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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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

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

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

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

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

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

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第二章出版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制度。

图书形内部资料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简称《图书准印证》)。

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报刊准印证》(简称《报刊准印证》)。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电子音像准制证》(简称《准制证》),并核发《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统一称《复制委托书》)。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图书准印证》、《报刊准印证》、《准制证》核

准的项目出版,严禁擅自更改《图书准印证》、《报刊准印证》、《准制证》核准的项目。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许可文件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

第七条为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而设立的有关机构,为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由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承担。

第八条创办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限于省辖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人民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还应符合全省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总量和布局规划。

企业创办报纸形内部资料,限于设有党组织宣传部门或配有专职宣传干部的生产型大中型企业。

出版图书形内部资料和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限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

个人不得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九条申请出版图书形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书稿清样和有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出版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经费来源、印刷单位等项目。

申请出版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的,应当由主办单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刊期、开版(页码)、宗旨、发送对象、每期印数、经费来源、印刷单位等项目。

申请制作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节目样片(样带)和有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编制目的、内容简介、复制数量、媒体类型、发送对象、制作单位、经费来源、复制单位等项目。

第十条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行政审批程序,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省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和国家各部委驻浙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部队(包括部队院校)直接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省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和国家各部委驻浙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县(市、区)经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图书形内部资料除外。

第十一条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权,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审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申请出版的图书形内部资料,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除外。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受出版图书形内部资料的申请后,在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内容范围和额度范围内审批,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图书形内部资料的内容范围和额度范围,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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