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工程实验室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择优对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点支持。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程实验室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省属或中央驻鲁单位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4号令),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湖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制度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科研机构,其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独立、自主,服务于国家科研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遵循科学、严谨、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其科研创新的优势,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结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包括实验室领导机构、科研院所、管理机构等。
实验室领导机构是实验室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领导和指导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科研院所是实验室的科研主体,负责具体的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管理机构是实验室的行政管理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人员管理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人员管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和工作激情。
实验室要以人为本,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激励员工为实验室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科研管理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要遵循科学、严谨、合作的原则,发挥团队协作和协同创新的优势,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实验室要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五、资产管理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资产管理要遵循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保护和维护,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
实验室要合理配置资金和设备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六、财务管理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财务管理要遵循规范、透明、公正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和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地方财政法规的要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七、安全管理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简版

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简版第一篇: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简版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总则实验室是教师、学生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产生原创性和创新性成果的研究基地,也是培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人才培养基地。
工程材料实验室作为公共实验平台,安全、卫生和管理靠大家,同时也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文化、科学氛围,具有文明、整洁、安全的环境,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
为贯彻校材字(2004)04号文《解放军理工大学材料系实验室管理规定》,搞好实验室工作特制定工程材料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一、全体教师、实验室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工程材料实验室所有的规章制度,按规定进入实验室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实验室的管理遵循三条原则(1)岗位责任制原则实验室的所有事项均有明确的责任要求,并有专人负责。
(2)规范化原则在实验室范围内从事所有活动均应遵守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试验、管理工作的规范、安全、高效。
(3)记录监督原则实验室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求有及时、准确的记录,保证实验室范围内的活动有据可查。
三、实验室建立安全制度,明确职责和安全工作责任人。
全体人员都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了解工程材料实验室的安全注意事项,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四、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协调教学、科研和检测工作的合理进行。
人员管理及行为规范暂行规定一、实验人员准入制度1、所有教师和学生在首次进入工程材料实验室之前,均需填写书面申请表,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实验室使用申请表,申请书需注明所需主要实验内容,联系方式,在实验室期限等,并需指导教师签字方可进入。
2、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均须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必要时更换试验服装、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3、外来人员因工作原因进入实验室,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并作好登记。
在实验室短期工作的施工、维修等人员,应登记备案。
4、未经批准,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采访、拍照、摄像等。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和《江西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力,特制定《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全省施行。
2013年9月2日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和《江西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和规范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指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依托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江西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西省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组建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研究开发制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关键装备,加快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为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行业技术规范或标准;(四)开展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国际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培育、建设,规范运行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根据科技部(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教育部(教技【2003】2号)、农业部及广东省科技厅等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指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依托单位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定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学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产出的重要平台与主阵地,是学科建设的重要部分,学校将其纳入211学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建设。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管理架构: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一)成立“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构成: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任成员,办公室设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宏观决策和监督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培育、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宜。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部门。
它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建设运行等进行规划、管理、服务与协调,与上级部门联络沟通。
(三)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院是协助管理与具体实施单位。
学院负责提出、实施本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整合院内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促进其顺利运行、验收与评估。
(四)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项目承担与实施主体。
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2

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各工地工程试验室管理,统一标准、验收、监管等工作程序,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铁路指挥部(以下简称“铁路指挥部”)对青春塔煤矿专用线工程试验室…包括施工单位、预制梁场、拌和站、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规范试验室的设置、验收以及监管,以达到配置合理、管理有序,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求,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选择的第三方试验室需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三条所有施工单位、预制梁场、拌和站、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建立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工程试验室应是通过资质认定的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其试验检测工作应在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
第五条试验室在启用前应得到母体试验室设立本机构的批文,并明确授权检测范围。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有母体试验室的任命和授权。
第六条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
第七条试验室在正式启用前,必须得到铁路指挥部安质二部牵头组织的确认验收,并在运作中接受铁路指挥部安质二部和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应配齐与从事工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主要人员应稳定。
其中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职称并具备相应工作经历。
第九条试验室应配齐与从事工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和环境,并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样品、试验检测记录、报告审核签发、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试验室在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条件下,可与拌和站、预制梁(板)场统一设置,否则,应在预制梁(板)场设置试验分室,在拌和站设专职试验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工程部实验室管理制度

工程部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工程部实验室工作效率,保障实验室安全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是工程部的重要支撑平台,承担着科研和教学任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所有实验室,包括基础与专业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转,保护实验室设备和财产。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和质量控制等事务。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机构,由工程部领导组成,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实验室员工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应遵循学术规范,不得有造假、抄袭等行为。
第八条实验室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做到物尽其用、节约用材。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九条实验室主任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安全检查、人员考勤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任应定期组织实验室的例行检查和维护,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应制定实验室的日常工作计划,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实验室主任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保障实验室工作与工程部的整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十四条实验室员工应积极配合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服从管理,认真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实验室设备的使用方法、实验程序等,必须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实验室员工发现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积极配合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实验室员工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十八条实验室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部相关规定,不得有损工程部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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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推进产业技术自主创新,增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能力,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为目标,强化对重点产业、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建设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转制科研机构等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重点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行业技术服务及技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七条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以及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第八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审理第九条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研发优势,有主持国家、省重点科研或技术创新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
第十条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省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等。
主管部门将省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程序:(一)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
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河北省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有关省工程实验室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河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一、项目摘要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3、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2、主要功能与任务3、近期和中期目标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2、机构设置与职责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队伍情况4、运行和管理机制五、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六、节能及环保影响1、节能分析2、环境影响评价七、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1、建设周期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2、建设投资估算3、分年投资计划表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十、项目风险分析1、技术风险2、技术服务与市场风险3、其它风险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十二、附件1、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合作协议2、工程实验室章程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4、主管部门意见5、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附件二河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一、项目摘要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1、建安工程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3、配套条件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四、财务决算1、资金到位情况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3、科研经费4、流动资金5、投资效果评价6、其他五、运行机制1、组织机构2、规章制度3、管理与运行机制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1、科研开发2、合作关系3、技术成果及应用七、近中期任务与目标1、中远期发展规划2、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九、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