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城乡治办[201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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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川建发[2011]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0.30【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

四川概况机构职能政府领导政务信息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投资四川旅游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06月27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川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一)认真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必须坚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防止耕地净减少。

严格执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全面实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

严禁各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

(三)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

继续开展“金土地工程”,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川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日趋完善,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人居和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也还存在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尚需加大、收运和处理能力不足、运行监管和政策支持亟待加强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密切联系本地、本部门实际,分析现状,查找问题,增添措施,扎实工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联动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成都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农村基本建成“户集、村收、乡(镇)运输、县(市)处理”或“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5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6.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市政工程 3.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2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9.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3.5市政工程 4.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3.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3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9.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6.5市政工程9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6.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5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4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1.5市政工程 2.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1.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5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7.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5市政工程 3.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2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7.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5市政工程7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4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4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3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4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1.2市政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1.2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2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2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 市政工程3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5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5.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3.5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3.5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单独土石方、3单独桩基工程使用说明:1、表中按工程所在位置分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

11[112]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11[112]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

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

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依据各地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

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应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0]17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10]17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办拟制了《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总体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总体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拓展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和内容,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营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根据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奇葆书记关于“清洁环境是一项关系民生和发展的大事,需要我们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坚持不懈,步步深入”、“环境治理要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向盲点死角延伸,攻坚破难,一抓到底”的重要批示精神,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进行专项治理,并注重向基层和村庄延伸,清除盲点死角,攻坚破难,逐步实现治理工作“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专项治理城乡结合部铁路(公路)、河道、农贸市场、建(构)筑物、废旧物资回收站的环境,重点解决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摊位乱摆、乱搭乱建、废旧物资无序堆放等“脏、乱、差”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行动,解决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突出问题,达到“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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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川城乡治办[2011]112号
关于2011年度“五市十县百镇千村
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
2010年度的‚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了全省治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

6月13日,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分别授予遂宁市等7个城市、泸州市合江县等13个县城,以及100个乡镇、1000个村庄2010年度‚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称号。

为持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实现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的目标,根据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现将2011年度‚示范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启动2011年度示范工程建设争创范围申报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09]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按照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迅速启动2011年度‚示范工程‛建设争创范围的申报工作。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确定10个城市(设区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15个县城(含县级市、设区城市远郊区建成区)、150个镇乡(建成区)、1200个村庄进入‚示范工程‛实施范围,争创2011年度‚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

(一)申报条件。

凡未获2010年度‚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称号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均可申报。

申报进入‚示范工程‛实施范围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应满足《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基本条件中的主要环境指标考虑年度递增因素,在2011年调整为:设区城市中心城区和县级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76%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88%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9平方米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55%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77%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6.5平方米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分别达到25%和10%以上,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1.2平方米以上;乡应因地制宜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或收集清运)设施,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0.7平方米以上。

各市(州)在申报时,应比照条件,决定申报事宜;所推荐的县城、镇乡和村庄应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二)申报程序。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推荐,即:城市自行向省治理办申报;县城、镇乡向市(州)申报,市(州)审核后,按照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择优向省治理办推荐;村庄由县(市、区)推荐给市(州),市(州)在组织公开测评后,按照名额分配,向省治理办推荐。

其中,各市(州)在对所推荐的村庄进行公开测评时,应同时公布入选的基本条件和现有工作基础,动员和组织群众进行评议、选择,切实把公开测评、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转化为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对治理工作知晓率、参与率的过程。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各城市的申报材料和市(州)对所辖县城、镇乡的推荐材料应在2011年8月5日18:00前上报;村庄的推荐材料应在2011年8月10日18:00前上报,逾期即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推荐(联系人:马云,联系电话:85567236,电子邮箱jstcsjsc@)。

申报、推荐材料一式三份,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申报表及推荐表(见附件2、3、4、5);实施‚示范工程‛的初步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为:落实《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目标
任务、具体要求的方法、步骤和措施)。

二、把握2011年度示范工程建设具体要求和考核评定工作新要求
(一)2011年度示范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范围的城市、县城和镇乡要达到以下要求:规划体系完善;设施建设加快;环境面貌改观;城镇形象提升;居民素质提高。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范围的村庄要达到以下要求:规划水平提高;风貌特色突出;配套设施完善;村容整洁卫生;文明乡风形成;示范要求达标。

(二)示范工程建设考核评定工作的新要求。

对2011年度‚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的考核评定工作,将按照修订后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另文印发,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进行。

考核评定时间,将安排在2012年6月以后。

对考核评定工作有以下新要求:一是除继续将示范城市、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高于全省年度平均水平作为刚性指标外,增加‚启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工作‛、‚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分别作为示范城市、示范县城必须达到的刚性要求,达到要求的,方能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是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范围内城市、县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状况,从2011年起,
考核工作将增加日常考核项目。

日常考核每年安排两次,分别以省治理办组织考核组、委托社会民意调查机构测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各地的‚五乱‛治理情况及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的情况。

日常考核评分占环境优美示范城市、县城年度考核总分的20%。

三是在《考核评分细则》中,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考核的是城市、县城全域范围内的工作推进情况;对‚四化‛达标情况考核的是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达标情况。

三、认真落实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力推进。

持续深入推进‚示范工程‛,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创先争优、争当示范‛为引擎,努力争创‚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和‚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镇、乡村‛,强力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为实现《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

各地要强化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要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现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健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着眼长远实施,构建起协调联动、资金统筹、督查考核、绩效评
价等长效机制,夯实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各地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全面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要在积极争创省级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级的示范工程建设,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和保持‚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生动局面,推动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四)再接再厉,持久推进。

已命名为2010年度‚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的单位,要抓紧制定持久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的工作方案,研究有效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再接再厉,争创‚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镇、乡村‛。

附件:1、‚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范围拟确定和推荐名额分配表
2、‚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城市申报表
3、‚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县(市)推荐表
4、‚五十百千示范工程‛镇乡推荐表
5、‚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村庄推荐表
6、‚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创建名额分配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25日印
附件1:
“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范围拟确定和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2:
“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城市申报表
附件3:
“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县(市、区)推荐表
附件4:
“五十百千示范工程”镇乡推荐表
附件5:
“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村庄推荐表
附件6:
“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创建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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