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 、加 强 水 能 资 源开 发 规 划管 理
( )具有 水 能 资源 开发潜 力的河 流 ,都 必须 编制 水 能资 源开 发规 划 。水 能资源 开 一 发 规 划要服从 水 资源 的流 域和 区域综 合规 划 ,并 与城市 总体规 划、 土地利 用 总体 规 划、 防洪 规 划、水 土保 持 规 划、 电力发 展 规 划和环境 保 护规 划 等相 协调 。 ( 二)水 能资源 开发规划 由具有 河流管理权 限的水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 ,并组织有 关部 门和 专家论 证后 ,报 同级人 民政府审批 ;跨行 政 区域水 能资源规 划 , 由其 共 同的上
法做 好水 能资源 开发利用 管理 工作 。 来自湖北省人 民政府关于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鄂 政 发 [0 6 5号 2 0 32
规
上
序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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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 规划的前提 下 ,与江河综合 治理有机 结合 ,统 筹兼顾上 下游 、左 右岸及有 关地 区之 间 的利 益 ,兼 顾 防洪 、 饮 水 、 灌 溉 、 航 运 、 竹 木 流 放和 渔 业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在 保 证 生态安全 、 防洪 安全 、供 水 安全 的前 提 下 ,充分 挖 掘水 能资 源利 用潜 力 ,提 高水 能 资 源 利用 效 率 ,实现 水 能 资源 的可 持 续利 用 。
建 立有效 的政 策保 障机 制 ,充 分发挥 市场机制在 资源 配置 中的基础 作用 ,实现水 能资源
的合 理 开 发 、 优 化 配 置 、 高 效 利用 、 全 面 节 约 和有 效保 护 。
= 、明确 水 能 资源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职 责
( 一) 水 能资 源开 发利 用 实行分 级 管理 、分 级 负责制 。各 级 水行 政主 管部 门是水 能 资源 开 发管 理 的主 管部 门 ,负责水 能资源 规 划编 制 、设计 审查 、建设 监 管、 水 库 防汛 调度等的管理,并负责水 能资源开发项 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 审查和建设 施工全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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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2013年7月24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目标,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关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891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鄂水利资函〔2013〕593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些年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虽然在我省得到较好实施,但也存在应论证的项目未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是省政府、省审改办明确保留行政审批事项。
2012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列入了省发改委并联审批平台,作为省发改委核准、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
省水利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鄂水发〔2002〕14号)明确,凡在本省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但多年来,我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得不够全面,不少采矿用水、地温空调取水等未开展论证。
各地要强化措施,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审改办的支持,努力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列入当地发改部门并联审批平台,作为当地发改部门核准、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
凡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都要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未论证的取水项目一律不予发证。
要加强地下水取用水项目管理,采矿用水、矿坑疏干排水、地温空调等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同时,各地要按《水法》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鄂政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有序地开发水能资源,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要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利用的同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及移民安置、淹没补偿工作,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水能资源利用潜力,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水能资源管理体制。
(四)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要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实现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
二、明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责(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的管理,并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水资源管理信息化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8月21日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取水许可、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用水总量控制、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运行维护主要包括软件平台运行管理、监测站管理、业务信息维护等。
软件平台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水资源监控信息接收平台以及数据库、手机APP、监控中心等。
监测站包括工业生活取水户、农业灌区、重要断面水量监测站,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站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坚持“统一管理、共同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是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性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计划,省级水利资金将予以适当补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鄂政办电[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2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5号令)颁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积极部署,落实措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目前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够一致,政策规定执行不够到位,征收工作不够平衡等问题,影响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
征收水资源费,是落实《水法》确立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重要调控手段,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水资源费更是当前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等民生问题的重要资金支撑,是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的资金来源之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水资源费按政策规定计入供水、发电企业成本。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为水资源费征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 9号)的要求,保证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工作经费。
三、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意识和依法缴费意识,同时要提高征收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
湖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湖北省境内建设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签署的质量评价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湖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7〕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湖北省境内建设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签署的质量评价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湖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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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有序地开发水能资源,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要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利用的同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及移民安置、淹没补偿工作,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水能资源利用潜力,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水能资源管理体制。
(四)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要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实现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
二、明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责(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的管理,并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
(二)各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工程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电力、物价、国土资源、移民、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主持和参与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验收的单位要对其批准的工程方案和验收的工程项目终生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管理(一)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水能资源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界河流和跨省河流水能开发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审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对已编制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凡是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严重矛盾的,要组织重新编审。
(五)严禁无规划而盲目开发水能资源。
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管理(一)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开发使用。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
开发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从获得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水能资源情况确定。
(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境内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县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市(州)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开发使用权出让前,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项目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制订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评定或议定开发权受让人时,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的专家和代表共同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选,形成具体推荐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在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交纳水能资源出让费后获得开发使用权。
依法获得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投资者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后,应在2个月以内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水能资源开发市场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后,投资者必须在2年内开工建设,在设计工期内建成。
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停工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由负责开发使用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严格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建设管理(一)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
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 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要求,做好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工作。
2.政府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由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为简化程序,对于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
3.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前必须办理如下审查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批复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承诺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地征用预审批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电网管理部门的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等。
4.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实行分级管理。
单站装机0.3万千瓦及以上、流域梯级开发总装机0.6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核准);装机0.3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核准);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的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二)严格工程建设监管。
1.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2.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项目招标方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项目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确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4.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进入水能资源开发市场的业主及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
严禁设计单位无证勘测设计、越级勘测设计、变相出卖资质、联合和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5.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咨询机构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各种咨询意见,应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查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
(三)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1.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基础处理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
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3.政府投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电力部门参与各类项目的发电设备投产验收。
4.严格做好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水库蓄水前的大坝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工程防洪安全管理(一)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在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防洪工作由项目法人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