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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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3]5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3]5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3〕5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0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月25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水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条例》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水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迈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从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我省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分析机制,出台我省配套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全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全省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对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思考

对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思考
( 1 1 J 2 D0 4 9 ) ;辽宁省高校创新 团队支持 计划资助项 目 “ 海洋权益与航运安全 维护法律问题研 究”( WT 2 0 1 2 0 0 2 ) 。 作者简介: 吕方 园 ( 1 9 8 6 一) ,男,博士研 究生 ,研究方向为海商法;张童 ( 1 9 8 9 ~) ,女 ,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向为海商法。
展我 国国内水路 运输行业 的理念 。
2 . 1 立法 宗 旨的变化 立法宗 旨是一部法律 制定 的总体 方 向 ,也 是 2 . 3 国 内水 运市 场行政 许可 的变化
其终 极 目标 , 其 实质是法 的价值体 现 。 在“ 旧水条”
根据 2 0 0 9 年 6月 4日交 通运输部 《 关于修改
①水 路运 输管理 部 门的法 利 主义 色彩 ; 新 增加 了 “ 保 障国内水 路运输安全” 路 货物运输 代理业 务 。
“ 新 水条” 作为水路 运输行业发展 的基本 法 ,
“ 新水条” 共6 章4 6 条, 即总则 、 水路 运输经营者 、 以行政法规 的形 式规定 了行业 内外相关各方 的权
水路运输 经营活动 、水路运 输辅助业务 、法 律责 利 、 义务 、 责任 , 对 于统一全社会认识 、 凝 聚各方 面

3 8 ・
工 莒哩 第 3 5 卷第 8 期2 0 1 3 年 8 月
上 更贴合 市场经济发 展和政府 职能转变 。具 体来 鼓励支持 的方 向靠拢 ,注重水路运输 行业结构调
说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变 化 。
整和能源节 约 ,符合在提倡 低碳环保 的政策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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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22•【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6日)修正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9月22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和《条例》同步施行。

这是全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中进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两项重要法规和基本依据。

请你们按照最近在烟台召开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法制建设专业会议的部署,于文到后一个月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广泛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抓紧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有关各方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

同时,尽快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两项法规的工作做好必要的安排,力求达到宏观上加强管理,微观上放宽、搞活的目的。

根据专业会议讨论决定,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条例》开始施行以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作一次性补办审批手续,以免和今后新的开业审批相混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已开业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一律按隶属关系补办审批手续,即:部属企业报部审批,其中,对长江轮船总公司的审批手续,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报省级交通厅(局)审批;各地(市)、县所属企业报地(市)交通局审批。

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由船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2.2 乙方资质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运输服务3.1 服务内容3.2 服务标准3.3 服务费用第四章:运输安全4.1 安全责任4.2 风险管理4.3 事故处理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5.3 解除条件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6.3 赔偿范围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程序7.3 法律适用第八章:附则8.1 通知与送达8.2 合同生效8.3 其他第九章:签字页9.1 甲方签字栏9.2 乙方签字栏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以上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水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经济。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国内水路运输服务。

所有与运输服务相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1.3 定义和解释1.3.1 定义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概念,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进行解释。

1.3.2 解释权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委托资格,并保证其委托的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乙方资质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保证其运输工具和人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 双方权利与义务2.3.1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运输任务。

2.3.2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时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

2.3.3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

2.3.4 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12.03•【文号】国务院令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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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12年在线访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 >> 文字实录文字实录【主持人】2012-10-26 09:022012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625号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

《水条》结合当前水路运输行业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对水路运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对这部条例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这部行政法规,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对《水条》进行解读。

何司长,您好!【何建中】2012-10-26 09:03主持人你好!【主持人】2012-10-26 09:04何司长,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时隔25年之后对《水条》进行了全面修订,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水条》?【何建中】2012-10-26 09:05国务院1987年发布施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如:所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过宽,除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应经审批外,从事水路运输代理等运输服务业务也要审批;对行政审批程序未作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规定,以及港口应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规定,实际已不适用;条文的规定也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

此外,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节能减排、运力调控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

因此,修订《水条》是非常必要的。

【何建中】2012-10-26 09:08新《水条》的颁布施行,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一件将对水路运输行业发生长远影响的大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路运输事业的高度重视。

修订《水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水条》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水路运输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行业有序良性发展,通过行业调控实现水路运输结构调整,通过依法监管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

【主持人】2012-10-26 09:11《水条》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水路运输业将会产生哪些深远影响?【何建中】2012-10-26 09:12《水条》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水条》的颁布实施,对水路运输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何建中】2012-10-26 09:14一是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运的优势,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实现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四是有利于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五是有利于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优先运送急运物资、人员,以及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主持人】2012-10-26 09:16在《水条》的修订过程中,是如何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的?【何建中】2012-10-26 09:17《水条》的修订是广大船主、从业人员、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非常关注的,是与他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

在《水条》的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

一是认真总结了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保留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促进路运输科学发展的一些规定;二是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部分水路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特别是个体运输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三是利用互联网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四是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力争做到法律制度及管理手段之间的和谐统一。

【何建中】2012-10-26 09:22在此基础上,对《水条》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科学研究和反复修改,例如在个体运输户从事水路运输的政策制定上,我们专门到水网地区实地了解情况,听取个体运输户的意见,最后确定拥有船舶吨位不超过有关规定的个人可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同时考虑到旅客和危险货物运输对安全的重大影响,所以在这方面对个体运输户做了限制。

这样规定,使《水条》既能引导水路运输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健康发展,同时体现和尊重国内水路运输的现状和国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主持人】2012-10-26 09:24请您介绍一下《水条》的主要内容。

【何建中】2012-10-26 09:25《水条》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何建中】2012-10-26 09:26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水条》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水路运输工作原则、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及其管理原则。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规定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条件、程序,必要情况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采取运力调控措施,限制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经营或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投入运营的船舶须满足的条件,通过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不符合船型技术标准的在用船舶更新、改造等。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主要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从事水路运输时应当遵守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主要规定了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应当遵守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水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12人以下的客船和乡镇客渡船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以及《水运条例》的施行时间。

【主持人】2012-10-26 09:31何司长,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水条》有了一个初步、直观的认识,请您向大家介绍、分析一下《水条》的亮点。

【何建中】2012-10-26 09:32《水条》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

【主持人】2012-10-26 09:33第一个亮点,关于水路运输审批事项,这是水路运输经营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何建中】2012-10-26 09:34对,这个问题很重要。

在过去的水路运输管理中,确实存在审批事项多、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

因此,一方面《水条》在市场许可制度上,减少了3项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除船舶管理业务因直接关系船舶和人身安全,须符合必要的专业技术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外,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只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进行备案。

另一方面《水条》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实体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时效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何建中】2012-10-26 09:37第二个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

【何建中】2012-10-26 09:38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

首先是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针对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在技术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了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船舶管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第二是规范了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者须保证船舶适航,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禁止超载运输,提供良好服务,为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履行班轮运输的相关告知义务,依法优先运送急运物资、人员和保障军事运输,以及报送统计信息等。

第三是明确了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四是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

【何建中】2012-10-26 09:42二是强化了公共服务责任。

首先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二是调控运力,为避免阶段性的投资过度、恶性竞争,节约社会资源,为运输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航线、特定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第三是公开信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在开始实施运力调控措施的60日前要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范围、期限等事项。

【主持人】2012-10-26 09:44近几年,水运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能否这样理解,第三个亮点,主要是结合水路运输行业在这方面所作的针对性规定?【何建中】2012-10-26 09:45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第二,对运营的船舶进行了规定,船舶须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满足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第三,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运输企业进行了限制,企业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不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撤销其经营许可。

除此之外,《水条》还对重点保障紧急运输、重要的军事运输作了规定。

要求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这些规定的实施,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主持人】2012-10-26 09:49第四个亮点,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这是贯彻落实低碳发展、保护环境战略的具体体现,《水条》在这方面有哪些明确规定?【何建中】2012-10-26 09:50水路运输具有占地少、投资省、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轻的比较优势,对于大宗物资的远距离运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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