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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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责任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5. 监督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规程,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监督内容1. 施工前期监督a.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b.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d. 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校核工作,保证施工前的地质环境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2. 施工过程监督a. 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书的要求。

b.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c. 加强对重要工序和节点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d.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竣工验收监督a. 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b. 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c. 对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四、监督措施1.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345678901112131415161718191021222324252627282920313233343536373839304142434445464748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科学㊁公正㊁规范,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应遵循本程序.第三条㊀本程序所称等级评定是指根据«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㊁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以及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评审,确认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等级的活动.本程序所称换证复核是指对已获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其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根据其提出的换证申请,复核其是否继续满足所持有等级标准的活动.第四条㊀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94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㊁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㊁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㊁丙级㊁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第二章㊀受理和初审第五条㊀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时,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人员㊁场地㊁仪器设备等数据信息,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申请书»;(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六)试验检测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及场地布局示意图;(七)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材料及检定/校准证书;05。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第一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xx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xx]20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xx]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特大桥、长隧道和其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可审查中予以明确。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湘交基建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22〕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在建高速公路及省管重点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3月14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四章督查工作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强化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含各类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

各类公路水运养护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主要分为日常监督、半年专项督查、年度专项督查、欠薪案件督办等形式。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督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第一章受理和初审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Ⅰ〕,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方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方法?〕第九条规定,向省级交通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1份。

二、省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方法?第十一条要求进展认真核查,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监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省质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部质监总站。

三、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按照?方法?第十二条要求进展初审。

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Ⅱ-1〕;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四、增项申请〔一〕增项申请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中增项相关内容。

〔二〕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工程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三〕增项原如此上应是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工程,特殊情况下可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行交通行业标准、标准内规定的检测工程申请增项。

〔四〕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工程数量的50%,增项检测工程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表现。

五、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项等级〔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

〔二〕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三〕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局部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局部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不同等级专业重叠局部的仪器设备可交叉使用,但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省质监机构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湘交综规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综规规〔2022〕2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四章前期工作和资金申请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国省投入资金管理第七章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落地见效,推进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给予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站场建设项目。

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公路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其中:公路站场分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

第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精准实施、注重实效、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监管、项目法人实施”方式进行分级管理,贯彻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发展方针,强化综合运输发展理念,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交通运输需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负责审核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对国省投入的站场建设交通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支持站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宣贯、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参与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审查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站场项目建设后评估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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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对外承接的常规试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竣(交)工检测等。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各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两类。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湖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在省站指导下具体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站、水运站和分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六条省站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四)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五)负责组织高速公路项目、国家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八)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信息,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和新设备的研发工作,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水运站、分站职责(九)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和本细则;(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十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工作;(十二)组织实施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竣(交)工检测和工地试验室临时检测能力的核查工作,并报省站备案;(十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考试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工作;(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或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需要,所应具备的能力。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条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第十一条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水运站或分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省站。

第十二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类。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乙、丙级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省站派人监督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过程。

第十八条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定省站应当报请总站同意,现场评审专家从总站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报请总站对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由省站依据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未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站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省交通厅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等级证书》的同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条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应在施工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向项目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书》;(二)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者,颁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二十五条《等级证书》采用部总站规定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按原等级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为本项目建设期,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

不合格的,省站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站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可以按原等级评定程序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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