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2019年哈尔滨市电力配套费规定

2019年哈尔滨市电力配套费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
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
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新建住宅供电设施配套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料费等其它费用(临时供电源除外)。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牡丹江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牡丹江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
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经[2016]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牡丹江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2016〕11号)
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请示》(牡价呈字〔2015〕58号)收悉。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2012〕150号),同意你市继续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现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下表所列标
准,具体可由双方协商。
新建住宅供。
住宅进户收费

住宅进户收费
中国哈尔滨 日期:2009.4.9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物业服务收费及居民进户收费依据《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文件)、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和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文件)及《有关进户收费的补充通知》(哈价经发[2001]1号文件)、《关于新建住宅居民进户收取供暖费的通知》(哈价经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是:
1、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热单位向住户收一个供暖期的费用。
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按实际供暖月收缴。
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
15天以上收一个月供暖费。
3、燃气入户安装费。
根据哈价联发[2006]8号文件《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用的通知》,哈尔滨市自2006年5月17日起,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价格。
具体标准为:燃气入户安装费,由1200元/户普通多层调整为2500元/户,高层调整为2800元/户。
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承担40%,所在单位承担60%;无工作单位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仍执行原标准1200元/户。
(来源:市物价局)。
新建住宅小区的用电负荷计算分析

新建住宅小区的用电负荷计算分析作者:孙志华来源:《硅谷》2014年第2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均家庭用电也日趋增大。
对于一个新建住宅区来说,如何比较准确地确定用电负荷系数K,将对合理选配电力设施、节约投资,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用电负荷系数K中图分类号:TU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23-020-01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各地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地新建小区层出不穷。
同时国家政策鼓励的诸如棚户区、沉陷区改造工程、廉租房新建工程也在各地积极推进中。
因投资方式、建设地区及用途的不同,造成了新建小区的档次差异。
如何比较准确地确定小区的用电负荷,对合理选配电力设施,节约投资、确保电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满足入住小区的人们正常的生活水平及未来的用电发展需求,都是具有的实践意义一次摸索。
那么如何确定新建小区的用电负荷呢?这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笔者就此询问了一些从事电力设计的同行,大家也都基本上按照设计经验、当地的一些建设设计规范、开发商的用电申请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的。
先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有关设计经验:一些设计人员通过设计工作的积累,设计经验丰富。
可考虑近几年来当地的家庭用电负荷的发展、小区的性质等因素,然后确定一个认为比较合理的系数。
比如在黑龙江省的个别地区,设计人员会将用电负荷需用系数乘以用户同时用电的几率(也称为同时率)来确定小区的用电负荷,我们暂且将两者相乘后所得的系数称为用电负荷系数K。
一般来说,对于居民负荷需用系数取0.4-0.45,同时率取0.7-0.8,所以小区的用电负荷系数K值一般取建筑容量的0.3-0.35左右。
举个实际的例子,有一个市郊开发小区总建筑面积278931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为158888平方米,房屋性质包括住宅、商服和公建,其申请容量为9258kW,设计单位在综合考虑后,用电负荷系数K值取0.33,其计算后负荷约为3055kW;商服及公建设施87户,申请负荷613kW,用电负荷系数K取0.7,其计算后负荷约为429kW,共计3484kW。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8cf0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c6.png)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了加强农村(二次发行)电量电价管理,我局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现将国家和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文件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的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
各地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
其构成为:(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东北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0元。
”(二)《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文件规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1)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2)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3)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用电增长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不能简单的将城乡电价平均计算实现城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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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价经字〔2008〕11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经字〔2008〕119号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
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
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六、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应设立独立供电电源,不执行本办法。
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应在各地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其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8千瓦配置,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10千瓦配置,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14千瓦配置。
超过基本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具体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条供电工程计费面积
按新建住宅及其附属分摊的公建设施面积确定。
第六条供电工程费收费标准核定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市(地)居民住宅的市场价格情况、近三年来的供电工程建设实际成本情况、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当地政府的意见另行制定。
由各市(地)供电公司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后,由当地物价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批。
具体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做到盈亏相抵,收支平衡。
第七条供电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供电企业应明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
供电企业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
及时进行供电工程建设,保证按时用电。
开发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用电申请资料;临时用电时间,正式用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
在办理临时用电前交纳不低于30%的工程费用,在办理正式用电前三个月交纳不低于40%的工程费用,竣工验收送电前交纳剩余部分的供电工程费用等基本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交纳供电工程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工程施工工作。
第八条供电工程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费由各市(地)电力公司收取,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单独记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地)与市(地)之间不得串用。
使用时由市(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下拨供电工程费。
省电力公司可按供电工程费总额0.5%—1%的比例提取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电力公司的收入和费用情况另行制定。
省电力公司应完善专项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工程费的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第九条供电工程招标管理
供电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统一规定。
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具体招投标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商省物价局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县(市)级城市供电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供电工程,报省物价局审定,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要严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