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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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

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

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梧政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发〔2012〕8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7日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桂建科〔2008〕44号)和《梧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574号)的统一部署,确保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200万平方米目标任务,在2014年底前完成验收,推进我市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和规范管理,推动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组织领导成立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示范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办)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管、评审、造册建档、推进实施、验收、统计监测等具体工作。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原则根据我市资源情况和建设现状,优先发展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浅层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地下(表)水、污水、工业废水等〕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制冷,以及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等应用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范围与应用规定一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使用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开创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新局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科〔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是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城乡建设发展转型,提高城乡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建筑业发展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2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建立厅〔委、局〕,XX生产建立兵团财务局、建立局: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

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构造的重要抓手。

城乡建立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与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安康开展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

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缺乏,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开展。

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安康开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构造、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推动光电在城乡建立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效劳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构造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X,实施“太阳能屋顶方案〞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缺乏的问题,在开展初期采取示X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方案〞,加快光电在城乡建立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X,启动国内市场。

上海住建委《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上海住建委《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上海住建委《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根据三年多来文件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在原扶持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在支持范围、补贴方式、资金审核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了新的《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新增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重点扶持。

超低能耗建筑是当前国际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推动的建筑节能先进理念。

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提出在全国不同气候区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

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发布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本次修订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作为新增补贴项目类型,建筑面积要求为0.2万平方米以上,补贴标准定为每平方米300元。

本次修订也对建筑节能领域示范类型进行梳理,将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整合融入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形成新建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三种建筑节能示范类型。

二、调整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补贴方式。

随着本市装配式建筑逐步推进,我委总结相关经验,组织开展了预制率、装配率计算方法相关研究,编制了《上海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该标准对装配式建筑评价区分三个等级,其中AA和AAA等级除了对预制率和装配率有要求外,还结合近些年装配式建筑经验的积累,提出了建筑设计、生产与施工、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本次修订按照评价标准调整补贴方式,对评价等级达到AA的,补贴每平方米60元,达到AAA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同时将建筑规模要求放宽为1万平方米以上。

三、完善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程序,我委根据市审计局提出的建议,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本次修订要求补贴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并由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同时本次修订还将原办法中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两档统一为单个最高补贴600万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并政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意义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

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2008年达到8%、2009年达到16%、2010年达到25%以上,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建筑工程,集成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试验性示范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推动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9•【字号】渝建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渝建发〔2012〕16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是指通过集中设立的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供应站及区域供冷供热管网,为区域内建筑物空调系统提供冷热源的能源供应系统。

我市浅层地能资源丰富,在发展以水源热泵技术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方面具有很好的条件,近年来先后组织建设了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涪陵CBD中央商务区、重庆市CBD总部经济区等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认识。

在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条件、能源需求的区域,采用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有利于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区域热岛效应、减少碳排放、消除空调用冷却塔噪声、改善区域环境品质及提升区域价值。

发展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是我市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和独特优势。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对于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增强对推动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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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2006〕213号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财政厅(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

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虽然我国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大力进行扶持、引导,使其尽快达到规模化应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我国太阳能年辐照总量超过4200MJ/㎡的地区占国土面积的76%,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

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土壤中可采集的低温能源十分丰富,利用潜力巨大。

太阳能和浅层地能都属于低品位能源、热值不高,按照分级用能原则,这些能源最能满足建筑生活用能的需要。

因此,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在夏热冬暖的南方地区和夏热冬冷的过渡地区,夏季空调电耗急剧攀升,原本不属于暖区域的城镇也开始建设供热系统,广大农村地区越来越多地改用煤、天然气、电等商品能源,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

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四)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要求增长方式,通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引导,以及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切实降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价格门槛,加快普及步伐,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保证能源安全。

(五)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

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以上,到2020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50%以上。

三、因地制宜,示范引路,稳步推进(六)总体思路。

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在条件成熟悉的城市或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七)重点技术领域。

国家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2、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3、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4、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6、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7、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8、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八)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办法,定期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各地进行申报。

各地建筑、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按照国家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在项目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九)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要加强对示范项目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达到预期目的。

(十)建立评估机制,保证示范效益。

依托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建筑科研机构,逐步形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测评和技术支撑体系。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示范项目完成后,应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的节能环保效果进行测。

经测评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

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情况,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十二)认真做好宣传扩散工作。

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与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试点城市的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

凡有国家示范项目的城市,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应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并依托现有建筑节能机构,建立专门的班子,由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

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推广,同时依托有实力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组成相应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

(十四)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国家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

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十五)高能耗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新建、改建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高档住宅小区建设中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并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实施。

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时,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十六)规范行业发展。

建设部要依法逐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备安装、能效测评等企业的管理,培育和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七)建立和完善能效标识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产品认证制度。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推进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

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推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优质产品的研发。

(十八)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

以北方供热采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为重点,依托建筑科学研究、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热力企业等,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机制推进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五、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发展水平(十九)认真执行并继续完善技术标准。

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建设部将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及技术导则,规范测评行为。

(二十)建立完善技术、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

建设部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指导目标,引导技术及产品发展方向。

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技术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

(二十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产品生产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研究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与建筑结合标准化生产模式,提高技术及应用水平。

建设部、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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