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政府职能的理性调适
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_政府职能的转变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1月,第36卷第6期,Nov.,2006,Vol.36,No.6Journal of North west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收稿日期:2006209217 作者简介:郭俊华(19662),男,陕西武功人,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转型经济学研究。
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郭俊华(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69)摘 要:在我国转型时期,和谐社会要求政府肩负诸多角色,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在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强化政府的公共特征、履行政府服务性职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确立政府的道德性角色,要完成这种职能转变和变革,必须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挥政府在调整利益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关键词:和谐社会;政府职能;公共性;服务性;道德性;政府职能转变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731(2006)0620127206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然而构建和谐社会,政府扮演着一个协调与规制者的角色、宏观调控与谋划的权利,因此,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是最重要的行为主体,这种行为主体的作用突出表现在对和谐社会环境的创造、维护、监控等职能上。
与之相适应,必须加快政府现有职能的转变,用科学发展观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西方政府职能理论的演化、发展与借鉴从发展历史看,政府职能是一个动态的范畴,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随着意识形态的不断演进,政府职能因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表现。
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

级阶段和谐社会 的标准是政治 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文化 上要倡导并发 展有效的诚信文化 , 经济t要实现公平 勺效率 的有机统一I 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 目标 , 。 要求 中【政府经 } j 济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 减少过多干预 , 按和谐社会的标准 分清各项职能界线 , 界定 其作用程度 , 调整经济职能体 系的 内外结构 , 以便对 资源进行重 新合理配置 . 实现经济活而不 乱、 竞争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 政府 才能 成为既促 进经济发展 又利于礼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
障。建设和谐社会的条件很多, 其中最 主要的就是政 府职能
的转 变要 到位 , 有 政 府 , 没有 和 潴社 会 的 建 : =I为整 个 没 就 I = j
的经营管理责任 . 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干部任免 、 目审批 、 项 质
社会和谐 的基础是经济的和谐发展 , 而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为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也就是说政府不仅要 有行政职能 , 更要担负起相 应的经济职能 , 从而为公平与效
收 稿 日期 :0 9 0 — 3 2 0 — 8 2
基金项 目: 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课题论文(B 5 3 ) J 0 2 1
作者简介 : 林晓健(9 2 )女 , 17一 , 福建建阳人 , 讲师 , 硕士研 究生, 事经济学基础理论与政策研 究 从
2 1 年第 1 00 期 总第 7 5期
经济研究导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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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
林 晓 健
( 美 大学 财经 学 院 , 建 厦 门 3 12 ) 集 福 6 0 1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当今社会,随着经济体制、利益格局的变革与调整,加之人们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纷至沓来,并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化的趋势。
如何行之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近年来,随着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积极推进,行政调解这一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解纷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从实践来看,行政调解凭借其自身具有的权威、专业、高效经济等诸多优势,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标签:行政调解矛盾纠纷和谐社会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最早在司马迁所著的《史记》中就有关于民间调解事例传说的记述。
据该书所述,舜在民间时,曾因调解历山和雷泽两个地方的民间纠纷取得成功而闻名于当时。
[1]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开始出现关于调处的记载。
秦汉以降,司法官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备。
[2]通过上述对调解历史的追溯,可以深刻的感到:调解制度在我国拥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理论根基。
它不仅仅是一种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也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史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部分,在世界上被冠以“东方经验”的美誉。
本文将要探讨的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具有调解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1 行政调解基本理论概述“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3]目前,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活动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1.1 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无论从启动、进行到最后终结,行政调解都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有任何一方拒绝调解,就无法进入正式的调解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未经司法确认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浅议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

浅议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党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将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加以强调。
当前,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职能定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如何按照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定位为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功能,是政府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来找准政府职能的定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的关键发展阶段,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各级政府只有提供系统性、制度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的公共服务,才能适应迅速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为经济增长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政府认真履行这一职能,就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应当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要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在现代经济增长方式中,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等公共服务,对经济增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xx市为例,近年来以打造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线,先后制定了《xx 市政务公开办法》和《xx市政府聘请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行政行为,改进了作风,促进了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增强了xx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使全市经济社会实现了较快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视野下的政府职能转变

税收征管 , 充分发挥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对过高收入的调节 作用, 加大国民收入二次分配调节力度 , 特别是要改变多年
来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 中占比持续下降的局面 , 大
力增加劳动者报酬, 创造条件使多数人公平分享改革的成
果。
社会矛盾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 第四, 建设和谐社会 , 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 特别加强。城 乡差距的客观存在 , 农村居民收入低 , 支付能
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基本路径。
一
、
社 会主 义和谐 社会 建设视 野下 政府职 能转 变的 重
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以人为中心, 维护人的尊严 , 尊重和保护人权。创造人们平等发展、 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的社会环境。政府要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来确保改革发展 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政府应该为人民提供更多参与的 机会和更畅通分享的机会, 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参与社会 发展, 并且可以公平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民, 发展成 果由人民共享。现阶段 , 普通 民众为子女入托 难、 上学难、 就业难、 看病难困扰 : 屡见不鲜的各类严重食品 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 : 让普通 民众“ 望房兴叹” 而高高在上的
房价 : 收入急剧 分化 的分配格局 等等社 会现象 , 现 出政府 体 公共 职能 不到位 , 要而 且有 些 问题 也 只有政 府 干预 才可 需
2转 变政府 职能 , . 维护公 平正义
要意义
1 . 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民主政治 人民群众是创造财富的主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
中国共产 党领导 全体人 民共同建设 、 同享有 的和 谐社 会 , 共
4 7
人民群众才是参与和分享和谐社会的主体。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132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韦 翔 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飞速发展,国家倡导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政府职能在时代的要求下也越来越综合和全面。
但是,相当一部分政府没有尽到自身的职责,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失衡引起的。
本文将从政府职能转变出现的问题出发,为提高政府工作能力、完善政府职能给出行之有效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和谐社会;政府职能;失衡;策略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132-0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党中央推出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方针。
和谐社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设想和提出的。
我国改革开放得益于我国传统的艰苦奋斗的中华文化和广大人们群众的辛勤努力。
和谐社会同样需要这些宝贵的精神文化和切实的努力付出。
政府职能相比较改革开发时期将变得更加综合和全面,不仅需要严谨的分析时代形式,继承优良的传统文化精神,又要摒弃守旧的落后观念,适应新型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这将成为和谐社会背景下政府职能的研究难点和热点。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政府职能出现的问题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中国经济水平实现了阶跃式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沿海富饶城市人均GDP 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在这些成就的背后存在一些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与政府的职能分不开,可是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做的并不尽如人意。
在最近相当的一段时间里,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管理手段和发展重心与社会发展步伐出现明显的失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以人均GDP提高作为社会发展唯一标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人均GDP 相比新中国时期更是翻了好几番,我们沉浸于经济成就的喜悦中,我国政府部门也将GDP 的提高作为了社会进步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指标,这种职能错误导致了城乡发展不均衡化、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贫富差距加剧等等恶劣问题,在新农村的建设中,虽说引进了大额的投资,可是这些投资中有太多的低效率、无回报等失败投资,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1]。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政府职能转变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政府职能转变□郭东胜【内容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政府要进一步在与市场、社会、公民的动态关系中找准位置,明确角色定位,加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相符合的新型政府职能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按照“服务性”、“公共性”和“法定性”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导向,大力推进职能转变、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政府职能角色定位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公共治理的和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决于公共治理的和谐。
因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于各级政府拥有特殊的公共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对经济社会生活诸领域负有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职责和功能,建设这样一种和谐社会,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政府职能总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情况下,例如在主要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时期和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社会公众对物质文化等的需求不同,政府履行自己职责的任务、目标和着力点就不同。
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工作

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福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探讨政府工作如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加强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在重要岗位上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政府需要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以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力量的引导和管理,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增强社会自组织和自治能力。
同时,政府还要积极推动社区治理,加强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加强社区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的发展水平。
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加公共服务资源供给。
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此外,政府还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实现社会的包容和共享。
三、加强执法司法执法司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政府需要加强执法和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政府要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公正、文明、高效。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治安和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建设和谐社会是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需要政府全面贯彻执行。
政府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政府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
只有政府与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最后,希望政府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只有政府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才能够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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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政府职能的理性调适肖春艳曾保根2012-7-11 16:58:20 来源:《江汉大学学报:社科版》(武汉)2008年1期作者简介:肖春艳,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武汉 430072);曾保根,韶关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
(韶关 512005)内容提要: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政府在整个系统诸要素中起主导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政府职能理应作相应的调适,更加侧重健全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与程序,扩大公民参与权;落实行政问责制,实现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对公民服务需求的回应性;提供相关的制度保障,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等。
关键词:和谐社会/政府职能/行政民主/公平公正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和谐社会是指现代公民社会意义下的和谐社会。
个人自由、社会公正和人际友善,既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又是其基本要素或内涵。
现代社会的和谐是以个人的自由为经、以社会公正为纬的公民社会的和谐。
”[2]显而易见,和谐理念凸显了“社会公平、代表性、回应性、公众参与、社会责任感”等价值取向,彰显了未来政府执政的民主与宪政内涵,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
事实上,许多政府推行改革的目的在于争取行政内部的代表性、回应性与责任性的最大化,以充分地体现出宪法的民主价值。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套系统工程,在整个系统工程中包含着不同层次的多种要素,而政府是诸多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和谐社会的安排最终取决于政府体制上的安排。
当前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任务,就是科学地分析和把握时势,认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基础;同时,通过自身的变革去增强政府引导社会的能力,并做出科学的路径选择,从而真正承担起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角色。
因而,政府职能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相应的调适。
一、健全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与程序,保障公民权利1. 拓宽和健全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顺畅的渠道是公民有效参与国家事务的基本条件。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渠道比较单一,对话、沟通和协商的渠道还不够畅通,致使公民参与成为一个热点的“理论问题”,瘸腿的“实践问题”。
因此,必须大力拓展和优化公民参与渠道,创造灵活多样的参与方式,并使新的参与方式制度化。
要确保公民参与的有效性,至少应该构建以下两种渠道:其一,坚持政务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
罗伯特·达尔认为,充分的知情是民主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所有成员都有同等有效的机会来了解各种备选的政策及其可能的后果。
”[3]对于政府来说,要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全面公开除国家机密之外的其他政务,做到政府决策和管理的透明性。
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应建立、疏通和完善公众互联网参与渠道。
网络不仅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渠道,改善了公民参与的技术手段,降低了参与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兴趣和热情,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的效果和质量。
其二,健全听证制度,使公众的意愿能够真正体现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
我国有些城市虽然也举行了一些听证会议,但是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在听证过程中基本上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滔滔不绝,或者是一些专家大谈特谈,而与听证内容有密切关联的一般公众却很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不管是政务公开制度还是听证制度,其实质是使政府和公众达到一种话语的互动,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过程真真切切体现公民的意愿,使他们的话语达到一种博弈的状态。
2. 规范公民参政议政的程序没有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渠道,就没有真正的理性的公民参与。
规范的参与程序,是公民有序参与的依据和保证。
目前,在我国公民参与体系中,参与程序特别缺乏。
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范围(包括参与人的范围和参与事项的范围)、参与途径(如决策参与、执法参与、争议裁决参与、监督参与等)和参与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电子邮件、走访、提出意见建议等)。
同时,为保障公民参与的有效性与公正性,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公民参与的程序和方法。
我国公民只有在有效的制度化参与中,才能逐步提高参与认知、熟悉了解参与程序,提高其认知能力和程序能力,才能真正发挥主人翁作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二、落实行政问责制,实现依法行政“民主和责任是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
”[4]现代民主宪政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而责任政府必然要求责任行政。
2003年以来我国推行的问责制,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尝试。
我国宪法和法律仅仅规定了领导干部的罢免制度,至今尚未对“引咎辞职”做出正式规定;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法》,但我国至今仍缺乏保障责任行政得以贯彻实施的法律体系。
由于缺乏系统配套的制度平台,现在的引咎辞职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一种政策,而不能说是规范意义上的制度。
国务院于2004年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然而,“执行一部宪法变得比制订一部宪法更要困难得多”[5]。
比如,我国行政人员违法行政或行政显失公正的时候,追究责任的形式,大都仅限于上级党政领导对下级人员作出行政处分,进行机关内部处理。
轻者往往只是受到群众或者上级的批评、作出检讨、被责成更改政策或纠正行为;重者自请辞职,或被免职、罢免,极少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政人员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事实上,引咎辞职在中国只是一种官员任用制度的新探索而已,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机制。
”[6] 法治国家对失职官员所进行的问责,更多的是作为“他律”机制中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作为“自律”机制中的行政责任。
要落实行政问责制,需要规范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明确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主体。
改变当前我国主要由内部机关问责的单一模式,实现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相结合的主体问责机制。
如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行政体系内的专门机构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对责任者的追究;行政体系外的问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
(2)问责的程序化。
“行政问责的程序化,就是借助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问责制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政府向谁负责、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和范围、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方法步骤等予以具体化、法制化,使问责制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得以公正、持久、有效地实施。
”[7](3)加强行政问责的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
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责任意识,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文化底蕴。
只有将问责理念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的工作行为中自觉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的回应性1. 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政社不分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致使社会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最终影响了社会的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社会管理中的一个严重弊端是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落后。
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因此,迫切需要管理者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拓宽社会服务领域,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政府应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或引导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改革中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为改进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政府工具箱’”。
[8]合理授权,引入竞争机制,改变过去由政府包办社会事业的格局,营造由政府机构、市场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局面,促进三者合理分工,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借助网络改造和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网上信访、民政救助等工作模块,加快工作信息的流转和处理效率,利用网络将政府职能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能整合起来。
2.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服务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推进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打破公共服务行政垄断,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已成为世界性潮流。
正如有学者所言“质量和公众满意度是21世纪政府公共服务的主题”[9]。
反观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服务,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手段落后,传统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共服务模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公共服务市场化成为政府回应公民服务需求的主要途径。
(1)构建“无缝隙”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体系。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应该构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者之间“无缝隙”的服务主体体系。
首先,市场化必须慎用“看得见的手”:政府。
市场化的实质是使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和安排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分离,让政府实现“掌舵”与“划桨”角色的分离,政府应回归到“掌舵”的位置上来。
其次,市场化应该用足“看不见的手”:市场。
市场机制最大的优势就是打破政府垄断,营造一种竞争共存的局面,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恰恰就是“利用政府权威制度就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决策,利用市场交换制度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10]。
最后,鉴于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二者并不是零和关系,我们可以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这两只手之外寻找“第三只手”即公民社会,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一种缓冲力量,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治的体系。
(2)导入考量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措施。
和谐理念下,政府公共服务应以社会的评价为主、以服务对象的评价为主,加大公众影响比重;对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务员,在考核上应当加上公众评价的内容,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政府公共服务管理人员和机构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企业征询意见,与公众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回应公众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的各种问题。
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及时做出处理和负责的反应。
注重“绩效”导向,强化成本效益核算,使资源配置、奖励报酬与服务绩效挂钩,形成激励机制。
此外,还应当借助政府以外的压力,推动政府服务更加注重绩效。
国内外经验表明,“没有外部主体的参与、配合和制约,绩效管理评估有可能演化成一种表面文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