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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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强化监管力度
应当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生产 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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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场所和设施条件、 技术力量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管理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
审查标准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0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
许可证有效期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五年内有 效。
有效期延续
应当进一步明确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对生产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进行 申请。
增加审核标准透明度
审核标准应当更加透明,企业应当能够了解审核标准的具体细节,以 便更好地改进自身申请材料。
03
加强许可与监管的协调
应当建立许可与监管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许可与监管的有效衔
申请企业应承诺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流程与时间
网上申请
材料审查
现场核查
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申请企业可在中国民用 爆炸物品网( https://g爆破 .com)上在线申请生产 许可证。
省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 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汇报人: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概述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与其他管理制度的关系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0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概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

2. 审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场地、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情况。

3. 安全评定:申请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4. 安全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申请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生产培训:申请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规,以获取最新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设备、防护措施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三章许可与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持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或暂停许可证。

第四章处罚与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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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整、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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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鼓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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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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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六)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和核准。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促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达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非法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的行为,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核第七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标准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进行整改。

第九条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审核和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条件,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的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统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办理许可。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和复审,发现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吊销等。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安全许可)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安全许可的种类安全许可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类。

生产许可是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经营许可是指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

三、申请条件1.生产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能力,并有相关的生产管理体系;(3)具备配套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4)具备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手段,并符合相关标准;(5)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6)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2.经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关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开发能力;(3)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4)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四、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3.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安全监管部门应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作出书面通知。

4.申请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发放安全许可证,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

5.申请未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违规行为的整改要求。

五、监督管理1.安全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许可审核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情况吊销安全许可证。

3.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国家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三规章答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三规章答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三规章答问-2006年9月1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生产的许可行为,国防科工委同步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生产许可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销售许可办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办法》)等三个配套规章。

为便于公众理解规章的内容和精神,日前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概况?答:民用爆炸物品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广泛应用于煤炭、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农业和能源开发等近20个领域。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属于政府严格管理的特殊行业之一。

目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有生产企业390余家,流通公司1700余家,科研院所10余家,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5家,专业安全评价机构7家,从业人员达12万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一直实行有效的管理。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行政管理职能一并交由国防科工委。

目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配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问:编制三个部门规章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国防科工委作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技术政策等,对该行业进行引导和调控,使其在能力布局和产品结构上更加合理。

《生产许可办法》等配套规章就此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据我所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些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企业的注册和许可要求,企业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

2. 爆炸物品生产工艺的安全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存储和处理,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等。

3. 产品质量管理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产品检测、质检、包装等。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

5. 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求:确保企业员工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等。

6.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要求:包括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以及事故处理和报告的程序。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些可能包含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施的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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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6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云川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车和移动式生产方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
(三)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六)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防科工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的需要,适时修改前款规定的审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1);
(三)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有效期、核定的生产品种和产量。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届满,企
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换证申请。

国防科工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或者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类型等内容拟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

国防科工委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变更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收回原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国防科工委对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国防科工委。

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限期整
改:
(一)当年企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本年度能够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三)通过当年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审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换证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被依法终止的;
(三)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国防科工委撤销其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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