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刘然等1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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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刘然等1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刘然等1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30号)各科室,直、代管单位:经研究决定,任命:刘然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向诚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科长;陶敏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科长;唐思伦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科长;蒋武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科长;王益平任遂宁市目标绩效督查室督查科科长;刘晓玲任遂宁市目标绩效督查室目标科科长;罗红光任遂宁市效能办综合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冉霞任遂宁市人民政府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关相洪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长(试用期一年);胡先敏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试用期一年,从2010年9月起计算);庞茜任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唐建宏任遂宁市目标绩效督查室督查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杨奎南任遂宁市目标绩效督查室办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张晓梅任遂宁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新农村建设科科长(试用期一年);裴泽敏任遂宁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陈勇任遂宁市人民政府移民工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刘然遂宁市人民政府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务;胡先敏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长职务。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遂宁国有企业的实施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遂宁国有企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遂府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遂宁国有企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和省部署要求,切实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实力弱、盈利差、贡献小等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遂宁国有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机遇,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服务城市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保障民生需求的能力,为加快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
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发挥国有资本的导向作用,推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产业、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坚持市场主导。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操作路径,促进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坚持改革创新。
深化国资监管体制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国有企业发展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开放合作。
积极实施开放合作战略,与各类资本合资合作,形成合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三)发展目标到2022年末,遂宁国有企业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
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市经济增长水平,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提高,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及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分工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及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遂府办函[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及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分工的通知(遂府办函〔2006〕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因人员变动,将遂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府机关党委副书记及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的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分工印发你们,据此联系工作。
秘书长市府机关党委书记刘锐:负责组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工作。
协助市长协调处理审计、经济体制改革、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协助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督办、目标管理、效能革命、民族、宗教、人事(机构编制)、公安(交警、巡警、武警、消防)、司法、武装、预团、驻外机构、应急和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工作。
协调平衡市长、副市长的日常社会活动;主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组织市政府的大型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市府机关党委工作。
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主任李永东: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市长做好全市小车管理工作;协助常务副市长协调处理财税、国资、监察、法制、保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三峡移民后期管理有关工作;协调处理公文运转工作;负责市府和市府办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协助秘书长处理驻外机构有关方面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秘书一科、人事科、网管站。
副秘书长杨奇: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安全生产、非公有制经济、金融、工会、乡镇企业、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内外商贸、发展改革、重点建设、交通、邮电、能源、民政、统计、物价、无线电管理、地方志、档案和残联等方面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经济二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遂府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9〕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川白芷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检总局2008第14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四川省遂宁市涪江流域永兴镇、新桥镇、桂花镇、老池乡、唐家乡、南强镇、仁里镇、回马镇、红江镇、金桥乡、高坪镇、荷叶乡、柳树镇、青堤乡、大于镇、广兴乡、瞿河乡、太和镇、洋溪镇、玉太乡、金华镇、香山镇等22个乡镇。
本办法所称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前述范围内的白芷种植品,及原材料全部来自前述范围内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四条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川白芷生产者申请使用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变卖川白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川白芷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县级领导干部分工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县级领导干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遂府办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县级领导干部分工的通知(遂府办函〔20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现将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及直管单位县级领导干部分工情况通知如下:秘书长、市政府办党组书记贺武:协助胡昌升市长协调处理市政府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
协助副市长处理监察、审计、军分区、四川预高师二团、驻外机构、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和抗灾救灾、目标绩效督查以及效能建设等相关工作。
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主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组织市政府大型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成斌: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发展规划、财税、法制、国资、效能建设、编办、政务服务、河东新区、行政学院、小车管理和电子政务等工作;协调处理公文运转,负责市政府上报公文和市政府办重要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协助秘书长做好市政府办人事和内部财务等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袁仲文:协助刘德福副市长协调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输、房改、住房公积金管理、五创联动等工作;主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委书记冯容志:协助胡家正副市长协调处理教育、卫生、人口和计生、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食品药监、妇女儿童、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主持市政府机关党委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市目标绩效督查室主任李任三:协助刘云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科技、知识产权、能源、盐务、金融、中小企业、证管、通信等工作;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与市政府、市政府办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议案和市政协提案;主持市目标绩效督查室全面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遂府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0〕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设立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办),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遂宁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民族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目标绩效督查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上报的公文。
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厅委局办发送市政府的文电。
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三)研究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转发范围,负责组织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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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遂府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设立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遂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遂宁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责。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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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遂府办发〔2008〕1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臵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旧城改造和集中安臵住房建设。
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臵、危房改造安臵、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安臵。
二、鼓励企业加快房地产开发建设
2008年7月1日之前已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9月30 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1月内开工的;从2008年7月1日之后,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1月内开工的;2008年7月1日之后,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在3月内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并在1月内开工的项目,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提出信贷政策支持申请,经同意,金融机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对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无法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而给予还款宽限期的个人类贷款,仍按原合同期限对应档次的利率执行。
(二)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1.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2
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及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损毁、大修房产的房产税等减免。
2.从2008年7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当期申报纳税并解缴税款的,可以延期办理。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核准延期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一律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对房地产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允许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200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开工的,散装水泥基金、墙改基金据实收取后返还给企业用于散装水泥和新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配套费减收8元/平方米,实行先缴后返,建设项目开工后5日内返还。
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经营信誉度高、无不良记录的,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
3
(四)适当放宽已出让土地缴款期限。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因地震原因,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第一期支付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即可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方案;第二期支付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40%,不支付资金利息。
不能按第二期付款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
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但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按合同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制度。
房地产开展项目涉及各类保证金,未经省级部门以上机关批准的,一律取消;省级以上机关已有明文规定的,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前,按原标准的20%收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要每月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用工监察,确保不发生拖欠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事件。
三、鼓励进行购房消费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2008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者可4
享受下列政策:
(一)我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已不能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
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及时查处和打击针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商品住房人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入户登记手续。
(三)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内外职工,均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调整为20年。
公积金贷款实行零费用服务,除在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落实抵押物外,不再发生任何费用。
停止扣取公积金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保证金。
(四)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1.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2.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
5
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四、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国土资源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合开发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二)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的新的土地使用者,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人为一人或一人以上的,均可举行拍卖会。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一)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及时研究出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我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切实维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6
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五个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三)加大宣传和营销力度,加快遂宁“宜居宜业”城市品牌打造,同时积极做好房地产项目周边交通、管网、市场等配套工程建设。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执行。
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7
主题词:经济管理房地产△政策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