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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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3燃气气质要求 (4)4燃气厂站 (8)4.1一般规定 (8)4.2 站区 (9)4.3 设备和管道 (11)4.4储罐和气瓶 (13)5管道和调压设施 (15)5.1一般规定 (15)5.2输配管道 (17)5.3调压设施 (19)5.4用户管道系统 (23)6燃具和用气设备 (25)6.1一般规定 (25)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26)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7)起草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5 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

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

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2.0.5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气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管网不发生超压的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2燃气管道与设备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3燃气气质要求 (4)4燃气厂站 (8)4.1一般规定 (8)4.2 站区 (9)4.3 设备和管道 (11)4.4储罐和气瓶 (13)5管道和调压设施 (15)5.1一般规定 (15)5.2输配管道 (17)5.3调压设施 (19)5.4用户管道系统 (23)6燃具和用气设备 (25)6.1一般规定 (25)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26)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7)起草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5 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

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

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2.0.5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气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管网不发生超压的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2燃气管道与设备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气安全和可靠,提高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燃气管道网络、燃气站点、燃气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城市燃气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气需求。

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及时处理燃气事故,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

第五条城市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加强燃气管理,保证城市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和相关标准进行,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施工队伍,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安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环保工作,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应当由燃气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设施位置、规格、使用寿命、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网络、燃气设备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燃气安全监督第十五条城市燃气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燃气工程施工监管规范

燃气工程施工监管规范

燃气工程施工监管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保障燃气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供气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3 燃气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与人员要求2.1 进行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2.2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2.3 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三、工程施工与验收3.1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3.2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3.3 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施工监管4.1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施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措施中的燃气管道保护内容。

许可核发后,及时将施工信息告知管道权属单位。

4.2 各乡镇(街道)、园区在县区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涉燃气管道工程作业管理情况,巡查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反馈。

4.3 鼓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管理本辖区的建设项目、涉燃气管道工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各管线单位的数据互通共享。

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燃气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治刚、罗翔、谢宗阳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燃气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气源及供气方式
2.1规划气源
2.1.1规划气源分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
2.1.2城镇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及重庆市的能源政策,符合总体规划。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
3.2.3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中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30%~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燃气管道工程规章制度

燃气管道工程规章制度

燃气管道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燃气管道工程,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民用燃气管道工程、工业燃气管道工程等。

第三条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燃气管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增设、改变燃气管道的设计参数和工程施工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工程必须经过勘察设计、环保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六条燃气管道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燃气管道工程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并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八条对于已建成的燃气管道工程,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记录管道施工、检测、维护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设计规定第九条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城市建设区域的燃气管道工程,应该考虑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第十条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道的材质、规格、安装方式等细节,并保证管道系统的密封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在管道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燃气管道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设计不当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设计经验和专业知识,对设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专业的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并经过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施工规定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施工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施工人员和技术工人,同时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施工流程。

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工作,提高城镇燃气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改造工程的工程验收,包括管道敷设、仪表安装、设备调试等各项工程内容。

二、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需先进行内部自检,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3. 验收人员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对燃气管道、仪表设备等进行逐项检查验收。

4.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三、验收内容1. 管道敷设1.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连接处应平整牢固。

1.2 管道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1.3 管道沟槽应符合规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保护和排水。

2. 仪表安装2.1 仪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操作方便。

2.2 仪表应具备相应的检测功能,保证燃气运行的安全性。

2.3 仪表应与管道连接牢固,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功能检测。

3. 设备调试3.1 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制造厂家要求进行,调试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3.2 设备的功率、电压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四、验收标准1. 管道敷设1.1 管道内壁平整,无明显凹凸、挤压等缺陷。

1.2 管道连接处无渗漏,连接牢固,安全阀等设施完好。

1.3 管道压力测试合格,测试压力符合规范要求。

2. 仪表安装2.1 仪表安装位置准确,固定可靠,操作方便,显示清晰。

2.2 仪表各功能正常,操作准确,无异常震动、漏气等现象。

2.3 仪表与管道接口连接牢固,无漏气现象。

3. 设备调试3.1 设备各参数正常,运行良好,无异常噪声、震动等现象。

3.2 设备调试过程中无渗漏现象,工作稳定可靠。

五、验收记录1.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单位、验收人员、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结果等内容,并由相关单位签字确认。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4月7日以第27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是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第2章术语,第3章基本规定;2 原规范第2、3、4、5章的内容汇编为本规范第3、4、5、6、7章;3 第4章是在原规范第2章的基础上,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室内燃气管道检验的内容;4 第5章是在原规范第3章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燃气计量表安装检验的内容;5 第6章是在原规范第4章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检验的内容;6 第7章是在原规范第5章中第5.5节的基础上,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7 第8章是对原规范第6章中有关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1 总则1.O.1 提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标准,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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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3燃气气质要求 (4)4燃气厂站 (8)4.1一般规定 (8)4.2 站区 (9)4.3 设备和管道 (11)4.4储罐和气瓶 (13)5管道和调压设施 (15)5.1一般规定 (15)5.2输配管道 (17)5.3调压设施 (19)5.4用户管道系统 (23)6燃具和用气设备 (25)6.1一般规定 (25)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26)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7)起草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5 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

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

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2.0.5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气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管网不发生超压的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2燃气管道与设备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

2.0.6燃气的供应应保证燃气热值稳定,组分变化应满足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2.0.7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储气设施,燃气储存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0.8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估。

2.0.9燃气设施建设中材料和设备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

2.0.10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设施运行应建立健全合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的运行应配备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

2.0.11燃气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应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2.0.12燃气设施应符合抗震要求。

2.0.13重要的燃气设施应有标识。

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14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

2.0.15燃气输配系统应按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2.0.15的规定。

表2.0.15 燃气输配系统最高工作压力(MOP)(表压)分级名称 最高工作压力(MPa)超高压 4.0<P≤6.3高压 A 2.5<P≤4.0B 1.6<P≤2.5次高压 A 0.8<P≤1.6B 0.4<P≤0.8中压A 0.2<P≤0.4B 0.01<P≤0.2 低压 P≤0.013燃气气质要求3.0.1用作城乡燃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以下简称“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的基准发热量,应根据气源条件和供需双方约定等确定。

3.0.2燃气发热量的波动,应在所确定的基准发热量的±5%以内(供气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燃气组分的波动应符合燃气互换的要求。

3.0.3 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供气合同的要求。

当供气合同无约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天然气的质量指标高位发热量(MJ/m3) ≥31.4总硫(以硫计)(mg/m3) ≤100硫化氢(mg/m3) ≤20二氧化碳(y,%) ≤4.0注:表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项目质量指标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商品丁烷密度(15℃)(kg/m 3) 报告蒸气压(37.8℃)(kPa) ≤1430 ≤1380 ≤485 组分1C 3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C 4及C 4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 3+ C 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 5及C 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95 ≤2.5 —— ———— —— ≥95 ≤3.0 —— —— ≥95 ≤2.0残留物蒸发残留物(mL/100mL) 油渍观察≤0.05 通过2 铜片腐蚀(40℃,1h)(级) ≤1 总硫含量(mg/m 3)≤343 硫化氢(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乙酸铅法 层析法(mg/m 3) 无 ≤10 游离水无注:1 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2 每次以0.1mL 的增量将0.3mL 溶剂-残留物混合液滴到滤纸上,2min 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项目 质量指标 低热值1(MJ/Nm3)一类气2二类气2>14 >10杂质焦油和灰尘(mg/m3)硫化氢(mg/m3)氨(mg/m3)萘3(mg/m3)<10<20<50<50×102/P(冬天) <100×102/P(夏天)含氧量4(体积分数)一类气 二类气 <2% <1%含一氧化碳5(体积分数) <10%注:1 表中煤气体积(m3)指在101.325kPa,15℃状态下的体积;2 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二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是游气级天然气改制);3 萘指萘和它的同系物α-甲基萘及β-甲基萘。

在确保煤气中萘不析出的前提下,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燃气管道埋设处的土壤温度规定本地区煤气中含萘指标。

当管道输气点绝对压力(P)小于202.65kPa时,压力(P)因素可不参加计算;4 含氧量指制气厂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指标。

5 对二类气或掺有二类气的一类气,其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20%(体积分数)。

3.0.6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户除外)。

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3.0.7燃气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臭味消失缓慢;2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

3.0.8当主气源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4燃气厂站4.1一般规定4.1.1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燃气规划,结合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4.1.2燃气厂站选址应根据供应系统设计的要求及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

4.1.3燃气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

4.1.4燃气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技术经济合理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4.1.5燃气厂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紧急切断装置应人工复位。

4.1.6燃气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报警浓度不应高于相应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

4.1.7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

4.1.8燃气厂站及其建(构)筑物应结合其类型、规模、燃气气质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4.1.9燃气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4.1.10燃气厂站正常运行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艺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

4.1.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1.12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内不应存在燃气聚积和滞留的条件,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4.1.13燃气厂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4.1.14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4.1.15燃气厂站危险爆炸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4.1.6人员进入燃气储罐、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等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前,应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确保安全才可进入。

人员进入地下燃气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测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4.2 站区4.2.1城市中心城区不应建设下列燃气厂站:1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三级及以上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3四级及以上的液化调峰站和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三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常规站;4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合建站。

4.2.2下列燃气厂站应建设在城乡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1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二级及以上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3二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常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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