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再探——从司法统计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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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保全赔偿申请书范本

错误保全赔偿申请书范本

错误保全赔偿申请书申请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尊敬的法院: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导致我遭受了重大损失,特此向贵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一、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经济纠纷,具体为×××(描述纠纷具体情况)。

2. 20××年××月××日,被申请人×××为保全其权益,向×××法院申请对我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元。

3. ×××法院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号民事保全裁定,对我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修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担保的数额,以申请错误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为限;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提供担保的数额,以及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应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酌定。

申请行为保全提供保证金不足以担保的,应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理由】说明:(一)《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申请保全以债权可能难以实现或者可能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条件(对后者的审查要严于对前者的审查,往往要开庭审理);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规定构成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原则。

申请财产保全以实现债权为必要,衍生出以下四个必要:一是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以请求的数额为必要,可以适当高于请求数额;二是申请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以不超过不申请保全可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为必要(零损失最好);三是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以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必要(零担保最好),可依照请求数额的适当比例确定(比如台湾“民事诉讼法”就规定婚姻案件保全担保金额不超过请求额的10%);四是保全置换以请求的数额为必要,但应考虑变现成本。

其中,第二、三项以追求零成本(损失或者代价)为目标,也可称为最小损害原则,也就是说,保全不能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害或者即使有损害也应当将该损害降到最低。

查控财产申请书

查控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单位组织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姓名、单位组织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尊敬的人民法院:我作为申请人,现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向贵院提起财产查控申请。

以下为具体申请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简要描述纠纷原因)产生纠纷,于(年月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有毁损(或隐匿)诉讼争议标的物的可能(或其他原因),但至今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线索。

二、申请理由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财产查控。

2. 被申请人有毁损(或隐匿)诉讼争议标的物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申请人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3. 申请人已尽力调查被申请人财产,但至今无法获取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线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有必要申请财产查控。

三、请求事项1.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2. 请求贵院在查控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

四、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就(纠纷原因)达成协议,但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协议,导致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

2.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但被申请人不予理睬,甚至有毁损(或隐匿)诉讼争议标的物的行为。

3.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财产查控。

五、申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特此申请,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章)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圆园19年第8期一、财产保全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对于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说明。

财产保全制度具有实现本案权利的目的指向性。

诉中的财产保全为了防止执行难,保障申请人的“未来权利”,具有预防的功能。

因此申请保全时,判决结果并不确定,对保全错误的判断,裁判上也不尽相同。

客观上,判决结果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保全目的的实现。

若判决结果驳回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的主张,那么可能存在保全错误。

但是保全错误并不代表申请人保全的目的完全没有实现,而是保全内容与判决结果存在偏差。

因此根据判决结果的不同划分错误类型:主要为超额保全、对象错误、撤诉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导致的保全错误。

超额是一个比较的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的数额为A ,判决结果支持申请人的数额为B ,那么当A>B 时,就可能发生财产保全错误。

对象错误往往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笔者认为,保全的错误与否是根据法院裁判结果确定的,即采取客观标准。

有观点认为保全的错误也要求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因这一判断标准涉及下文的论述,此处不作赘述。

二、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及归责原则保全错误的客观发生是被申请人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基础。

而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分为违反契约、侵权行为及法律之特别规定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划分为三级案由,位于“侵权责任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

学界通说也认为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即保全错误是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而适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被称为特殊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概括列举式明确规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医疗责任等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案情回放】某经营部由孙某个人出资设立,为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张某是登记业主。

因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以业主身份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付钢材款及违约金。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2021年3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A公司所属沿街房及银行账户,并提供王某的房产作为担保,一审法院冻结了A公司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两处房产。

之后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将已冻结的存款提存至一审法院账户继续冻结,同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一审法院据此将A公司已冻结的账户资金扣划至法院账户继续冻结,然后解除了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A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

2021年6月,A公司以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及利息的冻结和三处房产的查封。

法院裁定解除了冻结和查封。

随后,A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该经营部、张某、孙某、王某赔偿该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一审判决该经营部、张某、孙某赔偿A公司因涉案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王某在所提供担保房产范围内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了A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予以维持。

【不同观点】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主要有两个,一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如何认定;二是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就这两个争议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应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应以错误保全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

诉讼本身存在风险性,原告既可能因为胜诉而获得利益,也可能因为败诉而承担责任,同时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正当损失。

因此,基于程序公正的原则,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承受对等的机会和风险。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依据及司法认定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依据及司法认定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予申请人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权益的损害,由于法院只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保全错误的情形,在实践中也常发生。

虽然我国民诉法第105条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各地法院基于法律上的不同理解,在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案件进行判决时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案件进行深层次的解剖与分析,以期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依据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是申请人不当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属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中,也将因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引发的纠纷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加以列举,也从另一侧面证实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因而本文将其置于一般侵权的理论下进行讨论。

(一)主客观相统一的过错理论过错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但本质是主观的。

“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有表现为外在行为才具有可归责性,另一方面,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主观状态。

”[1]“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2]由此可见,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

注意义务是一种行为标准与范式,具有行为引导的功能。

注意义务是营造社会生活所必要的,其确立的行为标准必然以保障社会的正常有序为中心,因此它脱离了个体的主观态度和能力,成为一个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

然而,注意义务标准的确定还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成员普遍能达到的能力和水平,“高标准”虽然是美好的,却是不现实的。

理论上讲,每个个体的判断力、识别力、反应力和控制力各不相同,注意标准应根据每个个体的具体能力才能确定。

但实践中对每个个体进行能力测试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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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财产 保全 错误 依据 认 定
财产 保 全是 为 了保 证 日后 判决 的顺利 执 行 。 在 诉 讼 开始 前 或开 始后 。 对 当事 人争 议 的财 产 或 者 与 本 案有 关 的财 产依 法 采取 强 制措 施 的总 称 。 大 陆 法 系 的 保 全 制 度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统 治 者 在 法 律 诉 讼 时期 所 规定 的扣 押 之诉 。 英美 法 系 的财 产 保 全 起 源 自最早 在 伦敦 中心商 业 区使 用 的 “ 对 外 查封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即如果 不 能在 法 院辖 区 内找 到 被告 。 诉 状一经发出. 原 告 就 能 立 即 扣 押 被 告 在 法 院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的任 何 财 产 。 ① 财 产 保 全 制 度 是 一 把 双 刃剑 , 在 给予 申请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同时 , 也 可 能 造 成被 申请 人 权 益 的损 害 . 由于 财 产 保 全 . 不 管 是

j 2 ( 1 9 9 9 ) 民 终 字 法 第 ) 8 2 号 ( 最 高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认 定 诉 仅 讼 支 保 持 全 部 错 分 误 诉 . 理 讼 请 由 求 为 对 原 审 一 审 判 决 赔 偿 部 分 损 失 ( 利 f 息) ; 二审维持。
表一 : 财 产 保 全 申请 错 误 赔 偿 案 件 诉 讼 统 计 表
案 号 ( 2 0 0 4 ) 婺 民一 初 字 第 2 4 3 8 号 案由 保全 申请 是 否 错 误 判 决 结 果


保 全 错 误 赔 偿 纠 纷
认定 保全 错 误 . 理 由 为原 诉 讼 案 件 一 审判 全 部 赔 偿 : 二 审 判部 被 判 决败 诉 分赔偿 。
参见江平 、 米健 : 《 罗 马法基础》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4年版 , 第4 4 1页。 保全错误包括两种情形 , 即法院未依法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不当导致 的保全错误与 因当事人 的原 因导致的保全错 误。 司法
保 全错 误 属 于 国 家赔 偿 的 范畴 , 不 是 本 文讨 论 的 重 点 , 本 文 谈 论 的 保 全 错 误 主要 从 当 事人 方 面 的原 因来 加 以分 析 判 断 。 因 为 法 院 对 诉 讼 保 全 申请 及 担 保 仅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只 要 法 院 在保 全 时保 全 对 象 正 确 、 依 法定 程序 进 行 。 法 院 就不 应 承担 保 全 错 误 的 国 家赔 偿 责
诉 前保 全 还是 诉 中保 全 , 法 院都 只对 申请 进行 形 式审查 , 因此 保 全 错 误 的情 形 , 在实 践 中也 常 发 生。 虽然 我 国民诉 法第 1 0 5条规 定 了申请有 错 误 的, 申请 人 应 当赔偿 被 申请 人 因财 产保 全 所遭 受 的损 失 , 但 实 践 中仍 存 在认 识 上 的分 歧 。 探 讨 对 财 产保 全错 误 判断 的标 准 , 很有 必要 。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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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保全 申请 错误 再探
存 在 保全 的必 要性 ; 三是 采 取保 全措 施 的对 象错 误: 四是采取保 全措施 的财产价 值远 高于其请 求 ; 五是 所 申请 采取 的保 全措 施 发 生 错 误 。 ④ 有 的 学 者指 出 , 财 产保 全错 误 的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五种④: 即没有 申请财 产保 全 的必 要性 ; 申请 财 产 保 全 的价 值范 围过大 ; 申请 财产保全 的对象错 误 ;


财产 保 全 申请错 误 的 类 型及 问题 梳 理②
有 的学者认 为 , 申请保 全错误 有五种 类型 : 一 是 申请 人 不具 有 保 全请 求权 而 申请 保全 : 二 是不
¥作 者 简 介 : 王亚 明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法 院研 究 室 主任 , 法学博士。
① ②
2 0 1 4年 第 1 2期
法 治研 究
财产保全 申请错误再探
从 司法统计 的视 角
王 亚 明 摘 要 : 申请 财产 保 全错 误 有 多种 情形 , 司法 实践 中 , 比较 集 中的财 产保 全赔 偿 纠纷 包括 三类 : 一 类是 申请 保 全人在 原 审案 件 中败诉 导 致被保 全人 起 诉要 求赔偿 ; 第二 类是 申请 保 全人 在 原 审案 件 中部 分请 求未被 法院 支持 导致被 保 全人起 诉要 求 赔偿 损 失 ; 第三 类是 申请保 全人在 保 全后撤 诉 或 不到 庭应 诉 而视 为撤诉 , 导 致 被 保 全 人 起 诉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但 是 保 全 错 误 是 否 赔 偿 损 失应 具体 分 析 , 应 当根 据 保 全 申请人 的过错 程 度 、 权 利 行 使 是 否符 合 比例 、 民事诉 讼 诚 实 信 用 原则 来判 断财 产保 全是 否错 误 , 是 否应 当赔偿 被 保全 人 的 损 失 。 在 认 定保 全 是 否错 误 时 . 应 当考虑 案件 的复 杂程 度及 因果 关 系的 直接 程度 , 通 过 主观 层 次 、 客观层次、 利 益 权衡 及 诚信 原 则 来判 断 和认 定 , 在 认 定保 全错 误 的 情 况下 , 根 据 是 否 产 生 损 失 来 决 定 是 否 需要 进 行 赔 偿 。 对 于没有 产生 损 失的 , 不 影响 对财 产保 全错 误 的认 定
法 院驳 回申请 人 起诉 或 申请 人败 诉 ; 申请 人保 全 后 未起诉 或 撤诉 。 为 了更 准确 地整 理 申请 财 产保 全 错误 的情 况 . 笔 者通 过 中国审 判法 律应 用 支持 系统 及 北 大法 律 信 息 网对 其 中的诉 讼 保 全 赔 偿 案 例进 行 了检 索 , 共计 2 3 件, 现根 据诉 讼 情况 列 表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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