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正义价值之实现途径
法的正义价值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一)法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二)法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公正地解决冲突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法促进和保障全社会正义 这里的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 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 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 度。 1.法律对于这种正义的促进作用: 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 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 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通过实在法推进这种正义的限制 : 第一,尊重法律的道德性原则。 第二,法律的有效性原则。 第三,权利原则。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这是由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提出的来的。 (1)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他人,或者说,凡属于 同意同一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这一意义上,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 (2)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对什么属于同一范畴的具体规定,包括: 对每个人依据平等无差别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优点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工作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需要对待。 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起码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国际正义: 第一,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 殖民主义。 第二,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 程序。 第三,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 第四,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 第五,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第二节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 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 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 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无差别分配——《身份证法》 按照优点分配——《高等教育法》 按照劳动分配——《劳动法》 按照需要分配——《义务教育法》 按照身份分配——《继承法》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论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 其二 , 它可 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
的价值评判标准 , 以衡量法律是 “ 用 良法” 抑或 “ 恶法”。
收稿 日期 :0 9 0 - 5 20 — 10
1 0・ 0
法。 比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 照 《 行政处罚法 》 的规定
、
作者 简介 : 张琳 ( 94 16 一 ) 女 , , 四川南部人 , 阳工 学院副教授 。 安
・
执行 , 杜绝行政执法 中乱立章法 、 以言代法 、 以权压法 、 干扰执
法 在人类社会生活 中是一种规 范人 们行为 的社会 规范 , 绝大多数人能够 自觉守法 ,是 因为法本身有符合公 意即正义 的价值取 向。 每个人都拥有一 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 这种 不 可侵犯性 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 能逾越 , 因此 , 正义 否 认 了一些 人分享更 大利益 而剥夺另 一些人 的 自由是 正 当 的 ,不承认许 多人享受 的较大利 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一
文 献0 0 — 10 0 10 — 0X( 0 9)2 0 0 —2
少数人 的牺牲 , 以 , 所 在一个正义 的社会里 ,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 是确实的 ,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 于政治 的交易或社
、
摘 要 : 义是 法 的基本 价值 之 一 , 正 法应 以正 义的要 求作 为其 追 求 目标 , 并将 其确 定 为一 套 可操 作 的行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作者:王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正义论读书报告

正义论读书报告正义,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是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石。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正义的讨论和争议。
而对于正义的理解,也是人们长久以来探讨的话题之一。
本次读书报告将围绕正义展开讨论,探究正义的内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首先,正义是指按照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行事,对人和事进行公正的评判和处理。
在《共和国》一书中,柏拉图提出了正义的本质是每个人都尽其所能做最好的事情,同时也是整体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正义不仅体现在个人行为中,更体现在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中。
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们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正义的内涵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
在《论法》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的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正义,即按照法律和规则行事;另一种是特殊正义,即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怀和保护。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也常常看到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这正是正义的体现。
只有在关心弱势群体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另外,正义还包括对于不公正现象的批判和改变。
在《论法》中,亚里士多德指出,不公正的法律是非法的,人们有义务去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现象。
在当今社会,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对于这些现象的批判和改变,也是正义的体现。
只有在对不公正现象进行批判和改变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朝着更加公正和平等的方向发展。
总之,正义是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石,是每个人应该追求的价值观念。
正义包括了按照规则行事、对弱势群体给予关怀和保护、对不公正现象进行批判和改变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体现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们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追求正义,让正义之光照亮我们的生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的正义价值之实现途径"贺富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摘要*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主要有*法的正义被滥用+监督体制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而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则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正义,关键词*法的正义价值-阻却因素-实现途径中图分类号*./&01/文献标识码*2文章编号*&’’/3&%4/5%’’67’(3’’463’6一+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意义古希腊的杰出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法律则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正义为标准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因此要用法律的手段节制人们+教育人们+培养人们的正义观念和美德,#&)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大转型+大发展的时代,它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不断地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指出的*8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9#%)而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就要求我们研究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以保障各种利益群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是法治国家的理想追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始自主体性法理念的凝练$功在良善法制度的创就$而成于正义化法运作的展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为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这已成为法治国家的理想追求,%1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能够更好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来优化资源配置,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不正义的现象$很需要法律去加以调节,对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就能在市场经济领域实现社会正义$从而保证各种社会资源平等地向社会主体开放$保证社会主体在社会的竞争中处于一个均等的起跑线$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同等的公正对待而不得有任何歧视现象$保证社会主体平等地拥有达到其社会目标的手段#6),:1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能够更好地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8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9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我国法运作的根本目的,所以$我国只有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二+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的正义被滥用首先$表现在立法上,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因此$立法上的不正义$从源头上就表明了此法的不正义,其次$表现在法的实施上,即使是在正义的立法下的执法$也还有执法正义与否的问题,当前$我国的法院体制还存在着体制四化的现象*即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和非独立化#;),我国有些地方的许多冤假错案$也大都是由枉法执法所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往往被不正义的执法践踏,同时$正义也可能由于执法的过失而被滥用,由于执法者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科学文化知识的畸形或者低下$错误地将不正义作为正义$或者将正义视为不正义的情况时而有之,%1法律监督体制不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基本建立$但对于法的监督体制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等方面还未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督体制等,而法律监督在法律调整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保证依法办事的作用,因为如果一<&<重庆邮电学院学报5社会科学版7%’’6年第(期=>?@A B C>D E F>A G H I A GJ A I K L@M I N O>D P>M N M B A QR L C L S>T T?A I S B N I>A M总第(6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期!收稿日期*%’’63’%3%0作者简介*贺富永5&/0:37$男$江苏省新沂市人$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的研究,个国家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谈不上法治"#$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法律意识虽然目前已经不是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但是它们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却依然存在"例如!封建特权思想!%权大于法&的思想!%法是专门管老百姓&的思想!%法不责众&的思想!绝对民主’无政府主义思潮!认为法律’自由’平等’人权等都是%超阶级的&思想等等!在我国目前都还会有一定的市场()*"在传统的中国!法律虽然以刑杀为核心!但刑杀并不是它的最终目的或者说价值取向!它所追求的是取消刑杀和法律的无讼"(+*人们对诉讼权利观念淡薄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是儒家的重仁义’轻权利和利益的思想!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三’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确立法制观念法治观念的培育是中国法治化的难点之一"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这一法律文化一直持续到-.世纪+.年代!它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往往充满信心!而对法律则缺乏信仰和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甚至有些时候!在某种情况下!逃避法律竟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并常常习惯于从法律之外找答案"对此!我国法治观念的培育必须从如下方面入手/首先!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在我国!以往一直都把刑法看成是治国的最有效的法宝"这一思想贯穿于中国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始终!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从其表象结果看!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自成体系0利用刑事法律’法规打击犯罪坚决!成果显著0执法力度较高!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破!社会效果极佳"另外!从我国法律宣传上看!几十年一贯制!总是把刑事教育放在首位"无论是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还是学校法制教育课程!大多以刑事教育为核心"这不免给公民以强制的感觉!抑制了平等自由的思想"因为刑法历来以禁止性规范为核心内容!授权性规范相当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如何提倡权利意识!实现权利本位观念呢1因此!弱化刑事教育!崇尚在法律引导下的自由’平等!已是我国实现法治的首要任务"对此!我国的法制教育必须转到这一方向上来"其次!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联系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必将导致法治观念的生长!反之!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而要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则要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并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同时!我国应恢复%权利是权力的基础&这一法治命题!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和基本公正!最终达到对权力的制约"当然!权利也是有界限的!它不得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0权利是法定的!行使权利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因为权利本位的内在涵义就是指/%公民在法律划定的界限内享有价值选择’行为自由和利益获得的可能性"&(2*再次!深化公民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验"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是否能够实现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国家和政府执行与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甚至倒向反面"对此!有学者指出/%政府守法程序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企盼0若是一种恶劣的3政府都不守法4的法律经验!则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法律至上观念"&(5*所以!要给公民以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体验!使他们感知具体的法律"而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国家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行为示范和行为感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应成为信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模范"即使是在某个法律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的情况下!只要这个法律没有被宣布废止!尚未丧失其法律效力!就必须坚决以此法为据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立法正义立法正义是法律运作的起始环节"立法正义是法治正义的前提"立法的不正义则是扼杀法治的利剑"从立法正义的实质看!它要求/一是立法的民主化"即要求立法要从民众而来并符合民意0二是立法的科学化"即要求立法要尊重客观事实!要注重社会效益!要重视专家的作用0三是立法的法治化"即要求立法权限法制化!立法内容合法化!立法程序法定性"(6*从立法正义的形式看!它要求/一是体系的统一性"我国改革开放-.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各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规章!但有关规章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规章的制定机关是执行机关!其性质就决定了规章不应对公民和法人设定义务0有些规章!则超越了职权!设定了公民和法人的义务!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权益0有的规章则是行政机关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这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等等"(6*二是内容的一般性"即立法要求法按照%类似情况类似规定&的原则为人们设定一般性的行为模式!而这些行为模式的主体是泛指而非特指"三是法条的可操作性"法治的精神体现于每一法条的生命力之中!而法条的生命力则体现在其可操作性上"而我国一些过分抽象’过分原则’过分模糊的立法规定!不仅不能成为我国法治被讴歌的根据!相反往往会成为我国法治被亵渎的口实"因此!我国要实现立法的正义!则必须加强对立法的监督"首先!要加强对法律的监督"这主要包括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监督审查"前者是宪法监督问题!这是现代宪政国家所普遍推行的制度!后者则属于我国的特殊情况(6*"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法规的监督"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有很大的独立性!甚至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如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有些内容已直接影响了法的体系的和谐"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行政法规的监督!这对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协调!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6*"再次!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监督"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可由国务院进行0对国务院各部委规章的审查!则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而对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则7 -7-..6年第)期重庆邮电学院学报8社会科学版9::::::::::::::::::::::::::::::::::::::::::::::::::::::::::::::::::::::;<=>应当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最后"还应当加强对授权立法和法律解释的监督!即一方面要监督立法权的行使是否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规范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另一方面"要监督立法权的运用和行使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适度与合理!%&实现执法正义执法就是手持#执掌法律进行相关活动"也称法律执行!’()执法是国家权力链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就将变成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因此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和执行!作为执法权"则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由此"执法正义也就成了一个最需要实现而又最难实现的正义了!而要做到执法正义"就要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执法法治原则!即*一是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坚持贯彻依法办事$二是要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滥用#越权和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第二"执法公平原则!即*一是要求市场调节的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传统的行政命令手段$二是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适当的控制"要通过法律设定具体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职能"使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竞争$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适宜#恰当#合理#公正!第三"执法效率原则!即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到迅速#有效!所谓迅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有关行政事务时"要抓紧时间"快速反映"不要久拖不决"但同时要求不要超越法律时效和法律程序$所谓有效"则要求行政执法的结果要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实现司法正义在我国"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的活动!’+,)-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而要实现司法正义"则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司法独立的原则!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此"我国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以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这一原则"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司法权"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要避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要管的现象!同时还要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以真正做到司法机关是公民和法人以及国家的守护神!第三"坚持司法程序法定性和正当性的原则!所谓司法程序的法定性"即审理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离开了法定程序"便无法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则要求在司法中做到程序平等#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以及程序的完整与科学"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崇高的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第四"司法责任原则!所谓司法责任原则"即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我国要完善有关司法责任的法律制度"诸如建立廉正制度#奖惩制度#冤狱损害赔偿制度等"从而使司法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做到有章可循!0&实现守法正义守法是法律实现的普遍方式"而要保证法律得以有效实现"就必须强化守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要做到守法正义"关键问题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降低各类案件的发案率!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一是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黑格尔曾说过*-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普法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使人民知道法律"懂得法律"其法律意识才会提高"才会自觉地守法#用法!第二"要加强对合法权利的保护!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就是说"法律应当成为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法宝!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要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才能激发公民守法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其法律意识!第三"要加强对权利的法律制约"及时有效地制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只有运用法律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确保权力的运行不违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权力的运行"明确权力的范围和运行程序"引导权力行使者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1&实现监督正义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而要加强监督"则有赖于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有赖于各个监督主体积极行使其依法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针对我国目前在监督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要实现监督正义"则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方面"要增强人大的权威!这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顺人大同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有关人大监督权方面的立法!要将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进一步具体化"对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二"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一方面"要保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现在"我国的请示批复制度对监督的阻碍还是2%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贺富永论法的正义价值之实现途径很大的!对此"应当做到"下级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由下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由该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确实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案件"才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第三"要加强社会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当前"我国应改革新闻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控制"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原则$同时"要制定新闻监督方面的立法"保障新闻机构及其工作者能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力!第四"要加强和完善监督中的分权制度!迄今"我国关于监督的分权制度还不完善"仍然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对此"应予以完善之!第五"要改变监督以非诉行为为主的现象!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而且这种监督手段的生效也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但是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所以"这种以非诉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的成功依赖于监督对象的自律"同时"监督又是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的!&’()总之"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主要必须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的正义!因为这几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而我国只有通过以上途径"方能真正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参考文献%&’)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0/1*&1)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2)*人民日报"13310’’0’-*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人民出版社"’,,4*&/)公丕祥*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331*-5"1,501,,".’5".15".4-*&()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6)*中国法学"133."’7’’’8%/*&5)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333*&-)李曙光*论依法治国&2)*工人日报"’,,40’10’379/8* &,)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6)*中国法学"’,,4"7(8%/.* &’3)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6)*法学评论"133."7’8%41*&’’)徐显明*司法改革十二题&6)*法学"’,,,"7,8%(*&’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7第’卷8&+)*北京%商务印书馆"’,(5*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5’*’(/*&’()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1333*/5’*7上接43页8三#对当前政治制度研究的一点认识总体上看"我国学者对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自-3年代以来13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第一"完成了研究态度的转变!学者们不再以简单的贴标签的方式去研究西方政治制度"意识形态色彩淡化"开始以科学的态度"比较#借鉴的目的去客观分析西方政治制度!第二"基本构建了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体系框架!在西方政治制度史和当代西方政治制度方面"在国别史研究与专题研究方面"宏观与微观的制度研究框架已基本确立!第三"实现了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国内学者利用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多种方法去研究西方政治制度"提供了分析西方政治制度的不同视角!第四"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更加深入!进入,3年代以来"学者们对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是在整个世界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从而使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同时"学者们已不再满足于对西方政治制度的介绍与说明"而是力图分析政治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弊端"对各国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试图科学预测各种具体政治制度的未来!第五"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者群!在这二十年的发展中"对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学者群体"有些学者已经成为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专家!在这13多年的研究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首先"对西方政治制度史的研究缺乏<政治=的视角!当今研究西方政治制度史的学者多是历史学家"他们往往从历史的角度"而不是从政治制度的内在特点和运行方式上来研究西方政治制度史"这不利于西方政治制度研究的发展!其次"对西方某些具体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和全面!在具体制度上"学者们往往对中央一级的政治体制予以较多关注"却忽视了对政治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治制度的构成#运作及职能演变的研究$对于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的研究似乎关注不够7研究司法制度的往往是一些法学界人士"不能够把司法制度放在整个国家机制的背景下去研究$研究行政制度的往往是一些行政学家"着眼于行政改革与行政效率8$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一些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联合体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内学者应对此予以关注!最后"一些学者对政治制度的理解似乎不够全面7当然"学者对政治制度的定义还存在着争议8"对一些非制度化的因素如利益集团#新闻控制等较少涉及!董晓阳著>俄罗斯利益集团?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一个开创!随着社会发展"不仅利益集团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利益集团对政治制度和实际政治影响越来越大"在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上"对这方面的研究应予以加强!注%因本文参考书目过多"且版面有限"经作者同意"予以删除!@ / @133/年第5期重庆邮电学院学报7社会科学版8A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B C D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