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产税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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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时间案例分析
问: 2018年5月18日,我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置一幢写字楼,写字楼含税价2200万元,已经支付了房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月15日,房地产公司与我单位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8月16日,我单位领取了不动产产权证。
请问,我单位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当于写字楼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即2018年7月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