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苏住建质〔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等,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11月份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44项在建工程(每地区4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37项(普通商品住宅16项、保障房4项、公共建筑12项、厂房5项),市政工程7项。
督查组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41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3份(市质安站、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各1份),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当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落实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自查自纠方面个别项目参建各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部分项目参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工程质量方面1.施工管理资料。
部分项目预制桩检测报告日期晚于压桩开始时间,存在未检测先使用情况;未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试验,未提供氯离子总含量计算书;未开展混凝土耐久性试验。
个别项目基础分部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记录不完整;未开展土方回填检验批验收及外墙防水隐蔽验收工作。
2.工程实体质量。
部分项目存在二次结构构造柱植筋偏位,箍筋加密区未加密、箍筋弯钩不足135°现象。
部分住宅项目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混凝土主体结构存在孔洞、麻面、涨模等表观缺陷;标养室设置不规范,试块留置不规范。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5.19
•【字号】苏住建建〔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9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住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纪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省第三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探索改进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发布投标报价清标工作指引。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利用清标进行围标、串标、恶性哄抬报价及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报价清标的办法及清标结果的使用,着重从分析不平衡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着手。
清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一要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重点查。
二要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要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四要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清标报告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评标委员会将清标结果应用于评标的,要妥善处理不合规的投标,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二)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苏住建规[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7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43a9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cd.png)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监理综合改革、推动监理责任落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辅警”作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19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33项、公共建筑24项、工业建筑2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总体检查情况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91分,较上半年度平均分提高了1.27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一些地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张家港市住建局建立监理项目开工交底制度,并在交底环节发放《张家港市住建领域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今年以来已开展监理项目交底119项次,发放指导清单242份。
还有一些地区住建部门强化行为监管,倒逼监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常熟市住建局约谈履职不力的监理企业23家,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10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9.08
•【字号】苏住建消〔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消〔2022〕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的消防设计难题,确保消防设计质量,助力改善营商环境,我局联合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编制了《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二、《指南》作为我市消防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依据,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三、《指南》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附件:《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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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7]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7〕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做好国有资金项目的投资控制,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对原先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1〕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审核以及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过程。
第三条采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其他资金来源建设的项目,参照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管理流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国有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具有国有投资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其中,苏州城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备案管理,其他各市、区由各建设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构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并与现有的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整合,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备案管理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实时维护系统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关联、统一、可靠。
第七条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计价文件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八条采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取得受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书。
通过审核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的依据,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备的主体应为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建单位。
第十条市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登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在首页点击“建筑市场”,查找进入“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系统”平台,按要求填报《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申请表》(附表一)有关信息并打印备案申请表,同时应按第十一条要求上传竣工结算相关文件。
其他各市、区按各地规定使用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发包人上传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申请表》(盖章后原件扫描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原件扫描件);
(三)已签字确认并盖章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原件扫描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对应项目施工合同进行。
如单个施工合同分段结算,发包人应将分段结算进行汇总后一并上传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应确保所填报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备案管理机构应对上传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内容是否遗漏等进行核对,并签署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