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西安市工程实验室的实施意见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市办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办发[2007]3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9月16日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警备区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警备区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3.13 • 【字 号】市政发〔2009〕23号 • 【施行日期】2009.03.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警备区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武装部: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你们。《实施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我省人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是进一步推进我省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前瞻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为积极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 安 警 备 区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成绩。但与国家整体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加强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势在必行。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促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人民防空工作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建设;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和国防动员责任制目标,同时布置,同步考核。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军地分管人防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和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加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的组织力量,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机构设置。城市街道和重点镇(乡)要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考核,应邀请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并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人防部门工作的考核,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和干部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要加强人防干部的培养和交流。 (四)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按照“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兰州军区有关规定,落实下洞费补贴等福利待遇。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五)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省、市、县(市、区)成立人民防空指挥部,街道、重点镇(乡)和重要目标单位依托现行领导体制建立人民防空指挥班子,明确职责和任务。要结合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转变,理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与其他防灾救灾指挥机构的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及时充实完善防空袭预案,配套形成各项保障计划和平战转换措施,完善战备值班制度,开展适应性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练,不断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六)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重视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信息系统和空情接收系统,配齐指挥所机动指挥、移动通信、技术保障等系列车辆和装备。在“十一五”末,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要力争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积极筹建机动指挥所。人民防空指挥设备设施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兰州军区国动委〔2008〕2号文件,积极探索组建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群众防空组织。省、市人防部门要会同军事机关制订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建制,明晰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增强协同能力,落实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训练、经费、装备器材保障。逐步建立由省、市统一掌握使用的本行政区域内联合防空支援特种专业队伍。 (八)加强人民防空疏散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体系建设,科学确定城市人口、物资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疏散点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和通信工程。人防部门、疏散单位,要与疏散地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协调有关事宜,落实疏散措施。 三、切实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建设 (九)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切实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构建纵横贯通,全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依托军队网络资源与省军区综合信息系统对接;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与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对接,并与本级政府应急联动系统互联互通。要加强防空监视系统建设,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对所属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计划地建设防空监视系统,有关部门在设置城市实时图像监视系统时要考虑人防需求,预留人防接口,以实现与人防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军队作战、通信、机要、情报、雷达等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保密要求,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十一)加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及时增加警报器数量,实行人防警报器集中控制,实现固定、机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警报音响覆盖率和警报信号接收率。各人防重点城市要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城市警报音响覆盖率要达到95%。人民防空专用通信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四、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十二)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与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要将人民防空规划的重要要求及主要指标作为强制性内容及控制性指标,具体落实到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活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有人民防空部门参与并提出防护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镇(乡)可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十三)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地下防护工程。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十四)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要严格规范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批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向城市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人防审查应与技术性审查同步进行,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越权审核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越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由同级人民防空部门或者上级人民防空部门责令改正,严格依法处理。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由省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审计部门按照国家专项定额核定实际造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十五)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市发改价格〔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委,开发区发改部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供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16〕117号)中“二、协商机制”修订为:“供热单位应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供热单位与业主(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方案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物发〔2016〕117号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1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市政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正>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发布后,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开展,仍是当前指导全市国企改革的政策依据。
鉴于机构改革和职能重新划分,国企改革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的调整,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有关具体政策及规范性要求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准。
【总页数】3页(P1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西安市2008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J], 无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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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市政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2〕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推进城乡殡葬改革(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惠民殡葬,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
移风易俗,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基本服务均等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和殡仪火化全覆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在加快殡葬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十二五”期间全市火化率力争由现在的46%提高到60%。
(三)工作措施1、加强殡葬管理体制建设。
根据我市殡葬行业发展实际,建立、完善殡葬行业规章制度,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自主选择。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以更加有利于调动各方参与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性,更加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更加有利于殡葬行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实现行政职能与从事殡葬服务的经营职能的合理分离,引导殡葬服务业良性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机构政府办公厅(参事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旅游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信息化办公室的电子政务职责。
(二)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和事务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围绕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负责《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长专线办公室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八)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提出需要市政府办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市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西安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以及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1〕1016号)精神,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大力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装配式建筑为抓手,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研发关键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维护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实现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时期目标:2021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项目面积增加3%以上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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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西安市工程实验室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市
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国家工
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我
市有关部门建设一批西安市工程实验室,进一步整合我市科
技资源,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经济竞争力。现就建设西安市工程实验室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工程实验室的基本内涵和定位
(一)工程实验室是以产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以提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宗旨,围绕经济和社
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主
要依托骨干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
开发实体。
(二)工程实验室具有专业化、高水平、队伍精干、机
制灵活的特点,具备一流的研发实验设施,拥有高层次的技
术创新人才,形成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显著的自主创新优
势和突出的技术特色,能够持续不断地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
有力支撑。
(三)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重大工程及技
术装备的设计和实验验证;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产
品开发;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产业技术研发
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工程实验室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迫切要求,是强化企业技术
创新主体的重要途径,是整合产业创新资源、强化产业技术
供给的重要保障,是衔接基础研究和产业研发的桥梁,是凝
聚、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提升产业核心竞
争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高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
择。
二 、建设西安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
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体系布局,创新发展机制,提升创
新能力,突破瓶颈制约,支撑产业发展。
(二)建设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强化合理布局。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产
业技术创新重大需求出发,系统安排,分步实施。
坚持创新机制,注重整合资源。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
科研与应用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基础和
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坚持强化保障,力争重点突破。以提高对我市高技术产
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能力为着眼点,集中力量,力争在一些
技术瓶颈制约十分突出的重要领域、重点环节率先取得突
破。
坚持政府引导,提倡多方投入。发挥政府在政策,资金
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产学研各方面力量,形成多元
投入、广泛参与西安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新格局。
三、西安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我市工程实验室的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
指南、重点领域及有关具体要求,根据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和
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实际,积极做好我市工程实验室的征集、
评审、验收、管理和申报等工作。
(二)西安市工程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
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采取产学研
合作的方式进行建设。
申请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长期从事高技术
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在行业领域具有领先
的、超前的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具备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
础;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较为合理的人才梯队;具有
承担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计划的经历;可为工程实验室的建
设和运行提供有力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
位,需编写工程实验室申请组建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及备案。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实验室组建方案应具有明
确的、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方向、任务和目标,有较为突
出的技术特色和产业化前景,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积
极的促进作用。
西安市工程实验室申请组建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组
建工程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承担单位的科研技术及产业化
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研究开发方向和领域,工程实
验室人员组成方案,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工程实验室的总
体设计和方案布局,工程实验室组建计划进度,工程实验室
建设后的规模水平。
(四)工程实验室筹划及建设期为一年,市发展改革委
将组织专家对完成建设的单位进行验收和评审,通过后正式
命名授牌。
(五)西安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主要由依
托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企业委托的科研课题经
费解决。工程实验室成立后应积极参与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
装备的研制,争取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计划。
(六)对工程实验室承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内
领先、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技术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
会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工程
实验室有关条件要求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升格为国家工程实验室,并积极
争取国家的相关资金支持。
(七)市发展改革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已批准备
案的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此基
础上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工程实验室的
良性发展。
(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有重点、
有步骤地建设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我
市科技和产业的发展实际,重点在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电
子信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筹划、建设和申
报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行业领先水平的国家工程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