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烟政办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培育壮大新型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鲁国土资规〔2016〕5号)、《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自然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开展为期3年的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基础,从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出发,探索建立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优化空间和资源要素布局,突出规模示范效应。
以扶持新型产业创新发展为前提,在供地模式、土地价格和后期履约管理等方面,通过制度创新,更加合理配置土地要素,严格政策约束避免房地产倾向,为烟台开发区乃至全市提供制度保障和可复制经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烟台开发区区域内新型产业用地。
本意见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意见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无污染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企业行政办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朝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改善我市营造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也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
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出让改革,主要在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试行。
2021年12初,各县(市)区全面启动“标准地”出让工作;2022年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要至少出让1—2宗“标准地”;2022年8月,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探索。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坚持市场配置资源。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苏府规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市委第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综合确定合理年期出让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可以按确定的年限一次出让,也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办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赁后弹性年期出让(以下简称“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
第四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商务、环保、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确定具体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9•【字号】苏政办发〔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省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低限。
根据产业需求核定工业用地容积率。
苏南、苏中、苏北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1.2、1.0,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本区域特别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限制建筑高度。
定期修订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逐步提高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等标准。
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
二、加强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应结合本区域各类产业布局、人口分布、交通网络等,划定重点地下空间建设区域,统筹开展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建设。
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鼓励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
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
在同一空间内可整体或者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共建共享服务配套设施。
鼓励各业态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集中建设,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岳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3日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五好”园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根据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十四五”规划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高水平编制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原则,统筹城镇建设和园区产业发展,进一步编制完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园区功能片区,优化园区空间格局,切实改变园区功能分区散乱、项目布局随意化的局面。
新入园项目一律按产业属性分区布局,建设专业性“园中园”。
功能片区内不符合产业布局的存量企业,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归并到相应功能片区。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二、保障发展需求积极对接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争取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支持国家级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报批调整为由园区审查直报,并纳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
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在园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情况下,由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支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工业用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围绕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完善差别化供应政策,严格工业用地监管,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实行差别化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一)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标准化厂房、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供地;严禁淘汰落后产能、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各类禁止类产业项目准入;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准入,各类限制类产业项目应达到相关规定条件后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较小且没有特殊工艺和安全生产要求,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得单独供地。
(二)严格产业用地标准控制。
按照土地使用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强化对不同产业类别、不同投资规模工业项目的用地定额、建设强度、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能耗、环境容量等各项控制指标的管控。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金政办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工业用地规划管控1.优化工业用地布局。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坚持“2+4+X”产业导向,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优化现有产业空间布局。
重点打造10个重大制造业平台,推动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途。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2.划定工业控制线。
树立“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工业用地”理念,科学划定工业控制线,全市划定工业用地规模不少于40万亩,保障制造业发展用地空间。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业用地现状、规划中区块功能定位、工业产值等情况,分析工业用地比例,科学确定规划工业用地总量。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3.优先保障工业用地。
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预支,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
严格控制“退二进三”规模,每年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土地出让面积比例不低于3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0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2日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为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精神,结合嘉兴土地要素配置实际,现就我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面作用,按照“存量提质、增量选优、市场配置”的目标导向,建立土地要素配置与产业项目质量和效益挂钩机制,通过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等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重点工作(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1.严格把握供地导向。
(1)建立综合评价制度。
由发展改革、经信、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本地优先发展和改造提升的行业(产业)目录,制订行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建设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等准入标准,并根据上述指标对用地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排序,按评价得分高低确定项目准入先后顺序,从源头上严把用地准入门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
(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温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7号)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精神,现就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调节和政策调控相结合、存量退出与增量限制相结合、调控政策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期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我市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淘汰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生产的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
有色金属:2011年底前,电解铝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铜冶炼淘汰冲天炉、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铅冶炼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炼铝工艺;锌冶炼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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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
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
实施意见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
理配置及利用,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
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
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温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
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创新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出如
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在市区范围内
试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的工业用地供应制
度, 探索企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为经
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地方式
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
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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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一)“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指以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供地
方式。弹性年期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
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有关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的出让
年期。市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最高不超过30年,具体出让年期
由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
(二)“先租后让”方式。指确定一定的利用条件,先行以租
赁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租金并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活动;租赁
合同到期达到约定利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供地方式。
本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总期限不超过30年,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
6年。
三、供地程序和地价确定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程序。“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
行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实施。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
工业用地,应严格按照《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善市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管理机制的通知》(温政办〔2014〕20
号)要求,实施《项目管理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双合同管理,并落实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先租后让” 供地程序。“先租后让”按以下步骤实
施:
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公开招拍挂成
交后,用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签订
《项目管理合同》,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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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
手续。
2.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期满前半年内,
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管理合同》条款规定的指标进
行达产验收考核;用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请达产验收。
考核通过,可凭书面证明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办理后续年期的出让手续,出让年期按“先租后让”总年
期减租赁年期确定。未能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不再予以办理后
续出让手续,收回租赁土地。租赁期内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和抵
押;因企业自身原因确实不再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区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按比例扣除已使用年限部分后
予以返还。
3.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回租赁土地时,对企业在租赁宗地内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场评估后,由属地区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予以补偿,设备等其他投入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租赁土地收回后,可由规划部门重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连同地
上建筑物一并实施招拍挂,重新供应土地。
(三)地价确定。土地公开招拍挂时,起始价由属地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的起始价结合弹性年期确定,
但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经年期修正后的价格。“先租后让”
模式中租金按总中标价的20%确定,租金一次性缴清,竞买保证
金可直接转为租金;出租期限届满并经考核验收通过,在签订剩
余年期的出让合同时,土地出让金按总中标价减已缴租金确定。
四、用地履约管理
(一)明确利用要求。土地供应时,《项目管理合同》中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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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约定土地利用的产业要求、环保要求、开竣工时间、投入产出
标准(投资强度、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投入产出标
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严格达产验收考核。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为实施达
产验收考核的责任人,负责对《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要求的达标
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未达约定要求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约定实
施退出,确保土地合理有效利用。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项
目,相关考核验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
工作应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完成,确保土地使用有效衔接。各地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达约定要求的用地单位设定一定的整改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达产验收中仅税收指标未达标的,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
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
(三)加强指导监督。市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国土资
源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项目管理
合同》履约管理情况的指导,确保政策严格落实。
五、合同到期及续期
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受让人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