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深圳市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1)
广东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东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为了提高广东省的普通幼儿园建设质量,保障幼儿园的安全与教育质量,特制定以下建设标准:
1. 幼儿园的场地和环境:
- 幼儿园场地应具备足够的面积,以满足幼儿园的日常教育和活动需求。
- 幼儿园的建筑物应安全、稳定,并符合相关建筑规范。
- 幼儿园的环境应清洁、安全,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成长。
2. 办学资质和管理:
- 幼儿园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幼儿园应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教育人员,能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
3. 师资力量和教育质量:
- 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员,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 幼儿园应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
4. 设施和教具:
- 幼儿园应提供适宜的教育设施和教具,满足幼儿的研究和游戏需求。
5. 安全措施:
- 幼儿园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幼儿的安全。
-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以上为广东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广东省的幼儿园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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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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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附件:幼儿园建设标准
——结束——。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深圳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深圳市幼儿园建设标准1.幼儿园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2. 每个班级的室内最低净高度不少于2.8米,室外活动场地应当有固定防护设施。
3.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满足防火、防盗、防震、防汛、防雷等要求,并应当根据幼儿的不同年龄段及其发展特点进行设计。
4. 幼儿园应当设置防摔、防碰、防滑等安全设施和器具,并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急救设备和药品。
5. 幼儿园应当设置婴幼儿室,配备必要的卫生间、洗手间和换衣间等。
二、师资力量标准1.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由具有幼儿教育专业学历或者幼儿教育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组成。
2.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聘用,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
3. 幼儿园应当有专职医务人员,并配备专业的保健、营养师等。
三、教育教学标准1.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大纲,开展幼儿教育活动。
2.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和需要,设置相应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情感、认知、语言、艺术等方面的发展。
3. 幼儿园应当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幼儿的兴趣、创造力和想象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四、卫生保健标准1. 幼儿园应当按照卫生保健标准进行环境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
2. 幼儿园应当每日对幼儿进行体温测量,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幼儿的健康问题。
3.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药品和急救设备。
五、安全保障标准1.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安全保障机制,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2.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3. 幼儿园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对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六、家园合作标准1. 幼儿园应当与家长建立紧密的联系和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家长会议。
2. 幼儿园应当及时向家长发布幼儿教育情况、活动安排等信息,与家长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专业word可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专业word可编辑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一、引言深圳市幼儿园是为满足市民对幼儿教育需求而设立的一种普惠性公办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以规范幼儿园的设立和运行。
二、幼儿园设立资质要求1. 办园主体资质要求主体资质要求是评估幼儿园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主体资质要求如下:•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核实幼儿园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验,确保他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管理经验;•具备适当的经济实力和办学经验,能够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2. 场所和设施要求幼儿园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场地: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场地,包括教室、外场和活动区等,确保每个幼儿的活动空间;•设施:幼儿园应配备适宜的教学设施,包括幼儿家具、玩具、教具等,供幼儿开展各类活动;•卫生条件:幼儿园应提供清洁、整洁、安全的卫生环境,包括洗手间、餐厅、儿童卧室等。
3. 师资要求幼儿园师资的要求对于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师资要求如下:•幼儿园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教师,确保教师人数和幼儿比例适宜;•幼儿园应提供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机会,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幼儿园应聘请专业人员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以确保其教育质量。
4. 教育计划和课程要求幼儿园的教育计划和课程要求对于幼儿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要求如下:•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计划,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幼儿园应实施符合教育部门要求的幼儿园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的全面性和专业性;•幼儿园应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满足不同幼儿的特殊需求。
三、幼儿园设立程序幼儿园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申请者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办园主体资质、场所和设施情况、师资情况等;2.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确认申请者是否满足设立标准规定;3.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4.批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的情况,做出批复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5.设立:申请者依据批复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幼儿园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招聘教师,准备开展教育活动;6.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设立标准规定开展办学。
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是为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利益,规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的规范化幼儿园评估认证制度,推动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培育健康快乐的下一代。
本文将对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办园资质要求。
1. 幼儿园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取得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 幼儿园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幼儿园应有符合规范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学用房、活动场地、卫生间、食堂等,保证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安全、卫生、健康。
二、教育教学要求。
1. 幼儿园应制定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教学计划,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包括智育、德育、体育和美育等方面。
2. 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具备相关的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开展幼儿教育教学工作。
3. 幼儿园应注重幼儿的个性发展,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培养其创造力和实践能力。
三、健康管理要求。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2. 幼儿园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合理安排幼儿的作息时间,保证幼儿的充足睡眠。
3. 幼儿园应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持幼儿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家园合作要求。
1. 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建立家园联系的桥梁,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心、教育和照顾幼儿。
2.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了解家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教育教学计划。
3. 幼儿园应加强家长教育,提升家长的育儿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五、安全保障要求。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各类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幼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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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征求意见稿)》各街道教育办、各幼儿园:根据市教育局研究制定的《深圳市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教办的意见。
有关意见请务必于9月11日上午12点前反馈至我科。
二○○九年九月九日(联系人:胡金价;电话:89551983;邮箱:sgk200808@)深圳市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提升全市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根据《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育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开展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旨在引导幼儿园强化依法办学观念,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设置办学条件,开展保育教育工作,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我市凡经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开办1年以上,尚未参加或正式申请参加幼儿园等级评估的,均要开展幼儿园规范化建设。
幼儿园规范化建设验收工作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新设立幼儿园的规范化建设和验收工作,应在其开办第2年内完成。
已开办2年以上幼儿园的验收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2013年以前完成。
对已通过规范化建设验收的幼儿园每3年进行1次抽查。
完成规范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幼儿园,由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予以奖励。
未能通过验收的幼儿园,限期整改。
逾期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尚未完成规范化建设和未能通过验收的幼儿园不具备申请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资格。
第一章办园条件与幼儿园管理— 2 —第一条幼儿园的场地、设施设备、班额、教职工配备、人员任职资格等均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幼儿园持有各类有效证照。
民办幼儿园当年年检合格。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我市幼儿园财务管理和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组织机构包括园务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膳食委员会、工会、家委会等。
民办幼儿园设有董事会。
规章制度包括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制度、安全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各个机构运作正常,各项制度贯彻落实。
第四条 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有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年流动率在25%以内。
幼儿园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专任教师学历达标,带班教师具有《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园长和教师了解《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幼儿园课程指南(试行)》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幼儿园为教职工学习提供必要的专业书籍和刊物,为教职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教职工队伍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关心爱护幼— 3 —儿,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成立由园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有各类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签订各岗位安全责任书,责任到人。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每学期开展应急和疏散演习。
一年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幼儿园室内外环境美观洁净,各类设施、物品摆放合理、整齐。
环境布置因地制宜,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第二章幼儿园卫生保健第九条幼儿园内设有保健室,并设有隔离室,设备和必备药品根据《广东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要求设置。
第十条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保健人员具有全日制医学院(护)校毕业学历,并按规定参加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卫生保健制度健全。
有健康检查制度、生活制度、体格锻炼制度、科学喂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疾病预防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和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认真填写各种卫生保健表格和统计表,统计规范。
各种表册包括《儿童出勤登记表》、《儿童传染病登记表》、《儿童— 4 —晨检、全日观察及患病情况记录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体弱儿专案管理》、《儿童意外事故登记表》、《缺点矫治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儿童系统保健体检表》、《幼儿生长发育评价表》、《教玩具消毒登记表》、《膳食调查记录表》、家长联系薄等。
第十三条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填写《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督促家长完成儿童计划免疫接种。
幼儿基础免疫接种率达100%。
第十四条要求新生入园前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接受入园,新生受检率达100%。
离园三个月以上的幼儿重新体检合格方接受回园。
教职工年体检率达100%,教职工全部体检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在园幼儿年体检率达100%。
卫生保健人员为幼儿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并做好记录和评价,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六条卫生保健人员每天按规定认真做好幼儿晨检工作,每日巡视观察全园幼儿健康状况,做好缺勤登记和跟踪。
第十七条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工作,特别是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教职工、家长及幼儿的宣传教育工作。
— 5 —第十九条室内外卫生定期打扫,保持清洁。
教室、活动室和厨房装有紫外线灯,并按规定使用。
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餐具、教玩具和各类儿童用品的卫生消毒工作,卫生部门消毒检测结果达标。
第二十条厨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杜绝食物中毒。
厨房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有相应的工作间,流程合理。
厨房工作人员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卫生保健人员每周为幼儿制定带量食谱,先算后吃,营养均衡。
厨师按照食谱操作。
每周公布食谱。
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先吃后算的膳食调查。
第二十三条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留样制度。
采购食品索取生产商和供应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近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证明)和购物凭证等,台帐保留两年以上。
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克,并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幼儿与教职工的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教职工不得占用幼儿伙食费。
伙食费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章幼儿园教育教学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对学前教育教育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确立教育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 6 —展特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搞“小学化”教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围绕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而确立。
每周教学安排考虑到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领域的均衡。
学习内容结合幼儿实际生活经验。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到对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教室环境整洁美观、温馨舒适, 妥善利用空间和场地,各类物品适合幼儿使用。
学习材料放在低架子上,方便幼儿取放,盛放材料的器物方便清洁和整理。
每种物品都有固定的位置,便于幼儿收拾。
第二十八条教室里设置各种学习区域。
区域至少要有语言区、益智区、美工区、角色区和建构区。
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
每个学习区域有标志及玩具柜,有充足的学习材料,便于幼儿选择。
第二十九条一日作息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并具有一贯性。
每天保证户外活动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
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学习活动动静结合,多师生互动,多自主活动,少老师主讲,少长时间安静坐、立。
室内外活动结合,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制定合理的、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室规则。
教室里气氛轻松、愉快,教师与幼儿交流时声音自然、目光平视、态度亲切,多正面鼓励。
师生关系融洽。
— 7 —第三十一条教师组织的教学活动都有计划和目标,并事先做好准备。
室内外活动多采取游戏的方式进行。
幼儿注意力不集中时,老师及时关注、提示和做教学调整。
组织开展室内外活动时,教师注意力集中在幼儿身上,确保活动安全。
第三十二条鼓励幼儿自由想象和创造,为幼儿作品提供展示的机会和条件。
用描述的方式评价幼儿的学习情况。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如正确的走、坐、卧、书写等姿势。
注意保护幼儿视力,幼儿每天看电视、电脑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三十四条教师关注幼儿在园状态,及时与家长沟通,发现幼儿行为问题及时提醒家长。
第四章家长与社区工作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园前,为家长提供了解幼儿园情况的适宜途径。
建立多形式的、畅通的家园联系渠道。
定期向家长发放家园联系手册,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开展多样的亲子活动。
第三十六条举办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等活动,帮助家长了解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教育孩子的技巧。
提供一定数量的亲子书籍和刊物。
第三十七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了解家长的需要和要解决的问题。
听取和采纳家长合理化建议。
大部分家长对幼儿— 8 —园工作感到满意。
第三十八条与社区关系良好,协助社区做好教育宣传工作。
与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
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9 —为促进学前教育机构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7号)制定本办法。
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旨在培养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和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机构,充分发挥其在贯彻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面向全市公民办幼儿园。
凡符合参评条件,能够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幼儿园,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参加评审。
一、参评条件(一)获得“广东省一级幼儿园”称号;(二)民办幼儿园自获得“广东省一级幼儿园”称号以来,每年顺利通过年检;(三)近3年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四)近2年来,无查实的各类投诉;(五)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办学水平居全市领先行列:1.依法办学,全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2.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不以办学谋取暴利,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税收等各项规定。
— 10 —3.以先进科学的理念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遵循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好,保育教育工作水平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