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股东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决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指引,以便引导会议的进行。
以下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一些指引:
1.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大会,并提供大会议程、议题等资料。
2. 出席与表决: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如无法亲自参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3. 会议主持: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议程安排、讨论控制、发言管理等工作。
4. 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审议分红等议题。
5. 发言与讨论:股东有权在会议中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言应围绕议程展开,避免无关话题。
6.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
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同意。
7. 记要记录: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包括会议的议程、决议结果、股东发言等内容。
8. 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应该将会议结束后的后续工作明确,如公布决议结果、整理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遵守能够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有效性,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股东会议事规章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章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是为规范股东会议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股东监督与管理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执行。
二、会议主持人股东会议的主持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主持。
主持人应当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维护现场的秩序,保证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会议通知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天将会议通知书发至股东所在地址,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公告于公司网站上,以保证股东知悉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
会议通知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2.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3. 股东会议的参加方式和投票规定。
四、参会代理人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授权其他人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股东必须在股东会议召开前告知公司,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文件。
参会代理人应当在股东会议前向公司提交授权文件,并在会议上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证明文件,并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投票权。
五、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股东会议的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会议决议内容等。
会议记录人应当将会议记录作为要件保管,不得泄露机密和商业秘密,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
六、会议表决股东会议通过表决决定诸如下列事项:1.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公司股份发行、转让等事项。
3.公司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决策。
会议表决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股东人数占总股东人数的比例为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若未规定,应不少于半数以上。
2. 表决者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按照投票多数确定。
3. 在表决之前,应当对表决程序进行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作出表决结果,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七、会议决议股东会议决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
司决策的场所。
以下是一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常见要点:
1. 召开方式:公司应提前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一般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报纸、信函等方式通知股东,确保股东有
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信息和议程。
2. 出席资格:只有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利出席股东
大会。
股东必须事先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规定
时间内报名参会。
3. 报到签到:股东在到达会场后需要进行报到签到,以核
实其身份和出席资格。
4.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通常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负
责主持和组织会议。
如果董事长无法出席,会有其他董事
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主持。
5. 会议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订立。
议程应提前公告,包括讨论的议题、提案内容和决策事项等。
6.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一般采取表决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
重要议题通常要求通过股东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少数意见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
7. 决策结果: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及时向股东公布。
对于重大决策,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8. 议事录和决议文书:股东大会的议事录和决议文书是会议的正式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决策过程和结果。
公司应将这些文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以备审计和监管机构的检查。
以上是一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有所不同。
股东和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并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沟通渠道参与和决策公司事务。
【模板范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WORD12页)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共九人组成,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数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条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送达董事会秘书。
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提议的事由;(二)会议议题;(三)拟定的会议议案;(四)提议时间和提议人;(五)联系方式。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应当在不迟于24小时内向董事长报告,在与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其他董事报告。
第八条董事长应当接到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在收到提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九条董事长应至少提前一天将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用传真、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董事。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股东会议事制度是指股东会议的组织形式、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东会议事制度:
1. 召开方式:股东会议可以通过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召开,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2. 会议程序:股东会议一般包括开会、选举主席、确认参会人员、审议议程、讨论决策事项、表决等环节。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议程的顺利进行。
3. 出席权和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持股比例来决定。
股东会议可以设立委托代表,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
4. 决策程序:股东会议一般采用多数表决制,即根据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来决定。
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多数股东的同意或特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
5.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发言顺序、发言时间限制、讨论和辩论等规定,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6. 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应当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署确认。
会议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决策和追责的依据。
股东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股东会议制度可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权限第五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公司一年内单次投资不超过7000万元且累计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二)公司一年内单次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且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三)公司一年内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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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OO九年十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公司债务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对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及发行其他金融工具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作出决议;(十六)修改《公司章程》;(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八)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提出的临时提案;(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的;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5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的;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交易。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发生上述比例不足5%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公司发生上述比例不足1%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慎决定后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除适用本条规定外,还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除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以外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融资事项: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或控股子公司的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范围内的。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