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docx

合集下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能源利⽤通⽤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能源利⽤通⽤规范(征求意见稿)⽬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基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3.1⼀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建筑和围护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暖通空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给排⽔、电⽓及燃⽓......................................................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开创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新局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科〔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是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城乡建设发展转型,提高城乡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建筑业发展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9.0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3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7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新能源在建筑工程的应用

新能源在建筑工程的应用

• 1.已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 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 用条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 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详细说明在今 后2年可以实施的项目情况,做到项目落实, 并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应用的技 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并填写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 (详见附2)。
• (二)创新机制,放大效应。各地应创新补助资 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 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 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 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 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 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 六、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5号
• 二、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 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 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 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就开展了被动式太阳能房的研究和试点, 在辽宁、甘肃等地建设了一些中小学校的 教室;本世纪初在国家的攻关计划中也安 排了太阳能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研究、标准 制定、试点工程建设等项目;近几年国家 又大力支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项目,先后 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文件。
• 太阳能光电技术是近几年发展最快的,是 全国上下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投 资和广大老百姓都非常关心的事情,甚至 也影响到股市。
• (三)示范城市审核确认。财政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落实程度、今后2年 内推广应用面积、技术先进适用性、城市 能力具备条件、机制创新实现程度等因素, 选择确定纳入示范的城市。对于逾期上报 的城市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的应用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的应用

这种安装形式是指将设计好的光伏 产品做成 与建筑 的屋 顶和 墙体 大小相适 应 的部 件 ,将其安 装在 建筑 的预 留部位
上 ,形成 一 体化 建筑 光伏 产 品 。 以上 三 种 形 式 中 ,建 材 型 光 伏 产 品 的 能 源 利 用 率最 高 ,
简单 ,它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体 ,是一体化的概念。太阳能建
全钢化玻璃得到解决。半钢化玻璃的生产工艺与全钢化玻璃 类似 ,只是其表面应力 不如全钢化玻璃大 ,一旦有外界 冲击
负荷 作 用于 玻 璃 表 面 ,其 碎 裂 纹 仅 会 延 伸 到 边 框 ,不会 形成 小 颗 粒 而 脱 落 下来 。另 外 ,半 钢 化 玻 璃 的 平 整 度 要 好 于 全 钢 化玻 璃 。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休化 规模化的应用
■ 蔡 鹏 飞
我 国 的单 位 建 筑 能耗 是 发 达 国 家 相 同环 境 条件 下 的 2~
形 式 向 区域 中 心 变 电站 输 送 ,最 后 经 过 中心 变 电站 升 压 ,与 国 家 电网并 网运 行 。 太 阳 能光 伏 组件 主 要 有 以下 几种 安 装 形式 :
健康、持续发展的必备保证 。
43 .因地制 宜 ,充分 利 用 各地 的 自然 条件 我 国幅 员 辽 阔 ,各地 区 的 自然 条件 不 尽 相 同 ,发 展 光伏
建筑一体 化应根据 当地 的 自然 条件 ,选择适 当的 方式。按 太 阳能资源的丰富程度 ,可将我 国分为四类地 区,一类 :太能
到普 及 。
光伏 系统。这两种系统的区别在于 ,独 立光伏 系统带有蓄 电
池 装置 ,产 生 的 电能 可供 自 己利 用 。而 并 网光 伏 系统 产 生 的 电 能通 过 逆 变器 和 并 网柜 等 装 置 接 入公 共 电 网 ,并 向 电网 发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建设领域内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26号令)、《南宁市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宁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含浅层地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达到规模化、一体化应用。

第四条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二章适合我市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第五条根据《南宁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资源调查和利用评估报告》,适宜南宁市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能,主要技术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目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

加快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能源。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主要是指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太阳能和浅层地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编制应用规划。

规划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建设局根据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市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第二章推广和应用第七条普及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根据市场定位和建筑特点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

采取其他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解决管路防冻、底层住户使用热水不便、影响外观环境等问题。

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八条新建住宅建筑必须对太阳能利用进行专项设计,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尤其是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器要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节能产品形式在内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小区、住宅组团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新村改造住宅,要按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村镇建设的单层(平房)住宅或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设的单层(平房)应推广使用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产品,鼓励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热水器产品。

第十一条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民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

鼓励开发单位在有条件的项目工程建设时积极实施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技术。

公共场所的照明(路灯、广场灯、草坪灯等)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技术。

鼓励实施国家财政相关政策支持,加快光电技术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浅层地能的建筑应用。

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选择有代表性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浅层地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技术项目。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第十四条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根据实际及国家政策导向,鼓励支持其它可再生能源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一体化应用。

第十五条已建成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应视为改建工程,按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第三章规划设计和施工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中审查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形式,确保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所在地的可再生资源条件,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条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适合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第二十一条适宜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能,主要技术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浅层地能建筑应用技术也称地源热泵系统技术。

地源热泵系统是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地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水及冷热联供空调系统。

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主要有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水平埋管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埋管两种方式。

水平埋管方式,一般埋深为1.5—3.0m,埋设方式主要包括水平U型换热管以及水平螺旋换热管。

管沟长度取决于土壤状态和管沟内换热管的数量;对于垂直埋管方式,项目场地内第四系厚度不小于30米的地层,有足够的布孔面积,均具备可行性,垂直埋管深度150m以内。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主要以地下水作为热泵机组的低位热源的热泵技术。

一般情况下,圆砾层、沙质泥岩层含有较为丰富的水源,通过地下水抽水和回灌试验进行利用,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100%回灌到同一含水层。

第二十二条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是将太阳能设施与建筑有机结合,将太阳能转为热能或电能进行利用。

年太阳辐照总量为4190—5016 MJ/(m2·a),太阳年日照数为1400-2200小时,属太阳能资源可利用地区。

目前应用较成熟的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光电系统。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应利用建筑规划特点、立面、屋面等位置,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地理、气候、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条件等进行太阳能应用系统选型和设计,满足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耦合技术:当单一的可再生能源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时,应优先考虑浅层地能+太阳能耦合系统或浅层地能+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太阳能系统+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要求第二十五条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项目范围(一)经论证,符合条件必须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并应以优先选择节能量大的可再生能源空调、热水系统,其次选择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为原则。

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2、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3、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十二层以下(包括十二层)的居住建筑;4、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其他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的建筑应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技术。

第二十六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达到与单体工程一体化、规模化应用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1、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2、十三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确保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的楼层不低于十二层。

3、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二)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同时有集中空调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优先考虑地源热泵空调-热水联供系统技术或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应确保其热水或空调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

2、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空调。

(三)经论证不适宜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及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如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则设计功率不能低于50KWp,并优先使用在无自然采光的地下车库及公共交通空间。

小区独立的太阳能照明灯不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技术。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下列规范要求:1、《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45/T395-2007)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19141)(二)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设计、安装部位及方式应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规划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JG 203-2010)相关要求:(二)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建筑工程应报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JG 50366-2005)及《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45/T 586-2009)相关要求:(二)地表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对地表水地热源热泵系统运行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地表水取用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北省取水许可权限》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