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解析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解析作者:曹文芳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6期《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所得税》明确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是一种全面收益观下的所得税考量。
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根据配比原则,所得税费用也会随之增加,但是,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并不意味着收益的真正实现,有可能只是潜在的收益,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于是,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产生了差异。
为了平衡二者的差异,递延所得税应运而生。
实质上,对于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口径与税法计价基础各自有其遵循的标准,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标准,税法遵照的是收付实现制标准。
一定情形下,同一资产(负债)的会计账面价值就与其税法计税基础出现了不一致的矛盾,表面上,递延所得税是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的平衡,本质上说,递延所得税是对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种记账基础的平衡。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下,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处置等环节,企业会计核算口径与税法计价基础出现了不一致,导致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发生了变动,进而产生了收益,产生了应纳所得税,由此就产生了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
下面通过举例逐层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处置等环节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以弄清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的产生与转回的来龙去脉。
[例]2007年1月1日,长江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得位于繁华商业区的一层写字楼,并当即招租给南方公司。
租期1年,年租金4万元,年末一次收取(不考虑营业税)。
该层写字楼的买价为400万元,相关税费20万元,全部以银行存款一次性付清。
该写字楼预计的使用年限为30年,不考虑残值因素,税法规定直线法折旧,且税法使用期限与会计使用年限一致。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及分析

投资价值分析论文旅游企业投资论文: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及分析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引入了新的计量模式———公允价值。
从而使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本文通过对比这两种模式在后续计量、转换、处置时的会计处理,论述了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利润的影响。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租金、资产增值,或者赚取租金和资本增值同时都持有的房地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CAS3),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会计规范,使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采用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
本文主要分析两种模式下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及分析CAS3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计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采用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强调适度谨慎,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否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从会计处理可看出,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资产每期需要计提折旧,使其账面成本不断减小的同时也减少了企业当期利润,而出售时则相当于将以往已计提的折旧全部转化为出售期的利润,变相实现了利润在不同期间的调节。
在房地产持续不断升值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更愿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增值部分计入利润表,从而增加企业的应交所得税,纵然因交易行为尚未真正发生,只作为“递延税项”。
同时由于每个报告期末,都要根据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损益,到出售时,实际已将收益分摊于各个报告期,未来期望通过出售房地产资产实现利润大幅增长或扭亏当然是不可能的。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摘要]企业将存货、自用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会有不等的情况,导致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本文主要就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及二次转换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核算;纳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发生变更,才可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相反处理。
一般有以下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用于资本增值;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本文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二次转换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进行分析。
1 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积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当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例1:2009年4月3日,甲公司将其自用的办公楼转为出租,将该办公楼租赁给乙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协议,2009年7月1日开始租赁,租赁期2年。
在租赁开始日,该办公楼原价为11240万元,已计提折旧56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6000万元。
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以下分析均以万元为单位)。
浅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

浅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作者:曲莉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7期摘要: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
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文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角度,对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后续计量、转换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进行分析比较。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财政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专门核算和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的比较(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比较(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调整

【摘要】在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中,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内容,这是适应会计外部环境的重要变化。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个全新资产构成要素,是企业和税务共同⾯临的新问题。
如何在实务中运⽤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会计核算,并做好纳税调整⼯作,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本⽂针对这⼀问题提出⾃⼰的见解。
⼀、界定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要素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对有关房地产或物业项⽬进⾏投资,渐成⼀种时尚。
有的企业将房地产投资作为主营业务;有的企业在经营其他业务的同时,兼营房地产投资业务;有的企业投资房地产主要是为了房地产增值⽽盈利;有的企业投资房地产则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
⽬前,在西⽅国家的企业中,将房地产作为⼀种投资⼿段,已经是⾮常普遍的经济现象。
在我国,近⼏年来,这种投资⾏为已逐渐在⼀些企业中流⾏,甚⾄成为了⼀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与新形势不相协调的是,对这⼀新⽣事物在以往只是将其作为⼀般的固定资产或⽆形资产看待。
但是,这种固定资产或⽆形资产的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以后,它们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于其账⾯净值,⽽且经常⾼出其账⾯原值的数倍,甚⾄数⼗倍。
另外,对房地产的投资⼀般⾦额⼤、周期长、流动与变现能⼒较差,往往具有⾼收益和⾼风险并存的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般的固定资产或⽆形资产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将它们按照流动资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价原则来处理,也是不合适的。
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中,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予以界定是顺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选择——公允价值模式 在会计实务中,⼀项房地产是属于⼀般固定资产或⽆形资产还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确认取决于其持有的⽬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张磊 中电海康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摘要:一直以来,我国以往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性房地产进行甄别。
然而在企业实际经营运行过程中,很多企业都拥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这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作存在一定矛盾冲突,不利于企业的资产核算以及税务缴纳管理。
在企业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发生了重要转变,也给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清晰的划分,明确指出了要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反映,这在很大程度上协调处理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的差异性问题。
做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相关工作的研究,能够较好地解决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之间的矛盾关系,促进二者的有效融合,进而给企业带来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本文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以及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进行了分析,从多个角度分析和探究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旨在为业内相关人士起到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会计;税务;差异引言投资性房地产是比较特殊的非流动性资本。
其分为成本模式计量以及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两种业务模式,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实施后续计量时,往往只可以使用一种模式。
这两种经营性业务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与资本金额比较高,并且通常不纳入企业营业外收支份额。
当前,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运作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条例之间存在不同,二者的对象和目标并不相同,致使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并不一致,这就需要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尤其要处理好会计与税务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和资产转换方面的调整,从而尽可能消除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促进二者的有效衔接和 趋同运作。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性房地产对立,主要是指通过获得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房地产。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表述的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和建构物等。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是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时的纳税调整。 1投资性房地产采用 ()
的“ 固定资产折 旧” 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凋整。 栏 四是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的纳税调整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 置后 , 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 , 二者之
制度解读 IO I YI T R R T T O LC E P E A I N P N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深圳职业技 术学院 张艳萍
一
、
公 允 价 值 计量 投 资 性房 地 产 会 计 准 则 与 税法 差 异
在差异也无需调整 。( ) 2 以存货 、 自用建筑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的, 以其转换 日的公允价值为初始成本 , 其账 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 的, 按差额记人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此时 , ,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出现了差异 ,需按会计确认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增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反之 , 若其账 面价值低 于公 允价值 , 按差额记入 “ 资本公 积——其他 资本公 积” ,此 时虽 然账 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了差 异, 但因初始计量 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 , 既不影响当期会 计利润 , 又不影响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无需在 当年调整 , 待该投资 性房地产处置或转换 为 自用 固定资产确认 当期收益时再做调整。 二是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纳税调整。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始成本 一折旧摊销”此时应按税法认可 的本期 ,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条规定 :有确 “ 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的,可以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一条规
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分析

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分析公允价值模式是指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地产进行估值和计量的一种方法。
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可以使投资者更准确地了解房地产的价值,从而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从公允价值模式的定义、应用、优势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模式对房地产进行定量分析和预测。
通过对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和需求情况进行研究,可以对房地产的收益和价值进行估计,从而确定投资策略和预测未来的投资回报。
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模式对房地产进行相对估值。
通过对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确定房地产的相对价值,从而找到潜在的投资机会。
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模式对房地产进行市场风险评估。
通过对市场供求关系和资金成本等因素的研究,可以确定房地产的市场风险,从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防范措施。
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模式对房地产进行市场调整和优化。
通过对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对房地产的市场定位和产品战略进行调整和优化,从而提高投资回报和市场竞争力。
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公允价值模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市场价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市场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结果可能不准确。
公允价值模式没有考虑到投资者的主观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决策不仅取决于市场价格,还受到投资者的主观意愿和风险态度的影响。
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需要大量的市场数据和信息支持。
如果缺乏有效的市场数据和信息,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可能无法进行。
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可以使投资者更准确地了解房地产的价值,从而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
通过对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和需求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确定投资策略、预测投资回报、识别投资机会、评估市场风险和调整市场定位。
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未考虑投资者的主观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数据和信息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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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作者:马晨明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0期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列报,由此产生了对企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要求。
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这样,就产生了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
一、所得税调整原因及项目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所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资产评估造成的持有损益,按会计准则的要求,一方面要调整资产的账面成本,另一方面将持有损益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利润。
而税法规定,资产的持有损益在没有实现前不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不对持有损益征税。
在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仍按其折旧或摊销处理。
这种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形成的调整内容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资产在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的持有损益,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应该按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对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相应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要进行调整。
二是在企业选择的资产使用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资产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规定形成的差异不仅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这部分差异也要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所得税调整例解
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确认持有损益。
税法不承认持有损益,不允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只承认资产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的折旧或摊销。
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要求,企业由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形成的所得税调整原因包括两个方面,在资产的使用期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所得税调整则表现为另外一个层次,使得所得税调整业务十分复杂。
[例]20×7年1月1日,某企业将自行建造的写字楼对外出租,其建造成本为300万元。
该写字楼预计的使用年限为30年,不考虑残值因素,与税法规定期限一致。
该企业对写字楼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设20×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330万元,20×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280万元。
(1)20×7年12月31日该企业相关业务的处理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增加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3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不对这一部分持有损益征税,由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按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与其建造成本一致,为300万元,应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扣除的资产折旧为10万元(300÷30)。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由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其税务处理如下: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万元)
税法允许资产折旧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25%+10×25%)=10(万元)
(2)20×8年12月31日该企业相关业务的处理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公允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不承认这一部分持有损益,由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与其建造成本一致,为300万元,当年税法允许扣除的资产折旧为10万元(300÷30)。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由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
其税务处理如下: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允许资产折旧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12.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25%=2.5(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至20×8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成本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20万元,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0万元(50-3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账面累计确认的递延项目为“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
在资产的使用期限设定与税法要求一致时,税法允许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在资产持有期只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所以上述所得税调整业务分两个方面进行。
(3)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清理日的相关业务处理
不考虑资产的残值因素,在其持有期间,因不计提折旧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共计270万元(不包括清理当年应该计提的资产折旧),据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为67.5万元(270×25%)。
注销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面300万元,计入利润表,税法只承认最后一年应该计提的资产折旧30万元,差异270万元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各年公允价值变动对资产账面成本的影响是逐期滚动的,为简化分析,设清理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资产账面成本为300万元,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2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据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为5万元(20×25%)。
结转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20万元,列入利润表。
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务处理如下: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30=27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0×25%=67.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25%=5(万元)
清理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期初递延项目的账面余额对冲,各递延调整账面均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