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制度
民政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民政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系统规章制度管理,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规章制度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的系统、完整、制度化的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
第三条民政规章制度的管理应坚持服务为本、规范为重、创新为要,加强制度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民政规章制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制定、合法有效、合理适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批、颁布、保密、解释、修订和废止机制。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和责任分工机制,切实加强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工作进度。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七条民政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当紧紧围绕国家民政工作大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八条民政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认真组织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民政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当统一思想,明确目的,科学立法,规范人性,合理成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指导性。
第十条民政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当确定主起草人和协助起草人,根据起草任务确定起草时间表和起草要求,落实起草责任。
第十一条主起草人应当对起草的规章制度负总责,协助起草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合作协调,共同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任务。
第十二条民政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意见,吸收建议,经过专家评审,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审批第十三条民政规章制度的审批应当坚持依法审批,合法有效,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形式、程序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民政规章制度的审批工作由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根据规章制度的性质、重要性、紧迫性确定审批程序和时间,保证规章制度的及时性。
民政工作规章制度

民政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工作,提高民政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
第三条民政工作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民政工作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的民政法规。
第五条民政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民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设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十条民政部门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设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方便工作开展和民众咨询。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防措施,保障工作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开展慈善事业,提高社会公益意识。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做好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婚姻登记、收养、监护等事务的管理,确保公民权益。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做好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是指在民政部门内部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安排。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作时间制度:规定民政系统的工作时间,包括上班时间、午休时间和下班时间等。
2. 考勤制度:规定民政系统的考勤方式和要求,包括签到、签退和请假等事项。
3. 工作任务分配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工作任务的分配方式,确保工作任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工作流程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各项工作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5. 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绩效考核的方法和标准,以评估工作人员的绩效水平。
6. 奖惩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奖励和惩罚的方式和措施,以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质量。
7. 保密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涉及机密事项的保密要求和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8. 培训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上是民政系统工作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和制度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促进民政系统的健康发展。
民政管理制度

民政管理制度简介民政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和实现人民福祉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规范,用于管理和监督民政事务。
它涉及到民政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决策机制、工作流程等方面,目的是提高民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治理的优化和民生改善。
民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民政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包括民政部门的层级机构和职能部门。
在中央层面,民政部门通常设立若干司局,分别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在地方层面,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民政局或民政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民政事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社会救助、救灾、婚姻登记、基层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
决策机制民政管理制度的决策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
在中央层面,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统筹协调各地的民政工作。
在地方层面,民政部门依据中央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和操作规范,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作流程民政管理制度中的工作流程是指民政部门在处理各项具体事务时所遵循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例如,在社会救助中,民政部门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受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处理。
在社会组织管理中,民政部门需要进行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这些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民政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通过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帮扶,对处于困境中的人群给予及时支持,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配置。
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民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同时,民政部门通过对边缘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系统安全管理,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民政系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第十条民政系统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民政系统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民政系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民政系统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民政系统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民政系统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民政管理制度

民政管理制度民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需求日益增加,民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民政管理制度的意义、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善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政管理制度的意义民政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发展。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二、民政管理制度的目标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政管理制度应当确保社会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消除社会不公现象,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2.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政管理制度应当维护社会秩序,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和化解社会危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3. 促进社会发展。
民政管理制度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推动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三、民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依法管理社会组织。
民政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
2. 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
民政管理制度应当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3. 推动社会事务的协调发展。
民政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解决好教育、卫生、就业、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4.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决策。
民政管理制度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善的方向目前,我国的民政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监督不够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加强对民政管理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推动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民政管理制度

民政管理制度一、概述民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民政事务进行管理和领导的制度体系。
它覆盖了社会福利、老龄事务、救助救济、婚姻登记等多个领域,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福利管理制度社会福利管理制度是民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涵盖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在社会福利管理制度中,国家设立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还设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福利服务。
三、老龄事务管理制度老龄事务管理制度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保障老年人权益而建立的。
在老龄事务管理制度中,政府成立了相关机构,负责老年人的照料、护理和福利保障。
同时,通过政策措施和法规制度,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老龄事务管理工作,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入。
四、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婚姻登记及其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婚姻登记处成为重要的管理机构,负责婚姻登记的核实、登记证明的签发等工作。
同时,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还涉及到离婚登记、婚姻法律的实施等方面。
通过严格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国家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灾害救助管理制度灾害救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进行救助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在这一制度下,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灾工作、制定救灾方案以及调拨救灾物资。
同时,还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提供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等支持。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国家的救灾能力,减少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伤害。
六、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国家成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宗教组织的设立、管理宗教场所的规划、监督宗教活动的进行等。
通过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国家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推动良好的宗教秩序。
七、民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民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太平非常重要。
民政服务方案制度

民政服务方案制度民政服务方案制度,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服务提供方案。
这一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对于提高民生福利,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增强政府的公信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制定民政服务方案制度1.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应当制定一系列的民政服务方案,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和职责,为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2.广泛征求意见。
在制定民政服务方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居民的利益和需求,保障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3.合理制定目标。
制定民政服务方案时,要明确服务的目标和范围,确保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4.落实责任机制。
建立健全的履职监督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协作机制,确保民政服务方案的执行和落地。
二、民政服务方案的具体内容1.基本生活保障。
制定和完善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制度,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得到满足;通过互助金、医疗救助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社会福利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和扶助,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提供相应的福利。
3.灾难救助与应急服务。
制定完善的灾害救助方案和应急服务方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突发事件救助等,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4.家庭服务与社区建设。
加强家庭服务的建设和培养,包括家庭教育、婚姻咨询、老年照护等;积极推进社区建设,改善社区环境,提供各项社区服务设施。
5.志愿者服务与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建立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者服务的培训和奖励机制;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和扶持,在教育、环保、健康等领域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民政服务方案的实施机制1.强化信息化建设。
建立和完善民政服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加强组织与宣传。
在实施民政服务方案时,加强相关部门的组织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服务措施的有效实施;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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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一、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1.主要内容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②研究确定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决定行政职能中的重大问题。
③研究本局党的建设、班子建设以及干部职工的录(聘)用调配、选拔、任免和奖惩等人事问题。
④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之间互相交流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⑤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⑥研究其他需要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2.参加对象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同志列席。
3.工作要求①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召集主持。
②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成员提议,书记审定。
党组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③局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及出席、列席人员名单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书面通知各位党组成员。
成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提出。
④局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会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向缺席的成员转达。
⑤局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决定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逐个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并实行票决制,票决结果赞成数超过应到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能计入票数,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
⑥局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按成员分工或指定专人组织实施。
涉及保密事项,不得泄密。
⑦局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并归档,会议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或由办公室抄告。
重要情况整理后向市委报告。
⑧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
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通报。
二、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内容:①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和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②研究安排全局性工作计划,回顾总结阶段性主要工作,研究决定下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重要问题。
③研究以局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④研究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项目。
⑤其它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2.参加对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助理、局办公室主任参加,调研员、副调研员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3.工作要求:①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主持。
②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提议确定,或由局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审定。
③局长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列席人员名单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书面通知各位与会人员。
④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和归档,会议决定事项根据需要予以抄告。
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分工要求,坚决执行,抓紧办理,认真落实。
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三、局务会议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1.主要内容: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②汇报、交流、检查各处室、直属单位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和协调下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探讨民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③研究需经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参加对象:局务会议由局分管领导、各处室和部分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其他负责人参加。
3.工作要求:①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持。
②局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和参加人员名单,由局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
③会前相关处室应准备书面资料,会后交局办公室有关人员汇总整理。
④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并形成《工作计划》印发。
⑤局务会议布置的任务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全局会议全局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1.主要内容:①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和有关民政工作的重要政策等;②总结工作、部署任务,表彰奖励先进;③通报本局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④其他需在全局会议上布置的事项。
2.参加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直属单位负责人。
3.工作要求:①全局会议由党组副书记主持。
②全局会议的内容和议程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③全局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业务会议业务会议应从严控制,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业务处室提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由局办公室通知召开。
业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有关业务会议精神,通报有关情况;汇报、交流基层业务工作情况;布置年度或阶段性业务工作任务。
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食宿安排等经费开支按财务制度规定报批,纳入处室经费包干范围。
为便于掌握、了解全局工作情况,各种业务会议局办公室应派员参加。
业务会议一般由处室负责人主持,分管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可商请局长参加。
六、处(室)务会议处(室)务会议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处室负责人召集主持。
处(室)务会议内容包括:传达贯彻局里的有关会议精神及决定;研究、布置、交流和讲评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等。
处(室)务会议应指定人员记录在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记录本上,以备查阅。
处(室)务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学习制度一、理论学习1.建立局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
中心学习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兼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科以上党员干部组成。
2.理论学习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每月三次,一次为党组中心组学习,两次为全体机关干部日学习。
方法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上课辅导、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
3.制订学习计划。
机关党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制订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对学习的内容、时间、方法、思考讨论题等做出具体安排。
4.建立理论学习考勤考核制度。
机关党委及各处室要对每次学习及到课率作详细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应按规定请假,并同考勤制度相挂钩。
二、业务学习各处室两个月至少安排业务知识学习1次。
学习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
各处室要妥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的落实。
处室业务学习可以采取指定学习篇目自学,以会代训、交流、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务求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业务学习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每年12月报机关党委备案汇总。
三、文化知识学习全局45周岁以下中青年干部职工在3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局里不再给予奖励,但本制度施行前入学的除外。
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同意。
经批准,干部职工带职参加各类文化学习,准予报销考务费及外出面授差旅费,满足面授、应考时间,允许请假复习,每门课每学期一天。
干部职工参加对口短期技能培训,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经批准后参加,准予全额报销培训费、差旅费等。
获取职称评定资格,准予聘任。
考勤制度实行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是为了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考勤工作由局领导和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勤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
一、考勤内容及程序:1.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考勤负责人,其职责是掌握本处室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如实在考勤表上记录(处室负责人不在时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并于次月1日前交机关党委核对,统计汇总。
3.为严肃考勤制度,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的检查。
无故缺勤、未经同意休假、迟到或早退或擅自离岗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考勤奖100元;早退、迟到或未经允许上班时间外出的,每次扣发当月考勤奖50元,累计三次,再按旷工一次处理;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因私请假,每次扣发当月考勤奖50元,请假不得用年休假抵扣;经批准累计缺勤超过年休假,每一天扣发当月考勤奖50元。
扣发月度考勤奖与个人职务系数相挂钩。
二、考勤结果与奖金挂钩考勤奖标准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按月发放。
奖金按机关工作人员职务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确定职务系数:一般工作人员(副主任科员)为1.0:副科级(主任科员)为1.2;处长(主任)为1.4;助理调研员为1.5;调研员及局领导副职为1.6;正局级副职为1.7;局长为1.8。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属实,扣发当月考勤奖:1.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2.不肯接受工作任务或因主观原因未按计划和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贻误工作的;3.待人接物不注意文明礼貌,未坚持首问责任制,服务态度生硬、冷淡,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被举报或发现的;5.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6.不遵守保密纪律,泄露工作机密的;7.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遵守规章制度,当月旷工或无故超假三天以上的。
8.工作时间串岗闲聊,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9.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有违法违纪问题,需按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
10.处(室)长(主任)包庇隐瞒下属的,一经发现,负连带责任,处罚额度与违纪人员相同。
四、其他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被评定为考核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局里再另行奖励,标准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确定;②工作人员年度出勤实行全勤奖制度,出现考勤奖扣发情况的,年度在全勤奖中再扣一次,扣完为止。
七、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请销假制度1.外出开会、出差,处室领导须经分管领导或局长同意,其他人员须经处室领导同意。
上班时间有事短时间外出,应经处室负责人同意。
局领导外出应通知办公室,以便联系。
2.理论学习、会议、集体活动等,需向局办公室请假。
因工作原因请假,应说明理由。
因私人原因请假,不得用年休假抵扣。
3.因病因事休假均须履行逐级请假手续。
处室负责人请事假,由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一般干部请事假一天以内口头向处室负责人请假。
请假一天以上均应填写《请假单》,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交机关党委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假后应及时补办。
4.因病休假一天以上须凭县以上医院病休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