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学联章程总结

中华学联章程总结一、引言本文档为中华学联章程的总结,旨在对中华学联的组织结构、宗旨、权责与运作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概述,全面了解中华学联章程的内容和意义。
二、组织结构中华学联是一个非营利性、独立运营的全球学生组织,由海外留学生自愿组成。
中华学联内部设有一系列层级和机构,包括主席团、各部门和学生代表大会等。
2.1 主席团中华学联的主席团是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组成。
主席团负责整体规划和组织工作,制定中华学联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同时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2.2 部门中华学联设立多个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外联部、宣传部、活动部等。
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领域,协助主席团进行运营和管理。
2.3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中华学联的最高委员会,由各地学联的代表组成。
代表们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和决策。
三、宗旨与目标中华学联的宗旨是为海外华人留学生提供服务,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其主要目标包括:3.1 维护留学生权益中华学联致力于维护留学生在留学期间的权益,向学校和政府提供建议和反馈,促进留学生权益保护的改善。
3.2 加强留学生交流中华学联组织各类活动和项目,以增进留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一个平台让留学生相互学习和成长。
3.3 推动社会公益事业中华学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活动和社区服务,为当地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四、权责分工为了保证中华学联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各个成员机构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权责分工。
4.1 主席团的权责主席团负责制定中华学联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召开主席团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代表中华学联对外沟通和协商。
4.2 部门的权责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领域,执行主席团的指令,组织和策划相关的活动和项目,及时向主席团汇报工作进展。
4.3 学生代表的权责学生代表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和意见,代表全体留学生的利益,参与学生代表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
五、运作机制中华学联的运作机制包括日常管理、会议制度和决策程序等内容。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Chines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tudents”,缩写为“CNF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全国学联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带领同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同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全国学联章程的,均为全国学联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联的重大事务。
对学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全国学联章程及各项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过硬本领。
积极参加学联的各项活动,执行学联决议,完成学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全国学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高校学生会章程

高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性质本会定名为“XX高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XX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全国学联和XX省学联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党委、校团委的领导,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XX省学生联合会的活动。
第二章会员与权利凡取得XX高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
第三章权力机构与职责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生会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设置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本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学习部、外联部、网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建设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基层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基层学生会应定期向学生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生会的监督。
第六章学生代表职责学生代表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校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学生会工作,对学生会工作负责。
学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编辑本段]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编辑本段]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名称为学生会,英文名称为Student Union,以下简称学生会。
第二条学生会是由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内学生自治和民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学生会的宗旨是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发展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是开展学生活动,提供学生服务,传达学生心声,维护学生权益,培养学生领导力和组织能力。
第五条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开放、公正、公平。
第六条学生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学校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务部门、组织部门和事务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对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决策学生会的方针政策。
第九条学生会设立常务部门,包括文化部、科技部、体育部等,负责开展相应的学生活动,提供相应的学生服务。
第十一条学生会设立事务部门,负责学生会的财务、宣传和行政等事务的处理,确保学生会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学生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部门,如社团部、志愿者部等,以开展更加丰富多样的学生活动。
第三章选举制度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选举周期为一学年,每年选举一次。
第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候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2)积极参与学生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3)正直、公正、公平,诚信守信。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学生会主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据多数票原则确定当选主席。
第十六条学生会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并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七条学生会的高级干部应定期进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学生会的运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在学校和学生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第十九条常务部门负责开展相应的学生活动,如文化部组织文艺演出,科技部组织科技竞赛等。
学联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规范,更好地团结和服务全国学生群体,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宪法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全国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性组织,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属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宗旨是: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宗旨和方针政策,着力团结引导全国学生群体,推动学生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任务是:组织全国学生识真、钻研、创新,培养关心国家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情怀,推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工作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群团工作方针,坚持党管团原则,坚决维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领导地位。
第二章组织关系第六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其名称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总部设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直属团委,下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形式为民主集中制,遵循党的群团组织制度。
第八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实行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
第九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国学生联合会会员行使权力。
第十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设立理事会,由学生联合会主席、秘书长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的负责人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依法制定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保障组织的透明度、规范性。
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团结。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在学生工作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要积极落实学生会、学生自治组织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合作,推动学生工作的改革创新。
学校学生会章程

学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带领全校青年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省学联的主席团单位。
第二条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校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奋发成才。
2、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全校同学走健康成才的道路。
3、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4、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民主事务的管理,配合学校解决同学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承认学生会章程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学生会章程的规定,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3、可以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咨询,实行民主监督。
4、可以要求参加学生会的活动。
5、可以提出退会。
第七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和声誉,虚心听取学生会内外的意见,做好学生会组织建设工作。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4、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
3、修改和制定学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4、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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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
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
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
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
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