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国际结算方式及其风险比较
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

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
大致上来说,当前中、小企业运用最多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汇款”(约占整个国际贸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趋势)。
采用汇款结算方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仅就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量体裁衣。
一、汇款结算方式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
“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
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
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是指买方和卖方在完成交易后进行货款的支付和收取的方式。
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
首先,最常见的结算方式是电汇。
电汇是通过国际银行间结算系统进行货款支付的一种方式。
买方将货款直接转账到卖方的银行账户中。
这种方式快捷方便,成本相对较低,通常在现货交易中使用。
第二,信用证结算是一种买卖双方都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
买方在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并要求银行对卖方进行付款担保。
当卖方完成货物交付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必要的单据,买方的银行才会支付货款给卖方。
这种方式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但要求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可能会增加卖方的操作成本和时间。
第三,托收结算是指买方通过自己的银行委托其境内或境外银行向卖方收款的一种方式。
买方将单据和提示银行收付款的指示提交给自己的银行,由该银行转交给卖方的银行进行收款。
托收方式相对于信用证结算较为灵活,而且可以与双方信任的银行合作,对于一些更加简单的交易可以选择使用。
第四,票据结算是指利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票据包括汇票和承兑汇票。
买方可以委托自己的银行开立票据,并将其转交给卖方,卖方持票到买方银行进行兑票并收款。
票据结算方式在一些长期合作关系中常被使用,可以为卖方提供更加灵活的资金使用方式。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结算方式,如账期结算、保函结算等。
账期结算是指买方和卖方在商品交付后,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给了买方一定的信用,但也增加了卖方的收款风险。
保函结算是指买方向卖方的银行开立担保函,承诺在一定情况下按时支付货款给卖方。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涵盖了多种方式,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来平衡风险和效益。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双方需要考虑交易的规模、信任程度、风险承担等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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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国际贸易支付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的收付。
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费用负担。
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尽量选择对收付双方都较为公平合理的支付工具和收付方式。
(一)三种收付方式简介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
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
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远期,D/P即期),承兑交单(D/A)。
33></a>.信用证(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二)结合案例分析常用支付方式下的风险1.汇付。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利,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资金而言,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
国际结算的方式选择与风险规避

国际结算的方式选择与风险规避作者:邹睿蓉来源:《消费导刊》2011年第07期一、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型与比较国际结算方式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参与一项经济交易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利用特定的途径和货币,处理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
(一)汇付进口商直接通过银行把货款汇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由银行把货款付给收款人即是汇付。
一般分为票汇、信汇和电汇等形式。
交易双方如采用此种方式,银行只提供服务,买卖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信用,因此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二)托收托收是指出口商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托收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方式,出口商承担的收汇风险比较大。
从本质上讲,托收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结算方式,目的是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为出口商开出的表明固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取得付款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只要出口商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会支付货款。
(四)国际保理国际保理指出口商根据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通过实现应收账款来免除出口商的承担风险、账款催收等相关职责,并可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预付的国际结算方式。
保理既以债权转让的方式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又兼具账款管理及追收、信用保险、融资等职能。
(五)银行保函出口结算中的银行保函,主要是指进口商向银行申请,为出口商开立以银行为担保人的书面担保凭证,如果进口商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可以向银行索偿。
很显然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出口商承担的收汇风险明显减少。
(六)福费廷福费廷是指在标的较大且延期付款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出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福费廷商,以提前取得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主要特点是票据买卖后的无追索性。
二、选择国际结算方式的依据(一)交易商的信用等级国际结算可否顺利完成,交易双方的信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优缺点及风险避免

国际结算风险10金融3班吕淼2010241125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
为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等手段外,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由此带来了出口收汇风险的增加,致使部分企业收汇困难、资金流动缓慢、企业运作效率低下。
特别是在全球金融海啸爆发后。
海外市场购买力急剧萎缩,我国出口形势严峻,一部分外贸企业受海外坏账所累导致歇业、破产。
因此,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对于保护企业利益显得至关重要。
合理选择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防范结算风险,是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
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优势和潜在的风险。
究竟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这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贸易环境、国外客户资信状况及企业资金实力等综合因素。
现就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和存在的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汇付方式的优点和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经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方式。
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中。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在出口商将货物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在根据约定发运货物。
而货到付款正好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的优点是手续简便、快捷,费用少。
同托收和信用证不同,汇付避免了银行及一些国际贸易惯银行只收取汇款手续费。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回货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较大。
且资金负担不平衡。
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都由买方或卖方提供;(2)对于卖方来说。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1.汇款2.托收3.信用证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三.信用证的特点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四.种类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六.保兑、保付条款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六.流程插一张流程图1、进出口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进口方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方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4、通知行通知出口方5、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交单议付即:出口方提交信用证提及的全套单据给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该行支付款项6、议付行寄单索偿即:付款给出口方的银行凭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其他银行请求偿付货款,付款行付款后获得该全套单据7、进口方付款赎单进口方审核无误后付清全部货款及有关费用,取得全套单据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4.通知行核对无误后转递给出口人;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并开具汇票,在有效期内向当地银行议付;6.银行审核无误后按发票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付款;7.通知行或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8.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至此,进口方与开证行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七.信用证的作用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三是便利作用: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对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八.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着;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3信用证方式也具有一些缺点;比如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尽管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另外,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较高,审单等环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九.信用证的风险信用证风险的表现:①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②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③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指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一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 结果就是受益人结汇困难,银行的担保责任也会免除,银行信用重新变回商业信用,这个时候受益人只能向开证申请人索赔,但是否索赔成功就要看开证申请人的信誉了,一般会很难索赔成功;④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首先,银行审单只要“单单一直,单证一致”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方而不管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进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单证可能完全做到一致,就会出现单据不符;对于单据不符包括两种情况,UCP500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无关紧要的不符;二是名符其实的不符;无关紧要的不符是指虽然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符,却可以视为相符的不符点,这种不符点单据仍可为银行所接受;名符其实的不符,即构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单证不符;包括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不符合UCP500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该类型不符点单据的后果是开证行解除了单证相符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将银行信用证转为商业信用证,也就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3.信用证软条款的规避;关于软条款,受益人应该确保制单结汇不受买方的制约,单证应该由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机构,或货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证信用证的真伪,收到开证行开出的电开信用证,应当核对密押;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内容,看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特别注意信用证中有无出现与合同内容相矛盾的条款;每份软条款都有各自表述,没有现成格式,认真仔细阅读,搞清其含义和对出口方可能造成的利弊,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删除的部分,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据理力争,让客户取消该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CP600的规定,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在价格上适当让步,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但出口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十.案例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只要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便得到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从而避免因其它商务纠纷而导致买方的拒付。
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买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即使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卖方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是卖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买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买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档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导致买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非实质性不符点的无理挑剔而要求降价或拒付;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卖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卖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开立银行履约保函保证按期发货并保证货物数量、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如果卖方违约,担保银行保证赔付。
并要求该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与其它单据一并提交。
一旦买方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达到补偿其利益受损的目的。
虽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交国家商检局或国际商检机构SGS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来证明商品的数量与质量,但是该检验证书无法保证在出现实际到货与证书不一致时买方能够得到赔偿,而银行履约保函的出现则可以消除买方此种后顾之忧。
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特别是在有加工贸易背景合同项下,买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买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而买方则需要得到卖方对这种特殊要求的保证,银行保函就是最好的保证文件。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结算的意义和作用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参与国际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完成货款的支付和收款,实现资金的调拨和流动,从而保证国际交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
国际结算还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业务的发展。
此外,国际结算还可以为国家间的货币政策和国际金融稳定提供支持。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国际结算包括多种形式,主要包括贸易结算、投资结算和金融结算。
贸易结算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行的货款支付和收款,主要包括进口结算和出口结算。
投资结算是指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进行的资金交易和结算,主要包括直接投资结算和证券投资结算。
金融结算是指在国际金融交易中进行的资金交易和结算,主要包括跨境支付和跨境清算。
三、国际结算的方式国际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和付款结算等。
电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电子支付和结算,是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由进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的银行开出的支付保证,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托收是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付款结算是出口商直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四、国际结算的风险国际结算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动而导致的收款和支付额度的变化,从而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受损。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稳定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五、国际结算的监管和规范国际结算受到各国法律、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监管和规范。
各国法律规定了国际结算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
监管机构对国际结算进行监管和审核,以确保国际结算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结算的规范和标准,以促进国际结算的便捷和安全。
六、国际结算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结算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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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收支付方式中, 进口商掌握着付款的主动权, 又可以减轻或
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银行就得付款。
避 免 对 资 金 的 占 压 , 承 担 的 风 险 较 小 , 主 要 风 险 有 : (1)出 口 方 不 按
国 际 贸 易 货 款 的 结 算 , 有 汇 付 、托 收 、信 用 证 、国 际 保 理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银 行 保 函 及 备 用 信 用 证 等 方 式 。 本 文 涉 及 了 其 中 四 种 结 算方式。
一 、汇 付 Re mitta nce 汇付, 即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 是指由付款人 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 结算时, 银行只提供帐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 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 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 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 易 合 同 互 相 提 供 信 用 , 故 属 于 商 业 信 用 。汇 付 属 于 顺 汇 法 , 即 资 金 的 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 汇 款 方 式 有 电 汇 ( telegraphic transfer, T/ T) , 信 汇 ( mail transfer, M/ T) 和 票 汇 ( demand draft , D/ D) 。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1 、用 于 货 款 的 结 算 预付货款, 又叫先结后出, 在某些国家也叫净付款。是指进口 商在出口商交货以前就向其支付了货款。预付货款是一种对出口商 有 利 , 对 进 口 商 不 利 的 结 算 方 式 。预 付 货 款 一 般 有 随 订 单 付 现 ( cash with order, 简称 C.W.O) 和付部分货款或定金(down payment )的做法。 货 到 付 款 , 这 种 方 式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赊 销 ( open account , O/ A) 。 这种交易情况正好和预付货款相反, 是卖方先发货, 买方收到货物 后 或 收 货 后 再 过 一 段 时 间 付 款 。对 卖 方 来 说 , 风 险 最 大 , 完 全 失 去 了 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要冒钱货两空的风险。货到付款一般有交货 付 款 ( cash on delivery, 简 称 C.O.D) 和 寄 售 ( consignment ) 的 做 法 。 2 、用 于 贸 易 从 属 费 用 的 结 算 贸 易 从 属 费 用 的 种 类 很 多 , 有 运 费 、保 险 费 、佣 金 、退 款 、赔 款 、 广 告 费 、包 装 费 、延 期 付 款 的 利 息 等 , 它 们 通 常 采 用 汇 款 的 方 式 支 付。其中运费和保险费是贸易从属费用中最主要的项目, 也是汇出 汇 入 笔 数 最 多 的 项 目 。。 二 、托 收 Colle 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 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 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 式 。 根 据 《托 收 统 一 规 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 ( 简 称 《U- CR522 》), 托 收 分 为 光 票 托 收 和 跟 单 托 收 两 种 。 光 票 托 收 (clean collection ), 是 指 金 融 单 据 不 附 带 任 何 商 业 单 据 的托收, 即仅以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属于非贸易 结 算 方 式 , 也 可 用 于 货 款 尾 数 、小 额 交 易 货 款 、贸 易 从 属 费 用 和 索 赔 款的收取。 跟 单 托 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 是 指 金 融 单 据 附 带 商 业 单 据 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其基本做法是, 出口商根据买 卖台同先行发运货物, 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 同 有 关 货 运 单 据(即商业单据)委托 出 口 地 银 行(托 收 行)通 过 其 在 进 口 地 的 代 理 行 (代 收 行 )向 进 口 商 收 取 货 款 。为 区 别 于 信 用 证 收 付 方 式 , 在 我 国 习 惯 上 把 托 收 方 式 称 为 “无 证 托 收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托 收 往 往 特 指 跟 单 托 收 。按 照 交 单 条 件 的 不 同 , 跟 单 托 收 又 可 以 分 为 付 款 交 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和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 由 于 托 收 方 式 的 结 算 工 具 — —— 托 收 委 托 书 和 跟 单 汇 票 等 是 从
在付款交单条件下, 进口商在付清货款以前, 不能从代收行处取 得 货 运 单 据 , 因 而 就 不 能 提 取 货 物 ,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仍 属 于 出 口 商 。如 进口商到期拒不付款赎单, 出口商可将货物售给他人, 或将货物运 回, 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 如处理不及时, 还 有可能被进口国海关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
出口方流问进口方, 而款项却是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 两者呈反方 向流动, 故属逆汇。
按 照 《托 收 统 一 规 则 》的 规 定 , 银 行 在 托 收 业 务 中 , 只 提 供 服 务 , 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 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 付 款 的 责 任 , 也 无 检 查 审 核 货 运 单 据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买 卖 合 同 的义务。在跟单托收方式的使用过程中, 不同交单条件对出口商来 说, 承担的风险是不相同的。
[3 ] 耿 玉 红 、袁 文 传 、刘 罗 炳 : 《FIDIC 条 件 下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的 途 径 及 其 发 展 》, 载 《中 国 工 程 咨 询 》2001 年 第 4 期 。 [4 ] 李 太 成 、周 瑾 如 : 《DR B 在 国 际 工 程 中 的 应 用 》, 载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2003 年 第 02 期 。 [5 ] 方 志 达 : 《新 工 程 合 同 与 传 统 工 程 合 同 》, 载 《重 庆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 2001 年 第 6 期 。 [6 ] 罗 凤 、向 科 : 《英 国 土 木 工 程 师 学 会 NEC 合 同 及 其 特 点 》, 载 《四 川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2005 年 第 3 期 。 [7 ] 许 娟 : 《DR B 和 NEC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比 较 》, 载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 2006 年 第 11 期 。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 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后, 就 可以从代收行那里取得货运单据, 提取货物。出口商收款的保障仅 仅是一张经过进口商承兑过的汇票, 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 虽然 出口商可以当地法院对进口商起诉,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进口商大 多 已 失 去 偿 付 能 力 , 或 破 产 倒 闭 , 甚 至 已 找 不 到 。有 的 进 口 商 要 求 按 承兑交单方式进行交易, 其本身就是一中的预谋的诈骗, 出口商会 遭 到 钱 货 两 空 的 重 大 损 失 。总 之 , 无 论 是 付 款 交 单 还 是 承 兑 交 单 , 对 出口商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而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因 此, 使用托收方式, 出口方事先必须对进口方的资信状况, 进口地的 商 业 习 惯 , 海 关 、贸 易 和 外 汇 管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了 解 , 以 免 遭 受 不 应有的损失。
三 、信 用 证 Le tte r of Cre dit , L/ C 在国际贸易中, 贸易双方当事人身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彼此不 见 面 又 不 了 解 , 自 然 难 以 完 全 信 任 对 方 。 于 是 在 17 世 纪 的 欧 洲 产 生 了以单据为对象,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 证, 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 ( 进口商) 的要求, 向受益人 ( 出 口 商 ) 开 立 的 一 种 有 条 件 的 书 面 付 款 保 证 。开 证 行 保 证 在 收 到 受 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 向受益人或其指定 人履行付款责任。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 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对进口方、出口方和银行都有一定的好 处。它能保证出口方凭单取得货款, 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 货物, 还能给进出口方提供资金融通。此外, 在信用证业务中, 银行 每 做 一 项 服 务 均 可 取 得 各 种 收 入 , 如 开 证 费 、通 知 费 、议 付 费 、改 证 费 、保 兑 费 等 各 种 收 入 。 信用证的特点: ( 1) 银行信用, 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 证, 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事后失去偿付能 力,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开证行也要负责付 款 。( 2 ) 自 足 的 文 件 , 信 用 证 的 开 立 以 买 卖 合 同 为 依 据 , 但 是 , 信 用 证 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的各当 事人都按信用证条款办事, 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 单据交易, 在信用证方式下, 实行的是凭单付款,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 单 据 有 关 的 货 物 、服 务 及 / 或 其 他 履 约 行 为 。只 要 受 益 人 提 交 的 单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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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经济研究 i- TECH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会 ( ASCE ) ; 澳 大 利 亚 的 商 事 纠 纷 解 决 中 心 ( ACDC) 、全 国 纠 纷 解 决 中 心 ( NDC) 、 律 师 解 决 纠 纷 委 员 会 ( LEADR ) 以 及 香 港 的 工 程 协 会 ( HKIE )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HKIAC) 等 机 构 。 而 国 际 上 和 各 国 国 内 通 用 的 合 同 范 本 ( 如 FIDIC 合 同 、ICE 合 同 、JCT 合 同 、NEC 合 同 、AIA 合 同 等 ) , 一 般 也 规 定 了 协 商 、调 解 、仲 裁 等 各 种 ADR 方 式 , 已 经 在 解 决 建筑工程纠纷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随着建筑工程合同的新发 展 , ADR 的 方 式 也 将 不 断 发 展 和 创 新 。 参考文献 [1 ] 张 修 林 : 《FIDIC 国 际 工 程 合 同 DAB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的 探 讨 》, 载 《建 筑 经 济 》2004 年 第 5 期 。 [2 ] 何 伯 森 : 《99 版 FIDIC 合 同 条 件 中 的 争 端 解 决 方 式 》, 载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2000 年 第 10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