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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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三府办〔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10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联系人:侯瑞琴;联系电话:88246864)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36号)要求,我市决定自2015年4月起至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为确保环境保护大检查顺利开展并取得工作实效,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摸底,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三亚市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韦迪伟(市政府副秘书长)程春满(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成员:李建军(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研员)黎觉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秀标(市水务局副局长)徐冰(市公安局副局长)凌秀东(市园林环卫局副局长)杜先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王家洪(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途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邵长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黎达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朱光泽(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施小兵(市卫生局副调研员)傅琼(市商务局副调研员)陈伟(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蒲慧芳(崖州区人民政府区长)海滨(天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彭绍云(吉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彭伟然(海棠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柯雯君(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研员李建军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陈武卫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三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发〔2010〕6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28日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挂在市编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根据本市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的供养能力等因素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己经六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及中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办[2017]127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7〕127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推进全市河湖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加强对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河湖水环境的河长制(以下简称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列入《三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中的河湖及其它城市黑臭水体均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共分为以下二类:(一)《三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河长制管理的河湖。

(二)其它城市黑臭水体,该项应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列入本区政府(管委会)河长制实施方案。

二、考核方式各区政府(管委会)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包括部门督查和年度考核二种方式。

(一)部门督查部门督查采取定期督查考核的方式,督查组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园林环卫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河长制的部门督查考核工作,并将各个季度督查考核的结果汇总上报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督查考核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督查组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实际,通过现场检查与台账核查,确定各自负责考核指标的督查考核方法,并依据《三亚市。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2日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登记、公布、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扩大本行政机关的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长制管理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长制管理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长
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三委办[2017]13号
【发布部门】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3
【实施日期】201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委办〔2017〕13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切实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7〕10号)的要求,成立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严朝君(市委书记)
吴岩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鲍剑(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邓忠(市委常委、秘书长)
李劲松(市政府副市长)。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8•【字号】三府办〔2018〕228号•【施行日期】201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三府办〔2018〕228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8日三亚市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攻坚战的决定,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和《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2020年污染水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到2020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消除任务;入海河流基本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重点海湾基本达到二类及以上水质。

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和提升。

二、治理范围纳入《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治理范围的水体为城镇内河(湖)、入海河流、重点海湾3类共20个,其中包括15个已经开展治理的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

(一)全市建成区、重要旅游景区和人口较多原老镇区IV类及以下水质的17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见附件1)。

(二)全市入海河流IV类及以下水质的1个污染水体(见附件2)。

(三)全市重点海湾三类及以下水质的2个污染水体(见附件3)。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1.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针对本区域内水体污染治理对象,以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从污染水体以及上游区域生活污水、垃圾和工业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农业种植面源污染和河道采砂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个水体的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和污染主体。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三府办〔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三亚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城建〔2018〕25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琼发改环资〔2020〕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以达标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为导向,着眼我市节水管理长远发展需要,以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节约水资源为工作重点,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指导思想,形成全社会共创共建节水型城市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1年8月前,三亚市建成区范围内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的目标要求,组织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和验收;2022年底前,持续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的目标要求,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并争取通过验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一)为加强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包洪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常务副组长:吴清江市政府副市长、海棠区委书记副组长:刘晗市政府副秘书长马育红市水务局局长成员:陈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江雄标市财政局局长何海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柯用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周俊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黎觉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黄海雄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潘国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钟景市统计局局长陈震旻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吴萍市教育局局长罗兆文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总工程师林海崖州区委书记、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常务副局长顾浩吉阳区政府区长黄兴武天涯区政府区长冯强崖州区政府区长孙耿海棠区政府区长、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胡启武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副主任陈仕杰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副局长袁文革三亚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志原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马育红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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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办[2017]368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3
【实施日期】2017.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17〕368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河长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三亚市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亚市各级河长的巡查工作,推动河长履职尽责,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各类涉河湖问题,确保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河湖管护目标,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琼办发〔2017〕10号)及《三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三办发〔2017〕15号)要求,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河长,是指市级河长、区级河长和村级河长(河段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各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湖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办公室、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河长是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导监督下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

河道专管员负责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工作。

河湖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积极协助河长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河湖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湖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河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履职,及时通报河湖巡查、问题治理、“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等信息,为河长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河长办公室应当制定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长巡查履职能力。

第七条河长办公室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区级河长、河段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对河湖进行及时、高效巡查和管护。

区级河长办公室应建立河长微信工作群,及时沟通工作信息、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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