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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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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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

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

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请报告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请报告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请报告一、项目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减少能源消耗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建筑行业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之一,因此在建筑领域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项目旨在通过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以推广和普及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应用方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二、项目内容与目标1.内容:本项目将选择一栋建筑作为示范项目,并对其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改造。

主要包括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进行供暖和制冷、采用雨水收集系统进行灌溉等。

同时,还将对示范项目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对各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后续推广提供经验和参考。

2.目标:-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目标是实现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减少能源消耗。

-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通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利用,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贡献。

三、项目预计效益1.能源节约:通过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预计建筑能源消耗将显著降低,实现能源的节约。

2.经济效益:引入可再生能源技术后,建筑的能源费用将明显降低,同时还能通过售电等方式获取利润。

3.环境效益: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将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改善环境。

四、项目实施方案1.选择示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栋建筑作为示范项目,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或办公楼等。

2.技术改造:对示范项目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改造,如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

3.数据采集与分析:在示范项目中设置数据监测设备,收集各项能源利用指标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4.推广与交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相关行业和机构进行推广交流,分享项目经验和成果。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名称:二、项目背景及目标:合肥市一直致力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与推广,为了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特制定该项目。

项目的目标是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推动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三、项目内容:1.建设多个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等项目。

2.在示范项目中大规模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包括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器、风能利用系统等。

3.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相关设施,包括能源储存装置、监控系统、能源管理系统等。

4.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研究与示范,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

5.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项目实施步骤:1.确定示范项目选址:根据城市规划和布局,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建设。

2.招商引资:通过宣传和推广,吸引有经验的企业参与项目投资。

3.建设示范项目: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项目的施工和安装,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4.技术培训和交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促进项目成果的交流与分享。

5.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展符合规定要求。

6.项目验收与总结:完成项目建设后进行验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的项目推广提供参考。

五、项目预期效果:1.试点城市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的普及率达到XX%以上。

2.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的运行状况稳定、总能耗持续下降。

3.减少传统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4.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加入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

5.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标准,为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

六、项目申报要求:1.有相关经验的企业或单位可以自愿申报。

2.提供详细的项目方案,包括技术路线、投资计划和预期效果等。

3.提供企业或单位的背景资料和经营状况。

4.提供项目所需的土地用途证明和环评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办法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办法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工作,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示范效应,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确定并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分为专项预验收和专项验收两个阶段。

专项预验收是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后,提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组织的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为主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并选取部分示范项目进行验收复查。

第二章专项预验收条件第四条示范项目专项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检测点预埋或监测系统安装并接入宁波市能耗监测平台;(3)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及审查文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等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附件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苏建科[2011]816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科〔2011〕81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对原《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2008]354号)进行修订,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下 .不 利 于发 展 太 阳能 光 热 与 光 电技 术 。但 在 奉 节 、 巫溪 和 巫
撑 。 四是 积极 引导扶 持 重庆 嘉 陵 制冷 等本 地 企业 形 成 了水 源 热泵
机 组批 量 生产 能 力 ,并 被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批准 为可 再 生能 源 建筑
应 用产 业 化基 地 :同时 ,积 极 引导 海 尔 .格 力 、美 的等 国 内大型 空
6 2 8 吨 . 日排 放 量 达 1 8 7 吨 ,可 利用 量 在全 国大 型城 市 53万 l万 7 中居于 前 列 。夏 季 污 水平 均 水 温 为2 .3 .冬 季 .污 水平 均 27 ℃
设 取 得 了显 著成 效 。一 是 制定 发 布 了 《 重庆 市 可再 生能 源 建筑 应 用示 范 工程 管理 办 法 》和 《重庆 市可 再 生 能源 建筑 应 用示 范工 程 专 项补 助 资金 管理 暂 行 办法 》 等一 系列 政 策 文件 .为加 强可 再生 能 源
题 ,科学地 制定 发展 对 策 ,已成 为 当前 的一 项重 要课 题 。
可再 生 能 源 建筑 应 用现 状
1 可 再 生能 源 建筑 应 用 的资 源 状 况和 重 点领 域 地 表 水资 源具 备 大 力 发展 淡 水 源热 泵 技 术 的条 件 。重 庆市 发
城 市 污 水 适 合发 展 污 水 源 热 泵技 术 。重 庆 市 生 活污 水 排 量 大 而 稳 定 。 据 统 计 .仅 主 城 区生 活 污 水 在 20 7年 排 量 就 达 到 0
希 尔 顿体 育度 假 中心 体 育设 施 房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建筑 应 用 示 范 项 目 ,运 行效 果 良好 ,引起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实 测数 据 表 明 .重 庆 大 剧 院夏 季 空调 系 统 能效 比 为3 6.开县 人 民 医 院夏 季 空调 系统 能 效 比为38 秀 山锰 都大 酒店 冬 季空 调 系统 能效 比为3. . 8,节 能 效 果显 著 。 除 重庆 大 剧 院 外 ,整个 江 北 城 CBD商务 区都 将 采 用 区 域 集 中供 冷 供 热 供 生 活 热水 系统 ,总 面 积 达 3 3 m .建 成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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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1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9月16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通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度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建[2012]89号)。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任务和配套能力建设目标;(二)示范市县建立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强化项目监督管理;(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设示范市县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对示范市县实施情况进行网络化管理。

省级管理平台应与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系统对接。

(四)示范期间完成的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少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应的示范面积,且项目建设手续完整并正常投入运营,经过自查自检合格;(五)示范市县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1、示范城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2、示范县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3、同时应用两种以上技术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现场检测项目应主要委托给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费用由地方统筹解决。

(六)中央财政资金按要求执行到位,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第三方机构、专家审查合格。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验收内容包括:(一)示范市县任务完成情况;(二)市县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及示范期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三)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情况及取得的主要经验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后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的规划及实施计划;(四)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法规政策出台情况、技术标准制定情况、能效测评资料及结果、技术进步情况等;(五)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六条示范市县完成示范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列为示范城市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总结,包括示范任务完成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取得的节能减排及经济社会效果等;(二)示范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纳入示范任务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形式检查及符合条件项目的性能检测和能效评估报告;(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验收评估的示范市县进行验收审核,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验收。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抽查,并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格式)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验收市(县)名称:申请验收单位:(盖章)申请验收日期:组织验收单位:组织验收日期:二〇一四年八月制填写说明1.此表用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验收评估。

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第五项的附件材料提供一份即可(含电子版)。

2.此表封面用3号仿宋字体填写,表格内容用5号宋体填写。

3.此表封面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并盖章,其中“组织验收单位”应为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市县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4.此表第一至第五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

5.此表第六项内容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市县验收评估之后进行填写,其中“验收结论表”内容由专家组填写,“验收意见”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

一、基本信息示范市县名称申请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财政主管部门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建设主管部门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技术支撑单位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能效测评机构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二、市县概况(纸不够可附页)1.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本地区太阳能资源情况、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情况)2.可再生能源专项规划情况(规划范围、年限;规划目标、年度计划等)3.申请示范面积(依据申报的《实施方案》填写)序技术类型项目个数建筑面积(万m2)折合应用面积(万m2)1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2 太阳能供热制冷3 太阳能浴室4 被动式太阳房5 地源热泵6 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合计(注:折合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有关规定)4.主要技术方案(介绍主要应用的技术方案)三、完成情况(纸不够可附页)(一)组织领导(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领导小组建立及议事协调、专门管理办公室建立及运行情况)(二)政策制定(包括:地方出台条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情况;出台优惠激励政策情况;制定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情况)(写明政策文号及要点)(三)能力建设(包括: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管理的相关文件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能效测评标识能力建设情况)(写明政策、标准文号及要点)(四)任务完成情况序技术类型项目个数建筑面积(万m2)折合面积(万m2)1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2 太阳能供热制冷3 太阳能浴室4 被动式太阳房5 地源热泵6 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合计(注:折合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有关规定)(五)项目变更(与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相比发生变更的情况,包括技术类型及实施面积的变更)(六)能效测评(依据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填写示范市县的整体测评情况)(七)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的核查情况进行填写)(八)机制创新情况(是否在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有机制创新,如:建设运营模式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创新、推广模式创新等)(九)北方采暖地区城市供热计量收费情况(北方采暖地区示范城市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进行填写)四、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五、提供验收的附件清单(其中:第1、2项不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第4项上报测评结论页,其余资料均需上报两部)1.本地区可再生资源评估报告;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3.已测评验收示范项目备案表;4.示范项目形式检查和能效测评报告;5.示范项目验收报告;6.示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文件;7.相关配套政策文件;8.配套能力建设成果文件;9.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验收结论表序号验收内容验收项验收标准验收结论备注1 政府实施能力组织机构建设依据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是□否□2 配套政策制定资源评估依据可再生资源评估报告,给出资源量化指标,提出科学清晰的结论是□否□专项规划依据出台的专项规划,验收规划目标科学合理性,年度计划实现情况是□否□项目管理体系依据出台的相关文件,验收是否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是□否□配套政策依据出台的相关文件,验收配套政策的完善情况是□否□3 示范目标完成情况示范任务完成情况依据已测评验收示范项目备案表,抽检部分项目现场,并与申报的实施方案相比较,验收示范任务完成情况是□否□配套能力建设完成情况依据出台的相关文件,与申报的实施方案相比较,验收配套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北方采暖地区城市供热计量收费情况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验收供热计量工作情况是□否□4 能效测评与运行监测能效测评依据测评机构出具的项目测评报告,验收项目能效测评情况是□否□运行监测是否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并实现数据上传是□否□项目验收是否符合《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要求是□否□5 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资金使用范围依据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的核查情况报告是□否□资金使用方式是□否□资金管理措施是□否□资金拨付与审核程序是□否□6 机制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依据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是□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创新是□否□推广模式创新是□否□7 区域推广区域代表性是否具有区域推广意义及可复制性是□否□验收专家组专家意见:专家签字:日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厅(委、局)验收意见盖章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验收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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