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各连续性内部资料主管、主办单位:今年4月以来,为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以实际行动向党的十九大献礼,我局连续出台打击“新闻四假”多项措施,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打击“新闻四假”督导查办工作小组,召开全省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工作会议,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热议。
作为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工作的一部分,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有的对“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标注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标注准印证号、承印单位等;有的称“报”称“刊”称“杂志社”或擅自增加主办、协办、联办单位,超范围发送;还有的违规刊载广告或变相刊载广告;部分内部资料送样不及时或未按时参加年度审核。
为切实加强对内部资料的管理,确保打击“新闻四假”工作取得应有的实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内部资料管理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年,做好内部资料的管理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
内部资料具有发展的自发性、形式的多样性、安全问题的隐蔽性和管理的两难性等特点,其管理工作事关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突出迎接党的十九大这条主线,按照“正能量、无杂音、保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打击“新闻四假”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好内部资料管理工作,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实现“查处一批、注销一批、规范一批、引导一批”的压缩提升管理目标,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7 新闻出版署
关于修订《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有关条文的通知
新出办〔2001〕30 号 2001-1-9
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教材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9
关于加强版权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1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
新出发〔2001〕1229 号 2001-8-24 新出联〔2002〕11 号 2002-4-29 新出办〔2002〕715 号 2002-6-3
2002-6-3 2002-7-25 2002-7-25 2002-8-2
15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印〔2003〕1142 号 2003-10-24
1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出发〔2003〕431 号 2003-12-1
11 新闻出版总署 12 新闻出版总署 13 新闻出版总署 14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抓紧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出版集团组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出办〔2002〕719 号 新出发〔2002〕886 号 新出发〔2002〕888 号 新出办〔2002〕913 号
1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通知
新出职改〔2004〕001 号 2003-12-18
18 新闻出版总署 公告(36 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4 年第 1 号
2004-7-15
564
期 刊 出 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0]2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dd22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63.png)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0〕2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单位,省各出版物印刷企业:近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近期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发行现象予以通报,并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制止违规违法出版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通知》的各项要求,依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总署第10号令)和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8]34号)等法规文件通知,我局拟对省内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一)检查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是否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收取费用,不刊登广告,不在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不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检查出版物印刷单位是否承接未提供《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三)检查是否有不具备出版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印证》),出版、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要求(一)自查自纠。
10月15日前,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管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对照检查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检查自身是否有违规行为,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长府发[1993]8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长府发[199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109a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73.png)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1993年11月26日长府发〔1993〕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营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为了加强对我市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出版管理,制止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根据《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属和中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编印内部报纸、期刊,必须先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核,并按规定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后方可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报纸、期刊是指国家批准的报社、期刊社以外的非出版单位编印的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非商品性的散页或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不包括各单位印发的文件、简报、统计材料等。
二、凡未取得内部报刊准印证编印内部报纸、期刊的,要立即停刊。
三、市内各单位编印非营利性的内部资料性图书,须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批,并发给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后,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资料性图书是指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工作、教学和科研等需要,以图书形式编印的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使用的一次性非商品出版物,包括文件汇编、业务资料、论文选编、宣传材料、科研资料、学术资料、内部教材、教学参考书、各类史志等。
四、凡国家明文规定不准编印的图书,以及中、小学使用的各种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题、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试卷汇编等不作为内部资料性图书编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报刊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规模实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伴随着报刊业的快速发展,结构不合理、忽视质量等散滥现象日益凸现。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有的利用职权强行推销、滥拉广告,有的变换手法隐形摊派,有的赠钱赠物提成回扣等等。
这种状况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不正之风,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对此,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意见很大。
为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宣传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
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内部资料出版物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对外发行,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制作、发行和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出版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内部资料出版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对外发行,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2. 内部学术交流、专业研讨等活动产生的论文、报告;3. 内部培训、教育、宣传等活动中使用的教材、资料;4. 其他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二)特征1. 不对外发行:内部资料出版物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销售或赠送。
2. 未经批准:内部资料出版物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出版、发行。
3. 形式多样: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形式。
4. 内容专业: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通常具有专业性、实用性,针对性强。
三、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一)出版管理1. 审批制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发行。
单位内部出版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内容审查: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
3. 标识要求: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标明“内部资料”字样,并在封面、扉页等位置注明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印数等信息。
(二)发行管理1. 发行范围:内部资料出版物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赠送。
2. 发行方式: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通过单位内部发行、内部网络等方式进行发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
物xx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
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
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准印证》。
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书面报告。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忠实履行管理职责。
要从严控制和掌握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严格审核申领《准印证》单位的资质,对取得《准印证》的要加强内容和质量检查。
要强化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监管,并广泛发动和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努力维护报刊出版发行市场良好秩序。
新闻出版总署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