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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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工作考勤制度管理制度

水厂工作考勤制度管理制度

水厂工作考勤制度管理制度水厂工作考勤制度应当明确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水厂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的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8:30至下午5:30,中午休息时间为12:00至1:30。

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到岗,并在下班时间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对于需要轮班或值班的特殊岗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安排,并提前告知相关员工。

考勤打卡是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所有员工必须使用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系统进行打卡,以记录上下班时间。

打卡方式可以是传统的考勤卡机或现代的生物识别设备,如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

员工应严格遵守打卡规则,不得代他人打卡或伪造打卡记录。

迟到、早退和旷工是影响水厂正常运营的严重问题。

因此,考勤制度中应明确规定,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定时间(如15分钟)将被视为旷工处理,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连续旷工多次的员工将面临更严厉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请假制度也是考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员工因病假、事假等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申请,并获得批准。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以电话通知上级并说明情况,事后补交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水厂工作考勤制度还应包括加班管理和休假制度。

对于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员工,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员工的年假、病假等休假权利也应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保证考勤制度的严格执行,水厂应设立专门的考勤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考勤事务。

定期对考勤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同时,对于遵守考勤制度的员工,公司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研发中心出勤管理制度

研发中心出勤管理制度

研发中心出勤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研发中心人员的出勤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研发中心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人员。

二、出勤规定1. 出勤时间:研发中心正式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中午12:00至1:00为午休时间。

实习生、临时工等人员的工作时间由其直接主管安排。

2. 出勤记录:所有员工必须按时签到、签退,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将被记录在档案中,严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3. 请假制度: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并提交请假申请。

短期请假(三天以内)需由直接主管批准,长期请假(三天以上)需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4. 外出考勤:如需外出办事,员工应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并按照规定填写外出考勤表,经主管签字后方可外出。

5. 加班制度:研发中心加班需按照公司规定,申请加班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提交加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6. 无故缺勤:员工如有无故缺勤情况,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记过等处罚。

7. 病假管理:如员工因病需请假,应及时向直接主管请假,并提交病假证明。

短期病假(三天以内)需由直接主管批准,长期病假(三天以上)需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8. 特殊假期:员工如需请带薪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特殊假期,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请假申请,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三、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任何违反该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无故缺勤、病假不报告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3. 申诉渠道:如员工对处罚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将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四、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将提前通知员工。

2. 研发中心将不定期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表现出色的员工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水利工程建设考勤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考勤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考勤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考勤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出勤率和工作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技术员等。

三、考勤方式1.一卡通考勤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人员需办理考勤一卡通,每天上下班、进出工地、加班等都需刷卡记录。

2.指纹考勤工地设立指纹考勤机,工程人员每天上下班需使用指纹刷卡,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3.异常考勤处理如有工程人员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需向考勤管理员做出说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考勤管理1.考勤管理员项目组设立专门的考勤管理员,负责管理考勤系统,监督考勤数据的处理和统计。

2.考勤记录每日考勤记录需及时上传到系统,一周内进行审核汇总,每月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考勤情况。

3.考勤奖惩对于出勤率高、工作表现优秀的工程人员,可给予奖励;对于出勤不良、违规违纪的人员,需进行处罚。

五、考勤制度执行1.全员参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人员都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需执行到位,任何人员不得随意修改考勤记录,否则将受到处罚。

3.教育培训项目组需定期开展考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管理意识和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六、制度的完善和修改1.考勤制度的修订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考勤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

2.员工建议工程人员可根据自身经验和实际情况提出关于考勤制度的建议和改进建议,项目组应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调整。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项目组所有。

以上建议是对水利工程建设考勤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和操作指南的初步规定,实践中可能还有一些需要细化和优化的地方,需要在项目实施中不断总结经验和调整。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做到规范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研究所职工考勤制度范本

研究所职工考勤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加强研究所内部管理,规范职工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研究所全体在职职工。

三、考勤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所规章制度;3. 奖惩分明,激励职工按时上下班,提高工作效率。

四、考勤管理1. 考勤方式:采用指纹识别考勤机进行考勤,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打卡。

2. 考勤时间:(1)上班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8:30-12:00,14:00-17:30(冬季);(2)午休时间:12:00-14:00;(3)加班时间: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加班审批表中注明加班时间。

3. 请假制度:(1)事假:职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请假时间超过3天(含3天)的,需报所长批准;(2)病假:职工因患病需请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岗;(3)年休假:职工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4. 迟到、早退、旷工处理:(1)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的,视为迟到。

迟到1次,扣当天工资的10%;迟到2次及以上,按旷工处理;(2)早退: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离岗的,视为早退。

早退1次,扣当天工资的10%;早退2次及以上,按旷工处理;(3)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旷工1天,扣当天工资的100%;旷工2天及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考勤统计与公示1. 考勤统计:每月底,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各职工的考勤情况,并在所内公示;2. 考勤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考勤时间、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本制度由研究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3. 职工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研究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科研院所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科研院所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科研院所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1 目的1.0.1 为使DPDI 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DPDI 的生产经营不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2.0.1 适用于DPDI 在职职工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

3 考勤与休假的管理。

3.1 考勤。

3.1.1 DPDI 实行五天工作制职工全年实际工作日为251 天法定假日10 天公休假104 天。

3.1.2 基层各处室由班组长任考勤员,机关处室设兼职考勤员,若考勤员因公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考勤时单位领导应及时指定一名同志代考。

3.1.3 考勤员每天应根据职工出勤情况和各种批假手续认真进行考勤。

3.1.4 考勤卡片由考勤员本人保管其它人不得私自乱划有更改项目应有考勤员和单位领导盖章,否则无效。

3.1.5 职工在院内调动时考勤应交人事处签字盖章后转至新单位。

3.1.6 职工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违纪情况应记入职工违纪台帐并由本人签字。

3.1.7 职工违犯劳动纪律应按国家总厂和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 休假管理。

3.2.1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2.2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

3.2.3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3.2.4 对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初婚婚假为一个月含正常婚假三天及假期内的节假日在内,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3 病假。

3.3.1 职工在大庆期间患病在总厂医院诊治并由总厂医院门诊医生出据休息诊断有效其它医院出据的休息诊断无效经总厂医院转诊的医院诊断有效。

3.3.2 离开大庆地区的职工有急病或重病应有乡以上医院的证明并同时通知单位领导。

3.3.3 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总厂有关规定执行。

3.4 产假。

3.4.1 职工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按总厂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

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

附件1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利益,明确我院请假和考勤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科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事假第三条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次请假在5(含)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各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请假在6至10(含)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

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交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条职工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0(含)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奖金)的50%。

职工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含)个工作日的,只发当月薪级工资、生活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

第五条职工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的,其年终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病假第六条职工由于生病请病假,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

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院门诊部提出建议,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职工请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

第八条职工请病假在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第七条规定的6项发放。

第九条职工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

第十条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章探亲假第十一条为解决职工同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水文站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和考勤管理办法(WORD11页)

水文站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和考勤管理办法(WORD11页)

水文站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和考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水文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假期规定和《市水利局考勤制度》,结合我站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管理办法(一)年休假1、享受对象及假期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本站(含直属站,下同)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正式职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符合探亲条件并享受探亲假期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减半;3、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探亲假1、享受对象及假期规定凡在我站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在一个探亲年度可以分两次使用。

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路程假由站办公室根据路程和交通状况确定。

探亲假和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路费报销和工资待遇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按财务规定报销路费;在一个探亲年度中使用两次假的,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水利人员考勤制度表格

水利人员考勤制度表格

水利人员考勤制度表格一、考勤制度目的制定考勤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水利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人员能够准时到岗,有效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通过考勤记录,管理层可以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为奖惩提供依据。

二、考勤对象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管理、运营和维护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技术员、操作工、维修工等。

三、考勤时间1. 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8:30至下午5:30,中午休息时间为12:00至1:30。

2. 加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能需要加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法定时限,并应提前申请批准。

四、考勤记录1. 打卡方式:采用电子打卡系统记录上下班时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异常处理:如遇打卡机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登记备案。

五、请假规定1. 请假程序:员工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经直接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2. 请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年假等,各类假期的具体天数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迟到早退处理1. 迟到早退定义: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未到岗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早于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视为早退。

2. 处罚措施:迟到或早退每次扣除当日工资的5%,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次者,将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更严重的处分。

七、旷工处理1. 旷工定义:未经批准缺勤半天以上(含半天)视为旷工。

2. 处罚措施: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工资的100%,并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加班规定1. 加班申请: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加班补偿: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九、附则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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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利益,明确我院请假和考勤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科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事假
第三条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次请假在5(含)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各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请假在6至10(含)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

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交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条职工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0(含)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奖金)的50%。

职工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含)个工作日的,只发当月薪级工资、生活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

第五条职工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的,其
年终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病假
第六条职工由于生病请病假,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

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院门诊部提出建议,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职工请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

第八条职工请病假在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第七条规定的6项发放。

第九条职工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

第十条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章探亲假
第十一条为解决职工同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探望配偶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由各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由各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院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

职工申请出国(境)探望父母或配偶,其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关于加强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水科人[2007]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探亲分为国内探亲和出国(境)探亲,按照国家规定,其中:
国内探亲: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出国(境)探亲: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归国4年以
上(含),给假4个月;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归国4年以上(含),假期6个月;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最多不超过6个月。

从第4个月起,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单位可根据需要,酌情给予职工路程假。

第十四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五章婚假
第十五条职工结婚请婚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

女职工年满23周岁,男职工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
加奖励假7个工作日。

职工请婚假,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第十六条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六章丧假
第十七条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路程假。

职工请丧假,由各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第十八条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七章产假
第十九条女职工生育时,按国家规定可以请产假,产假为90天。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者为晚育,晚育增加奖励假1个月。

奖励假可由男方全部享用,亦可男女双方分割使用。

女职工请产假,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二十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
7项。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职务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

第八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单位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各项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考勤记录、汇总工作,并于季末次月的5日前将本单位本季度考勤情况表报人事劳动教育处。

人事劳动教育处对各单位职工全年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其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旷工
单位职工无正当理由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均记为旷工。

连续旷工超过15天
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科人字[1991]第071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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