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求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明电[2006]10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8【实施日期】200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求的通报(湘政办明电〔2006〕10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6〕3号)精神,6月中、下旬,省直各责任单位和各市州按要求对各自承担的8件实事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
在此基础上,省考核办派出检查组,对株洲、湘潭、岳阳3市8件实事实施情况进行了抽查。
7月11日,省长周伯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省考核办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建议的汇报,并进行了研究。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求通报如下:一、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总体看,2006年8件实事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完成得比较好的项目有: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比上年增长15%,达到目标要求;湘阴临资口大桥已于5月26日建成通车;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新增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3项指标完成了任务的60%以上。
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项目有:新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新建农村沼气池、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乡镇敬老院建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位率、符合省定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到位率、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新建城镇经济适用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通电话行政村等指标。
进度偏慢的项目有:建成县到乡镇公路、建成乡镇到村水泥(沥青)路、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集中入住五保对象等。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湘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6〕11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4日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为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任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2016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共有16项24个指标(见附件1、2)。
二、责任体系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责任负责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直责任单位(含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下同)及工作责任1.省直主要责任单位(部分单位同时为相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2.省直相关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电信湖南分公司。
3.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
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工作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湘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1日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进高新”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部署,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升“一网通办”能力、擦亮“一件事一次办”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三个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加强整体谋划,鼓励基层创新,强化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和数字应用,全面实施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模式,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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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政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一、常务会议人员组成(一)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常务会议主要议题(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一)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1、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职权的,汇报单位应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为破除影响和制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三高四新”战略落实,助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一)推进政务服务“四减”。
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抓手,大力实施审批服务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
逐一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能共享复用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收取,电子证照材料一律从基础数据库中调用,政府核发的和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一律不再提交,能由企业编制的材料一律不得强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即来即办”,进一步大幅缩减办理时间;能够打包成“一件事”的,一律打包成“一件事”并“一次办好”。
实现办事材料在现有基础上平均再压减25%以上,平均法定办理时限提速率达90%以上。
(省政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二)推进数据融合共享。
全面完成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通道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将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有序下沉市县使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湘政办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五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职责第四条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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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