。A 把学校、B 、C 均诉讼法院。从过错责任上看, 三被告均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法官判定三者都不承担责任, 那么眼睛受伤的后果就要A 一人承担。诉讼打了三年, A 生活困难, 经济窘迫。法律如果不给予她支持, 会使她丧失生活的希望。看低法的价值, 民心不服, 积少成多, 就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权衡各种价值: B 、C 、学校都是无辜的, 但 A 更无辜, 偏向于谁, 都会引起他方的不满。法官判决:经济占优势的学校承担50 % , 余下的由A 、B 、C 三人分担。由于A 在经济上落后于学校,而且身体上受到伤害,根据个案平衡原则,对于A的这种情况应当优先考虑其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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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冲突案例

请你运用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的原理对下列案情进行分析 1999年7月9日12时许,储蓄所的3名女储蓄员姚丽、孙海波、李蓬正在吃饭,突然闯进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从提包内取出一把五六磅重的铁锤猛击防弹玻璃,边砸边吼:“快开门,报警就整死你们!”受到惊吓的3名女子躲在柜台下面,姚丽按下了报警器开关,但警讯未能传出。这时,歹徒已疯狂第指着柜台内储蓄员叫骂:“不开门,等我们进去就杀了你们。”孙海波说没有钥匙,姚丽装作找钥匙拖延时间,并蹲在柜台下再次打电话报警,然而电话不响。这个时候,孙海波见被砸坏的玻璃要掉下来,内心非常害怕,在歹徒恐吓下将柜台门打开了。两名歹徒进入后将姚丽匣箱中的13568.46元现金和孙海波匣箱中的30190元现金转入随身携带的提包内,又威胁姚丽打开保险柜。姚丽慌称“保险柜里没钱,今天没从行里提款”,最终也没有将钥匙交出,使保险柜中25万元现金安然无损。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又向110报了警。第二天,姚丽从自己家中取来13000余元交给单位,补上了歹徒从自己手中抢走的现金。 8月5日,姚丽被叫到行里,领导向她宣布了处分决定:“姚丽在7月9日发生的歹徒持械抢劫案件中,没有制止孙海波打开柜台门的错误,也没有与歹徒搏斗,并在歹徒威胁下将匣箱中的13568.46元现金交出,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决定给与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姚丽愤怒了,她说:“面对歹徒,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不顾危险一次次报警,事后才知道早已下发的恐吓报警器没有安装,且110报警器失灵,难道非要手无寸铁的我与穷凶极恶的歹徒搏斗,才是正确的么?”姚丽和父亲在求见行长遭到拒绝并被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后,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做出裁决:撤销大庆建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大庆建行不服这一裁决,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月26日,法院判决建行败诉。建行仍不服,以“案发时不存在报警装置失灵,姚丽在人身未受到威胁情况下将钱交给歹徒,保险柜内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姚丽无关”为由,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精品资料 ).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精品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存在许多的冲突,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例。 1. 饲养宠物燃气事故案 在某小区中,一位居民因饲养宠物兔,被物业管理人员要求把兔子带到养宠物专用场所。居民认为,自己的兔子并不会影响他人,因此拒绝了物业要求。后来,因养兔笼内的 燃气罐爆炸,导致多人受伤,物业方对居民提起了民事诉讼。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居民确实存在养兔不当的问题,但物业方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个问题,也存在相应 的管理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裁决,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损失。 这个案例中,尽管养兔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行为,但如果不注重动物燃气安全,将会产生重大后果。因此,道德方面也需要考虑周全。 2. 学生自杀案 在某高校中,一名学生因绩点不达标而遭到了学校辅导员的惩处,后来陷入沮丧情绪,选择了跳楼自杀。此事引起了公众对于学校辅导员管理方式的质疑。学生家属提出了诉讼,要求校方做出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辅导员的做法符合规定,属于法律规定下的正常管理方式。但学 校辅导员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未考虑到学生心理和精神状况,未能把握适当的分寸,留给 了学生巨大的挫败感和心理压力。因此,该案例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并需要学校进 一步加强学生心理教育。 3. 加班劳动案 某企业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要求员工加班,并表示如果不加班,将扣除工资。员工奋 战一周后,因过度劳累而出现了身体不适。员工对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承担医疗费 用和精神损失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该支付员工所需的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中,企业的加班管理与用工合同和劳动法规相符合,属于合法行为。但是, 企业并未考虑到员工的健康和身体状况,仅考虑生产任务完成的利益,这违反了道德要求。公司应尊重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该案例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总之,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明确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如何发生的。在现代社会中,我 们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同时也要把道德理念纳入到行为中去,以促进社会的平稳发 展。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一、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 一般来说,正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 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闯红灯应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 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平衡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及各种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价值排序:自由>正义>秩序。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例如社会主义法学,自然科学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即正义>秩序,而分析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秩序>正义 2.个案平衡原则 既兼顾各方利益。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侵权责任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3.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某种优越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 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 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 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 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已达到利益

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①秩序《有规则必有秩序,有秩序不一定有规则》②正义:1》平等对待原则 2》保护弱者原则 正义的分类: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③自由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 应当是保障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和限度由法律来设。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机关而言,法 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是保障自由的目的,又是限制自由的手段 4.法律限制自由的伤害原则:法律限制涉他行为中对他人同等 程度得自由可能构成伤害的行为 三.法的价值判断:1.事实判断 2.价值判断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gress in resolving conflict in. Key words:Law;Morality;Conflict;Reason;Coordination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及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意识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1]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法理学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从法律性质、法律特征、法律渊源,到法律实施、法律推理、法律效力等都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派都普遍认为两者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正如分析实证法学家哈特所言:“不容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社会特定集团的传统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个别人的提出的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超过了流行的道德。”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也是息息相关。如美国,法律效力的最后准则中明确地包含了正义原则或重要的道德价值因素。 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一直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条重要线索和一个主要论题。当代西方法学界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并导致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出现。下面,我将介绍一个有关禁酒的案例,这个案例展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 在某个小城市,当地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市内所有公共场所销售酒精饮料。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一系列与饮酒相关的社会问题,例如酒后驾驶、家庭暴力和公共场所的混乱。政府的道德观点是酒精饮料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将其禁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有些市民对这一法律表示了反对。他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人们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要喝酒。他们认为,政府不应该干涉个人的选择,并限制公民的自由。他们还认为,合理的控制和管理酒精饮料的使用是解决问题的更好途径,而不是完全禁止。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与道德发生了冲突。政府通过了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的法律,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为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强调的是全面禁止的必要性,即通过禁酒来消除与酒精饮料有关的各种问题。他们坚信,只有通过严格限制酒精饮料的使用,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然而,一些市民抗议这项法律,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他们主张政府应该保护和维护人们的个人权利,而不是过分干涉。他们认为,个人应该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要饮用酒精饮料。他们认为禁酒不仅仅会剥夺人们的个人权利,而且会给一些酒吧和餐馆等商业主体带来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这样一个案例中,人们可以看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政府通过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的法律来追求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一些市民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种冲突并不罕见,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常常不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深入讨论和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来寻求一个平衡点。政府可以通过减少酒精饮料的销售量、加大对酒精饮料使用的法律惩罚力度等方式来实现其目标,而不是完全禁止。同时,人们也应该意识到,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 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 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找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 先派人来灭火,但是无法正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 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 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 分钟后消防员撤出。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的 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 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证明是他 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属不属违法行为?如 果是违法行为,那么今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时,医院该怎么办?在闻知东川区人民医院献血 救病人反受处罚的消息后,东川当地医务人员及市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6月8日上午,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在为一名叫阮怀莲的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 阮怀莲因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不止。下午1点多,医生向她体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 红细胞后,阮怀莲仍出血不止,有临床输血指征。为此,在四处为阮怀莲寻找AB血型的 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手术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 扶伤的原则,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令阮怀莲转危为安。 据东川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卢新华医生救死扶伤的良好医德,不仅感动了患 者和家属,还感动了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正当医院准备对卢新华医生进行表彰之际,云 南省卫生厅法监处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 华医生,并对医院下发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以6万元 的经济处罚。 今天上午我请某宝洁公司的保洁员清扫房屋,一行4人。让人郁闷的是清扫刚开始, 其中一位保洁员就让窗外角落里的蜜蜂蜇倒了脸部,我心里很着急,毕竟这些保洁员生活 一定很不容易,又受了伤,于是我拿着正红花油送给这位保洁员,结果她使用这种东西有 过敏史,于是我又咨询了社区医院的大夫,只好用肥皂蘸水不停的涂抹。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其中一位唯一的男保洁员说害怕蜜蜂伤到他,甩手出门,不干了,其他人也提出不干了。 得此消息,我首先是很生气,这是什么样的公司,又是什么样的保洁员素质?这是违约,对方公司是要赔偿的。于是我在手机上按出了投诉电话号码,可我又放弃了。我进行 了第一次行为选择——不想公司对这些保洁员进行处罚。但是,保洁员已经把房内的两个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是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比如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它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因此自由的位阶高于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是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是“恶法”的标准,所以正义的位阶高于秩序。但这种评价标准仅仅适用于简单的案例当中,而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自由与秩序冲突的社会性问题,其复杂程度之大就必须结合其他解决原则甚至是国家政策和道德方面的约束作用来进行分析。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引例】紧急避险制度(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大利益优于小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 出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解决法的基本 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 1.价值等级原则; 2.案件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自由、 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 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处理法律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有:(1)价值等级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 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 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 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 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 应优先适用。(2)个案平衡原则 这意味着在同一层次的法律价值观之间存在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的具体情况、 需要和利益,使案件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从案件平衡原则来看,公共利益不一定 高于个人利益,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3)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 至最低。 案件一:1999年7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声明》报道了一起案件:警方在追捕 歹徒时践踏了市民刘崇翰家院子里的萝卜,刘崇翰向公安局提出索赔,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本案反映了法律正义与效率价值的冲突。根据价值层次原则,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优先。98%的当地人认为刘崇翰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该单位还对他进行了一系列制裁。他应该写信接受检查并等待发帖。刘崇翰只是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并在真正开始手术 之前有过这样的经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还认为,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财产权是可以理 解的,被侵权人应当在这里做出牺牲。 警察追捕歹徒,欲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目的是惩罚罪犯,但是是不是执行公务的任何人 都可以任意置公民权利于不顾呢?如果侵害到个人利益,要不要赔偿?我们是否应该把个 人利益看做是公民的自由,而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传 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使得这种好像是只关注个人利益的刘某受到谴责。然而随着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1)

案例分析题: 一天夜里,警察发现一个杀人嫌疑犯可能携带罪证跑进了一个住着上百户人住的村子里躲藏起来。这时,摆在警察面前的就是这样一道难题:冲进村子,对每户人家进行搜查有可能抓住罪犯,这样将侵犯整个村子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包括休息权、住宅权);不冲进村子,尊重了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但这样,杀人嫌疑犯有可能毁灭罪证或逃脱追缉,使法律赋予的职罪无法实现,这时一个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有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警察不能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占上百户人家的权利,但如果为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犯一个或几个人的权利,又该怎么办?是追缉嫌疑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还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放弃对嫌疑人的追缉。 问:该案在价值取向上你认为该如何选择?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例涉及的是法的价值冲突的问题。法的价值冲突既有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有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人类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在发生价值冲突时应当遵循一定诸如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原则予以协调。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自由与秩序之间冲突。自由是最本质的价值,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是保障自由得到实现的手段,反过来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而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秩序要受到正义的控制。在本案中也应是具体情形而定。一方面,追捕犯罪嫌疑人对居民进行搜查损害的是居民的自由权利,但实质上维护的是社会的安定秩序,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在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居民自由的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不被犯罪嫌疑人所侵害。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说,虽然侵犯的了自由权利,但是若由犯罪嫌疑人呆下去无疑是对居民的潜在威胁。因此在进行犯罪打击的时候,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持绝对的自由主义的观点,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也要受到一定的规制,在维护正义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是可以依靠群众打击犯罪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形成了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来打击犯罪的优势,在打击犯罪方面我们是可以充分发挥优势作用,而不能把自由当做是反对一切的挡箭牌。 诚然我们可以在打击犯罪方面在经过论证考量之后可以损害部分人的自由,但是对于此,我们要进行利益的考量,把损失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要遵循比例原则。比如,在搜查时工作应放在查询犯罪嫌疑人方面不得做与此无关的事情,对造成的损失积极予以赔偿;在有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在村外蹲守、在村内盘查)可以解决的情况下不采用搜查方法;把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要具体分析,做到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点。

法学价值分析法的案例

法学价值分析法的案例法学价值分析法的案例「篇一」 法学专业《…(课程名)》案例分析报告 …(学生自拟的标题) 班级姓名学号成绩 案例来源:…(必须是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例,请直接提示案例的案由及原始来源,以便核对,若经二审生效的,则必须引用二审来源。案由一律表述为“…诉…案”。案例来源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法院网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网等。其中,公报必须明确名称、期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4期,报纸必须明确名称、日期和版面,如《人民法院报》20xx年4月20日第4版,网站必须同时标明案例所在的中文官网名、地址和访问日期,二者之间用冒号,如中国法院网:http://,20xx/4/20访问。) 裁判要旨:…(用自己的语言简要概括生效判决书的裁判理由之要点。限400字。提倡分条列要点,并采用更少的文字概括。) (以上固定为第一页,以下三部分必备,但页码不做要求。) 一、案情简介 …(简要概括案件事实。建议注意不同案件表述有所不同:民事案件要强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事实,刑事案件要侧重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行政案件要突出被诉行政行为及其与合法性或合理性相关的事实。) 二、审判情况

…(简要概括案件审判情况。要抓住争议焦点有重点地概括案件审判情况。其中,经二审维持的,侧重概括一审的审判情况,经二审改判的,要突出概括二审改判情况。) 三、综合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的核心部分。既要当成一篇小论文来完成,又要注意与一般的论文不同,必须紧扣案例进行分析。思路总体上有两个方向:一是“附合”的思路,即赞同裁判理由,并通过法理分析予以强化之,甚至从个案裁判理由、规则中引申揭示一般法理、一般规则;二是“唱反调”,质疑或部分质疑个案裁判理由、规则属之。要求不少于2500字,并有2个以上小标题。) (以上三部分均可参考核心期刊《人民司法·案例》(《人民司法》下半月刊)中“案例研究”栏目的论文。此次,同时发一篇例文,供参考。) 人民司法·案例 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并非强制性条款,当章程就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予以“沉殿”时,法院首先要根据不同案情判断涉讼担保的决定权系自然授予董事会还是复归于股东会,进而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担保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当不具有负外部风险性时担保决定权自然授予董事会;当担保行为产生负外部性风险时,则该担保决定权应复归于股东会。即使担保决定权属于股东会,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只负形式审查之责。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以下简称吴淞支行)。 被告(上诉人):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宏材料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宝艺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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