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1000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组织内部出版物的一项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组织资料的保密和管理的准确性。
本文将就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1000字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如宣传资料、内部刊物、通讯论坛等。
二、组织机构为了落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宣传部、新闻中心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编辑要求编辑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的定位和性质,掌握相关知识,遵守出版物的主题、风格和规范,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
编辑时应当注重严密的逻辑和明确的文字表述,注意文字的准确性、凝练性和完整性。
同时,编辑人员还应当注重出版物的美感和可读性,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四、出版要求出版物应当果断的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履行宣传、出版等审批手续。
出版物的目录、版权页、页码、装帧、印刷品质等均应符合审批以内的规定,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外观效果。
五、发行要求出版物的发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授权范围,按期发放给组织内的相关人员。
对于涉及到保密的出版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六、使用要求阅读出版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如有需要,应妥善保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制、借用或传阅出版物。
对于不再需要的出版物,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防止不必要的空间浪费和保密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制对于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以上便是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组织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保密,同时提高内容与形式的可读性,更好地服务于组织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核验换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刊形连续性内部资
料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浙新广发〔2014〕153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有关出版单位:
为加强对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和《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2014年度刊形内部资料进行核验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换证范围
持有《浙江省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含部分以报代刊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二、核验换证重点
(一)出版物内容是否符合办刊宗旨,是否与主办单位的职权规定、专业分工、工作范围相一致;有无明确的经费来源。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各级印刷复制管理部门坚持加强日常监管,不断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建设,特别是通过连续两年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全省印刷复制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观,大部分印刷复制企业能自觉遵守承印、承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存在违规承印、超范围经营、手续不全、把关不严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见利忘义,违法违规承印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大事多、热点多。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确保印刷复制市场繁荣有序,以良好的发展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强调如下: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级管理部门和印刷复制企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繁荣有序、确保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扫黄打非”斗争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印刷复制业发展的正确导向,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自觉地传播先进文化,向人民群众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和文化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而决不能给错误思想和非法、有害、低俗的精神文化垃圾提供传播渠道;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印刷、复制企业从市场要求和自身实际出发,调整结构,开拓市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进一步改善服务,推进印刷复制业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引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和知识共享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出版物,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分类、审批、发布、存储以及更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类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类型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内部通知:用于组织内部的通知、公告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包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人事变动通知等。
2.工作报告:记录工作进展、成果、问题等内容,用于交流和总结;包括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
3.培训材料:用于内部培训和知识传授,包括培训课件、教材、学习笔记等。
4.政策法规:整理和传达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包括公司章程、行政规定、劳动法等。
5.其他类别:根据具体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例如团队分享、经验交流、先进事迹等。
三、审批程序为了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准确性,必须进行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1.出版物起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和整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
2.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出版物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内容符合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批:经过初审后,由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并作出决定是否发布。
4.备案:出版物审批通过后,将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审批人员等信息。
四、发布与传播完成审批程序后,出版物将得到发布和传播。
具体方式如下:1.内部传阅:将出版物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发送给相关人员,确保信息的传输和接收。
2.定期发布:将出版物以固定频率(例如每周、每月)发布到组织内部的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供员工浏览和下载。
3.针对性发布:对于特定的人或岗位,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单独发送出版物,以保证信息的精确发送和及时接收。
五、存储与归档为了方便后续查阅和利用,必须对出版物进行存储和归档。
具体措施如下:1.电子存储:将所有出版物以电子形式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或其他指定的存储设备上,便于检索和共享。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办宗旨及行业特征;(二)编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
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为生产型大中型企业、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大型的餐饮饭店、商场等服务性企业。
(三)有确定的编办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办目的应限于与编办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1.07
•【文号】新出期[1998]6号
•【施行日期】1998.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出期(1998)6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在新闻出版业治理工作期间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于1997年底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的地方,从1998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定于在1998年底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的地方,根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的精神,在1998年12月31日前,仍可参照《关于内部报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5)新出期字第1277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内部报刊转化工作最迟在1998年底结
束。
在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后,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的职能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加强内部宣传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认知和理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版机构公司研究院是本公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要出版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精心设计、编制、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出版内容(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工作部署,宣传公司形象,宣传业务,传递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公司发展。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呈现整洁、精美、醒目的印刷效果,内容应当准确、鲜明、有力,语言应当简练、明确,体现公司的形象和理念。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严格按照公司的宣传计划,保证出版内容与公司战略、各项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出版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可读性。
四、出版程序(一)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公司研究院将设计方案形成原稿并编制好稿,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刊印。
(二)原稿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出版目的,内容和宣传重点,制作大纲,确定主次分明的内容分项;2.细化每个内容分项所要表达的思想、事实和举措,勾画出插图、图表和配文等具体表述方式;3.推敲文字,逐项注重文字的风格、语法、表达技巧、逻辑等,保证各项内容精细、准确、通俗易懂;4.编好稿件一并拟出宣传片中形象展示的图表、图片、音频等文件。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核程序,加强审稿、审批,审核制度的落实。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公司已进行的相关业务考察、公告、活动宣传等信息相互抽取点联结,使公司员工更完整地了解公司各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现状。
五、版次和印数(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版次和印数应当根据公司全体员工的实际需求,以及内部和外部宣传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若出版物需扩大影响范围,应当由公司公关部门批准。
六、出版流通(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发应当根据公司员工的具体条件、工作岗位和需求确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发布和传播,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定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公司内部流通的研究、调查、报告、成果、经验、规划等的文字、文档、图表等非专业编辑出版物。
编辑责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负责人应当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除非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不得发布任何不实或不规范的信息。
编辑负责人还应当指定各种出版物的编写标准,确保出版物的格式、语言、排版等符合规范和审美标准。
审核流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批流程应该符合公司管理规范的要求。
审批流程包括:编辑、审核、核准、备案、印刷等流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流程应当由编辑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确保审批流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受众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受众应该区分清楚,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读者群的需求和请求。
同时应该确保出版物不会泄露公司机密或重要信息。
员工培训公司应该定期开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的设计、审批流程、格式等知识培训。
员工在正式编辑和发布前,应该经过培训并“培训合格”。
审查与修订公司应该定期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查和修订,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出版物及时予以处理。
编辑负责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更新,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信息符合客观规律和要求。
以上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规范办法,制定并执行这一规范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并且全面加强对内部机密和重要信息的控制,保证公司机密和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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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第二章出版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制度。
图书形内部资料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简称《图书准印证》)。
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报刊准印证》(简称《报刊准印证》)。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电子音像准制证》(简称《准制证》),并核发《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统一称《复制委托书》)。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图书准印证》、《报刊准印证》、《准制证》核准的项目出版,严禁擅自更改《图书准印证》、《报刊准印证》、《准制证》核准的项目。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许可文件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
第七条为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而设立的有关机构,为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由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承担。
第八条创办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限于省辖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人民团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还应符合全省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总量和布局规划。
企业创办报纸形内部资料,限于设有党组织宣传部门或配有专职宣传干部的生产型大中型企业。
出版图书形内部资料和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限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
个人不得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九条申请出版图书形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书稿清样和有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出版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经费来源、印刷单位等项目。
申请出版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应当由主办单位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刊期、开版(页码)、宗旨、发送对象、每期印数、经费来源、印刷单位等项目。
申请制作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节目样片(样带)和有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编制目的、内容简介、复制数量、媒体类型、发送对象、制作单位、经费来源、复制单位等项目。
第十条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行政审批程序,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一)省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和国家各部委驻浙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部队(包括部队院校)直接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省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和国家各部委驻浙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县(市、区)经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图书形内部资料除外。
第十一条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权,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审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申请出版的图书形内部资料,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除外。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受出版图书形内部资料的申请后,在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内容范围和额度范围内审批,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图书形内部资料的内容范围和额度范围,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申请出版以下类别的内部资料,在报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以前,应报送下列机关审核同意:党史类报省党史研究室;文史类报省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宗教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药品类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宣传品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法规汇编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以及浙江省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下列内容的出版物或资料不得作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属重大选题的出版物;从境外引进版权的出版物;个人文集;企事业单位名录;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拟批准的出版物样稿(样品)进行审读、审看、审听。
第十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准制证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图书准印证的编号为“浙内图准X字(XXXX)第XX号”。
印刷时,应在封面上刊印“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封底上完整载明图书准印证编号,版权页上载明准印证编号、主办单位、印刷单位、印制日期、印制数量等,不得省略。
报刊准印证的编号为“浙内刊准字第XX号”或“浙内企准字第XX号”。
印刷时,应在显著位置完整刊印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不得以“准印证”、汉语拼音及编号替代,不准将“准印证”改印成“刊号”,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不得省略。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准制证的编号为“浙内音准字(XXXX)第XXX号”。
复制时,应在磁带、光盘显著位置完整载明准制证编号,外包装上刊印准制证编号、编制单位、复制单位等,并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不得省略。
第十七条出版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其主办单位可以自行承担制作;也可由主办单位提供委托书、著作权证明文件,委托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制作单位制作。
第三章印刷、复制、发送第十八条图书形、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应当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应当在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十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音像电子复制单位在承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复制时,必须核验《图书准印证》、《报刊准印证》、《准制证》。
出版物印刷单位承接本省图书形、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印刷时,应当核验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图书准印证》、《报刊准印证》并收存其复印件。
出版物印刷单位承接外省委托印刷图书形、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印刷单位应当核验该内部资料主办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收存其复印件,并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音像电子复制单位承接本省复制内部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当核验并收存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制证》和《复制委托书》。
音像电子复制单位承接外省复制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当核验并收存该内部资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发的《复制委托书》。
音像电子复制单位承接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应当核验并收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制证》和《复制委托书》。
第二十条《图书准印证》、《准制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一次性使用有效。
《报刊准印证》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一次。
凡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年检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注销《报刊准印证》。
第二十一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赠送和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
用于形象宣传和产品介绍的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需要向外单位赠送的,应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分发。
第二十二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应当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复制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批准出版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本3份。
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还须在年检时缴送样本的合订本。
出版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还须缴送《复制委托书》回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收缴或没收违法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编印图书形、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二)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图书形、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出版有禁止刊载内容的图书形、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版图书形、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印刷、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