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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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1000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组织内部出版物的一项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组织资料的保密和管理的准确性。

本文将就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1000字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如宣传资料、内部刊物、通讯论坛等。

二、组织机构为了落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宣传部、新闻中心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编辑要求编辑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的定位和性质,掌握相关知识,遵守出版物的主题、风格和规范,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

编辑时应当注重严密的逻辑和明确的文字表述,注意文字的准确性、凝练性和完整性。

同时,编辑人员还应当注重出版物的美感和可读性,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四、出版要求出版物应当果断的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履行宣传、出版等审批手续。

出版物的目录、版权页、页码、装帧、印刷品质等均应符合审批以内的规定,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外观效果。

五、发行要求出版物的发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授权范围,按期发放给组织内的相关人员。

对于涉及到保密的出版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六、使用要求阅读出版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如有需要,应妥善保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制、借用或传阅出版物。

对于不再需要的出版物,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防止不必要的空间浪费和保密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制对于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以上便是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组织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保密,同时提高内容与形式的可读性,更好地服务于组织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记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容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14.03.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0号令,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3月28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引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和知识共享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出版物,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分类、审批、发布、存储以及更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类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类型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内部通知:用于组织内部的通知、公告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包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人事变动通知等。

2.工作报告:记录工作进展、成果、问题等内容,用于交流和总结;包括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

3.培训材料:用于内部培训和知识传授,包括培训课件、教材、学习笔记等。

4.政策法规:整理和传达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包括公司章程、行政规定、劳动法等。

5.其他类别:根据具体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例如团队分享、经验交流、先进事迹等。

三、审批程序为了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准确性,必须进行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1.出版物起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和整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

2.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出版物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内容符合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批:经过初审后,由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并作出决定是否发布。

4.备案:出版物审批通过后,将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审批人员等信息。

四、发布与传播完成审批程序后,出版物将得到发布和传播。

具体方式如下:1.内部传阅:将出版物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发送给相关人员,确保信息的传输和接收。

2.定期发布:将出版物以固定频率(例如每周、每月)发布到组织内部的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供员工浏览和下载。

3.针对性发布:对于特定的人或岗位,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单独发送出版物,以保证信息的精确发送和及时接收。

五、存储与归档为了方便后续查阅和利用,必须对出版物进行存储和归档。

具体措施如下:1.电子存储:将所有出版物以电子形式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或其他指定的存储设备上,便于检索和共享。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4.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施行16年之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开始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3月28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从准印证的核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对比1997年版《办法》,意见稿有两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意见稿规定,“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这就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1997年版的“委印和承印活动”扩展到编印发产业链。

二是细化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类。

意见稿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明确规定了申请编办、印制这两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条件,以及不予核发准印证的8种情形。

意见稿明确,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准印证》管理,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核发《准印证》。

意见稿还指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单位应当对所编办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外交、历史等重大内容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审读。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还可将意见发至***************。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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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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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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