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环办[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201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化学工业迅猛发展,化学品的种类、产量、使用量以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量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了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化学品环境管理亟待加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要求,改变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不全、基本情况不明的现状,为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化学品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奠定基础,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夯实工作基础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是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调查结果可为确定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区域和行业、筛选需高度关注的化学品清单、排查我国新化学物质、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梳理评估化学品项目布局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为判断我国生产化学品环境现状、提高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学习调查有关资料,深刻认识开展本次调查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做好前期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三个保障本次化学品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基础信息缺乏,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艰巨性,精心组织,做到组织保障、质量保障和时间保障,确保圆满完成调查工作。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按照《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成立以业务主管厅(局)领导为组长的调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各阶段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表

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表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表一、企业环境风险检查1. 是否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 检查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处理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 检查是否存在重金属污染物的储存和处理问题。
2. 是否存在有害废物产生和处理风险?- 检查有害废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废液、废气和废固体。
- 检查有害废物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3. 是否存在水污染风险?- 检查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和处理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检查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4. 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风险?- 检查企业的储存和处理设施是否存在泄露或渗漏。
- 检查企业的土壤样品,确保土壤没有受到污染。
5. 是否存在空气污染风险?- 检查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和处理设施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 检查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 是否存在噪音和振动污染风险?- 检查噪音和振动污染源的位置和性质。
- 检查是否存在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7. 是否存在辐射污染风险?- 检查企业是否涉及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或处理。
- 检查企业的辐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标准。
8. 是否存在火灾和爆炸风险?- 检查企业的火灾和爆炸物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 检查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二、化学品检查1. 化学品库存清单- 检查企业的化学品库存清单是否准确并及时更新。
- 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位置和处理情况。
2. 化学品安全措施-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理规范。
- 检查是否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和紧急处理措施。
3. 化学品泄漏和事故应急预案-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化学品泄漏和事故应急预案。
- 检查员工是否接受了相应的培训。
4. 化学品危险性评估- 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化学品的危险性评估。
- 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标签和说明书。
5. 化学品包装和运输- 检查化学品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并检查包装的完好性。
- 检查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5bbfcca1c7aa00b52acb2d.png)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1]115号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现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两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赵志勇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73传真:(010)66556444电子邮箱:jcjc@附件:1.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危险废物检查通知附件一: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办[2010]1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0.02.09【实施日期】2010.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我国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和化学品监管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状况底数不清,监督管理仍处于事后、被动处置阶段,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状况和化学品监管现状,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我部决定自2010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应按照统一领导、专业指导、属地负责、逐级审核的组织实施原则,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省级领导小组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阶段的工作。
二、精心组织。
检查工作分准备试点、部署培训、检查登记、数据分析汇总和验收总结五个阶段,准备试点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
各地要按照《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要将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检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7•【文号】环办函[2010]419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函[2010]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目前,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工作”)即将进入全面检查登记阶段(2010年5月-10月)。
为认真落实《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及时掌握各地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好下一步工作,决定建立各省级环保部门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工作信息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请各地按《检查表填写、录入完成情况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的要求,分别填写所辖地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检查表纸件填报情况以及完成网上录入情况。
各省(区、市)在每月上报《进度表》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提交文字报告。
主要报告辖区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等。
报告时间为2010年6月至11月,每月5日前;《进度表》数据填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至10月,每月的25日。
二、报告的要求《进度表》填写要求真实、准确;文字报告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简明扼要。
每次报告只需上报当前工作进展,已报告的工作不必重复。
严格按时限上报,不得拖延。
我部将及时汇总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结合核查工作进行现场调研,了解情况。
各地执行报告制度情况将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毛剑英寿丽娜联系电话:(010)66556461传真:(010)66556454电子邮箱:*************.cn附件:检查表填写、录入完成情况进度表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检查表填写、录入完成情况进度表(汇总截止时间:2010年月25日)备注:表格行数不够,可复印。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环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落实《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促进检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我部制定了《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检查工作进度完成情况,认真落实,并按《方案》要求将书面核查报告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毛剑英电话:(010)66556461传真:(010)66556454电子邮箱:*************.cn附件: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以下简称“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
一、核查目的通过核查地方环保部门在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工作中的准备部署情况、《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填报及网上数据录入等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环保部门加强企业环境风险检查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各阶段工作顺利完成。
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和验收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工作的参考依据。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附表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附表
环境风险评估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全国重点行业企业需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下表列出了各种环境风险因素以及相关化学品检查要求。
环境风险因素化学品检查要求
废水排放检测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物浓度
大气排放检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土壤污染检测有害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浓度
噪声污染检测环境噪声水平
辐射污染检测辐射水平
化学品检查表
为确保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没有化学品泄漏或超标排放,全国重点行业企业需要进行化学品检查。
以下为化学品检查表的部分内容:
废水排放检查
•主要监测指标:重金属污染物浓度、有机物浓度
–重金属检测:铅、镉、汞、铬的检测
–有机物检测:苯、甲苯、氰化物的检测
大气排放检查
•主要监测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排放检测
–氮氧化物排放检测
–颗粒物排放检测
土壤污染检查
•主要监测指标:有害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浓度
–有害重金属检测
–有机污染物检测
噪声污染检查
•主要监测指标:环境噪声水平
–白天和夜间的噪声水平检测
辐射污染检查
•主要监测指标:辐射水平
–γ射线、α射线、β射线的检测
结论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以上化学品检查表进行检查,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川环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1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依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了《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川环办发〔2010〕62号),对该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步骤、实施阶段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各地按照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组织了培训,此项工作现已进入纸质报表的审核和网上录入阶段。
但是,个别市(州)环保局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整体工作推进缓慢,存在排查不彻底,有漏查现象;报表填报内容不全面,有漏填现象;网上填报进度缓慢,有未填报现象;信息上报不及时,有迟报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特对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排查,摸清应查企业底数对辖区内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石油加工、炼焦业3大类10中类35小类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对照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电子文档已向具体经办人发送,若无,可与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联系)情况进行逐一排查。
对污染源普查列出的企业全部列入此次排查范围。
认真排查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已验收的企业; 2007年12月31日前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新建项目。
各市(州)环保局经排查后,认真填报《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对与普查企业名单和企业数不一致的,或企业因停产无法联系到负责人的,要逐一说明原因或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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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
学品检查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0]25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03.11
【实施日期】2010.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确保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检查数据填报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0〕13号)的总体安排,我部定于2010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两期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培训班。
请各地做好相应准备,力争在4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县(区)级环保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5月份检查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到时间
第一期3月29日-3月30日,报到日期为3月28日全天。
第二期4月1日-4月2日,报到日期为3月31日全天。
二、培训地点
江苏省南京双门楼宾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5号(宾馆总机:025-********)
三、培训内容
(一)我国环境事件统计分析;
(二)《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介绍;
(三)《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表》填报方法及指标解释;
(四)检查数据网上填报软件使用;
(五)试点地区经验介绍;
(六)技术讨论。
四、参加人员
(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现场核查的同志4名;
(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检查工作的业务骨干3名,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检查工作的业务骨干1名。
以上人员分期参加培训。
五、其他事项
(一)请参会人员将会议回执于2010年3月22日前传真至环境保护部;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可携带具有WiFi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以提高网上填报软件使用的教学效果;
(三)培训食宿费用由我部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未经我部同意,不
得超额派员。
超额派员的,需自行承担培训食宿费用。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王立
电话:(025)86266809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毛剑英
电话:(010)66556461,(010)66556454(传真)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宝成
电话:(010)66556259
附件:1.分期培训名额表
2.培训班回执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
分期培训名额表
编号督查中心、省
市名称
省级
名额
地市级
名额
小
计
编
号
督查中心、省
市名称
省级
名额
地市级
名额
小
计
1华北督查中心4420华南督查中心44 2华东督查中心4421西北督查中心44 3东北督查中心4422西南督查中心44 4北京市3182123湖北省31316
5天津市3182124湖南省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