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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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2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2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21〕1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为确保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大思路、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现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总页数】12页(P18-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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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湘办发[2003]21号(2003年10月23日)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克服官僚主义,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及“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党纪、政纪处分;(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失职或渎职行为是指:(一)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二)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信访矛盾且不及时纠正的;(三)办理信访事项时无正当理由搁置、拖延、贻误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不说明情况,不应解决的不讲清道理;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对群众上访敷衍塞责、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到省进京的集体访,未按省信访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而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集体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再次到省进京上访的;(八)泄漏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严重损失的;(九)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十)违反有关规定,压报、迟报、瞒报信访信息,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十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十二)侵犯信访人的合法信访权利,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湘政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5日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为抓手,强化源头防控,突出系统治污,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5年,11个以上市州PM2.5浓度达标,全省PM2.5浓度力争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加强“两高”项目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主要产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

涉及产能置换、能耗替代、煤耗替代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能耗、煤耗、新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湘政办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3日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统称两业)融合发展,实现两业共进,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推动我省两业融合共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以两业融合发展为着力点,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鼓励制造行业发展服务业态,支持服务行业向制造领域拓展应用,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实现两业共进,构建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全省两业融合共进取得明显成效,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融合共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不断涌现,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两业之间的技术嵌入、要素耦合、业务关联和市场整合不断深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全省规模工业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制造业比重超过53%,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45%,新增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20家以上,新增国家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50家以上,省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1000家以上,建成150个左右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发布200个两业融合共进典型案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2日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投资贸易和创新开放,激发市场活力,营造稳定、公正、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应当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办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主要包括:(一)编制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二)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湘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日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

2021年底前,我省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湖南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后的热线统一名称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政办函[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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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
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08]1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周强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常务副省长于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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