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商法 第四章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 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 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 2、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 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 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 3、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 例
国际贸易术语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C组 4、D组

E组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5.承诺的撤回 公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 通知能于该项承诺 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 达发盘人即可。



发盘撤回案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注有“不可 撤销”(Irrevocable)字样的实盘给B,规定受 盘人在2月25日前答复为有效。但A又于当日下 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 该 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 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 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向A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中国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 中国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 》 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 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 规定 , 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 , 第六章关于 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货物买卖密切相关. 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货物买卖密切相关. 《合同法》第九章对买卖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章对买卖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货物 买卖合同,而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买卖合同,而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由于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对" 货物" 由于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对 " 货物 " 有不同的界定, 公约》 放弃了对货物下定义, 有不同的界定 , 《 公约 》 放弃了对货物下定义 , 而采取排除法, 而采取排除法 , 即将关于某些商品的买卖合同排 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2.1 交付货物
2.1.3 交货的时间
各国法律规定,若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有约定,卖方必须 各国法律规定,若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有约定,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如何确定卖方的交货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对如何确定卖方的交货时间, 作出下列规定: 作出下列规定: 若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 若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 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若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 若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 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交付货物年;。接受货物。
3、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
案例: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 西兰的海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委托一官方机 构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 在收到货物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违约与违约救济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时间内交货。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 交货地点的确定
(1)若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合同涉及货物的运 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 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 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 方;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 符的货物。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 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 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 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 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 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 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 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 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 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 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01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02
《公约》: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04
FAS/FOB:指定装运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5
CFR/CIF:指定目的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6
CPT/CIP:指定目的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一)国际条约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3.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
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 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
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 常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 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AC~110V
AC~220V

如果明示或暗示地使卖方知道买方所购的电视机是运往中国
境内使用……

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买方对卖方的技能
二、卖方移交货物单据
卖方移交货物单据的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和信用证是否有 明示规定,或取决于双方的习惯做法,或取决于双方所采用的 贸易惯例。在装运港交货的情况下,卖方一般都有义务向买方 移交装运的各种单据。特别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中还往往规 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等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
三种不同情况
1.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 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标的货的 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 在销售合同中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的场合下,如 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 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 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 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或存
1982年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
民商分立 法国、日本、德国等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等
英美法系
一部分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
联合国贸法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以哪一个标准为依据呢?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交付单据 (三)品质担保 1、货物相符的标准确定 2、责任期间 3、卖方对品质不符可做出的自我补救及条件 4、买方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四)权利担保 1、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
义务 2、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支付货款的准备 2、实际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
付货物 2、实际接收货物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 问题导引:
例一: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鸡肉,合同规定应于7、8月内 装运。卖方实际装运时间为9月7日,比合同约定时间迟 延一周。已知7、8、9三个月内鸡肉的市场价格没有什 么变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 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 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 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 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 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 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订立合同的后果
(一)概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三、电子合同订立所涉及的 特殊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其法律调整 (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适用范围 (三)《电子通信公约》的特色内容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问题导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问题导引: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 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 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 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 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 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 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 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
①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 不可能知道第三人会对该货物提出工业 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要求; 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要求; 第三人提出权利或要求, ②第三人提出权利或要求,是由于 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他规格而引起的; 程式或其他规格而引起的; ③第三方提出权利或要求所依据的 法律:已知的转售地国家和买方国家。 法律:已知的转售地国家和买方国家。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一)交付货物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1)关于交货的时间 合同对交货时间作了规定: 合同对交货时间作了规定:卖方严 作了规定 格遵守; 格遵守; 合同对交货时间未作规定: 合同对交货时间未作规定:买方有 未作规定 权要求卖方及时交货, 权要求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及时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英美代表性的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英国1893年 货物买卖法》 1893 在总结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总结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现在生效 的是1979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1979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的是1979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 买卖作出具体规定,内容详尽。 买卖作出具体规定,内容详尽。各州通 过立法采用《统一商法典》 过立法采用《统一商法典》,使其成为 州法。 州法。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三)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 间划分费用、责任与风险的专门术语。 间划分费用、责任与风险的专门术语。 1932年 华沙-牛津规则》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 本》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也称为货物相符义务, 也称为货物相符义务,是指卖方交 付的货物,在质量、数量、 付的货物,在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 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合。 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合。 如果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没有作 出具体规定, 出具体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应适用的 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2、接收货物。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1.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 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 外汇管制——向政府申请取得为支 外汇管制 向政府申请取得为支 付货款所必需的外汇。 付货款所必需的外汇。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 处于不同的国家; 处于不同的国家; 标的是货物即有形动产; (2)标的是货物即有形动产; 涉及货物进出口、 (3)涉及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 输以及国际结算等一系列问题; 输以及国际结算等一系列问题; 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 (4)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产生了 合同准据法问题 问题。 合同准据法问题。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2)关于交货的地点
合同未作规定: 合同未作规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 业地交货; 业地交货; 若标的物是特定物, 若标的物是特定物,且双方在订约 时已经知道该物所在地的, 时已经知道该物所在地的,则在该地交 货。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3、公约的有关规定
(1)交货的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的,把货物交给第一 ①涉及货物运输的,把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 承运人。 货物是特定物, ②货物是特定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 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的, 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的,则卖方应 在双方订约时已知的货物所在地交货。 在双方订约时已知的货物所在地交货。 其他情况下, ③其他情况下,卖方在其订立买卖合 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的范围 一般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范围:营业地处于不同缔 约国的当事人。 约国的当事人。 扩大适用范围: 扩大适用范围:国际私法规则导致 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2)公约适用的买卖范围
公约主要适用以商业为目的的有形 的动产买卖。 的动产买卖。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2、英美法系
各国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 各国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买卖 法由两部分组成: 法由两部分组成: 普通法, (1)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 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 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 成文法或制定法, (2)成文法或制定法,即有关货物 买卖的立法。 买卖的立法。
交货。 交货。
国 际 商 法
(2)关于交货的地点
①特定物:订约时物之所在地; 特定物:订约时物之所在地; ②种类物:卖方营业地(日本为买 种类物:卖方营业地( 方营业地)。 方营业地)。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交货的时间 如合同未作规定, ①如合同未作规定,卖方应在合理 的时间内交货; 的时间内交货; ②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 他,则卖方为了把货物运交买方而把货 物交给承运人, 物交给承运人,就可推定为已向买方交 货。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2)确定货物的价格
一般应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 重量: 重量:一般按净重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公约》 《公约》的有关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 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 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 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通常用途要求: (1)通常用途要求:货物应适用于 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1)请求权的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 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 收取这项货物; 下,收取这项货物;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2)知识产权的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 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 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二)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 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必须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 这些单据。 这些单据。 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 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 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 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 或品质检验证书。 或品质检验证书。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 的效力问题; 的效力问题; 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2)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 的责任问题。 的责任问题。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我国的态度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提出两项保留: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提出两项保留: 采用书面形式保留; ①采用书面形式保留; 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②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 方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 订立的买卖合同。 订立的买卖合同。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2)关于交货的时间
①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 在该日期交货。 在该日期交货。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 ②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 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 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有权 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 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各国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1、大陆法系 (1)民商分立的形式 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 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 商法典就海商、 商法典就海商、票据或公司等方面 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 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 (2)民商合一的形式 买卖法的内容归并入民法典或债务 法典之中。 法典之中。
第 四 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 民法通则》 合同法》 诸《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第 四 章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条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1964年 公约》 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 法公约》 法公约》 这两项公约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 内容繁琐, 多,内容繁琐,因而 在国际上并没有 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被广泛接受和采用。故未能起到预期的 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各国法律都将权利担保义务视为卖 方的法定义务,并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方的法定义务,并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卖方负有使 第三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 取得出卖标的物的义务。 取得出卖标的物的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