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处理制度
行政争议解决实施方案

行政争议解决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行政争议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决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生争议的情形。
行政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有效的行政争议解决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解决方案。
1.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沟通协调。
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的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是导致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行政机关应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资源协调,避免因内部矛盾导致的行政争议。
2. 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行政争议解决部门或机构,负责处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
同时,建立行政争议解决的快速、高效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及时的解决方案。
3. 推动行政争议调解。
行政争议调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机关应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通过第三方中立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尽量避免诉讼程序,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4. 加强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范围和程序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职权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
5. 完善行政争议解决的信息公开机制。
加强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相关信息,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解行政争议解决情况的渠道,增加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三、总结。
行政争议解决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行政争议解决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行政争议解决工作,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
行政和解制度

行政和解制度
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旨在促进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行政关系。
这种制度的建立可以在政府、行政机构和公民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解决各方的纠纷和矛盾。
行政和解制度的创建和拓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行政和解制度的创建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调解和促进各方之间的协商。
这个机构可以由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和公民代表组成,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客观性。
其次,行政和解制度需要明确规定各方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行政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及公民提供真实和详尽的证据。
同时,制度还应规定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方在和解过程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三,行政和解制度应该强调妥协和协商的原则。
通过各方之间的平等对话和讨论,可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和解方式往往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并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
最后,行政和解制度的拓展需要充分宣传和培训。
政府和行政机构可
以通过宣传活动向公民介绍此制度的优势和流程,并提供相关培训,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与社会组织和法律界合作,共同推动行政和解制度的拓展和改进。
总之,行政和解制度的创建和拓展可以为公民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和低成本的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通过建立独立的中介机构、明确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协商和妥协的原则,可以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同时,宣传和培训的举措也是推动行政和解制度拓展和改进的重要手段。
处理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处理行政争议工作制度一、引言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处理行政争议的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必要建立健全处理行政争议的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处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处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合法、公正、公开,防止行政侵权行为。
2. 提高政府公信力: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处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政府与民众的互信。
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争议处理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行业监管等方向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4.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行政争议,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 促进法治建设:行政争议处理制度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三、行政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行政争议处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
2. 行政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行政争议处理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裁决、执行等环节,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3. 行政争议处理人员:选用具备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公正作风的人员从事行政争议处理工作,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4. 行政争议处理方式:采取调解、和解、裁决等方式,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 行政争议处理与监督: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处理与监督机制,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6. 行政争议处理结果的执行:加强对行政争议处理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裁决、调解等处理结果得到落实。
四、行政争议处理制度的实施与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行政争议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秩序性,维护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解决,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等。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及时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具备法律资格的调解机构代为实施。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合法基础上达成互利互惠的和解协议。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
第八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章行政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经由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要解决的问题和调解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二节调解程序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了解纠纷的主要事实。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可以协调当事人的观点,在保障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当制作协议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调解结案文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调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行政调解机构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人员第十七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证书。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构。
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机构,包括设立行政争议
调解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二、加强调解人员培训。
为了提高行政争议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应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
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调解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三、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为了促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大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各方主动选择行政争议调解解决纠纷,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
调解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争议调解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总结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应当加强对行政争议
调解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建设。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不
断提高行政争议调解的制度化水平,为行政争议的及时、公正解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七、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监督。
为了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公正、透明,应当加强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是关于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概念及意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发生时,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调解制度的引入,具有解决争议快速、简便、费用较少等优点。
其所体现的“调和”精神也符合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行政部门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争议。
2.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3.行政部门内部的纠纷。
取得行政调解的方式行政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愿调解。
当一方或双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2.强制调解。
当双方到达无法自行解决的地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双方签订调解书,并作为文书执行。
3.第三方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衔接调解,如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也是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部门。
2.第三方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3.调解员。
调解员是银行调解的重要力量,其应具备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行政调解的优点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解决争议快速,避免纷争恶化。
2.调解过程简便,没有诉讼繁琐。
3.调解费用较少,省去诉讼费用。
4.调解过程中,双方坦诚相见,有利于以后的合作。
5.调解过程具有记录性,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可靠性。
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法律效力较差。
调解结论不能自行执行,需要另外诉讼或者执行。
2.调解过程中,双方也可能出现不诚实情况,对于不诚实情况的处理需要依靠法律制裁。
3.调解方式单一,只有调解,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为保障人民利益的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手段。
此外,由于前置性的优势,所以行政调解往往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与管理,促进行政争议的和谐解决,根据行政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依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并适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或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公共利益,讲究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行政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达成和执行等阶段。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第十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咨询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依法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实施第十四条行政调解的实施可以采取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集体调解等形式。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陈述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干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保存完整。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调解申请书模板2. 行政调解协议书模板3. 行政调解细则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构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公正、高效、便民的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各方了解和监督。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采取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量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4.自愿、协商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自愿原则,各方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和程序1.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备调解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调解员负责。
2.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调解:当发生行政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与各方进行确认,确定受理范围和调解方式。
(3)调解过程: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协议执行。
(5)调解结果: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监督和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决定等。
2.行政调解对象:行政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双方。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和权力1.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受理行政争议的调解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组织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3)制作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监督和落实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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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争议处理制度本章导读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行政争议处理制度是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度,它对于进一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从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可以把握行政复议的三项特征:1.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一方主动申请,其理由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否则行政复议就不可能启动。
即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展开该程序。
2.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更具体的说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这是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有所差异的。
3.行政复议是由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应程序来审查的,其具有一定的程序性。
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照一定程序参与行政复议审理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1.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其行政复议的职责,其管辖权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行政争议的实体内容,应当有合法的依据,并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这是一项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社会形象的重要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公正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能“官官相护”;要以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认的公正标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该原则是行政复议民主化的体现。
只有行政复议过程的公开,才能保证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
为此,要求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允许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并将行政复议的依据和行政复议决定予以公开。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审查复议申请,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认真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复议决定的履行。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要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诉累。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内,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在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外,不得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便民原则不仅反映了行政复议的特点,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
由于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制裁,如果运用不当,会对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遣送、扣留。
除了以上几种措施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对公共场合醉酒者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带离现场的措施等。
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即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处分的行为;扣押,它是行政机关为了取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对动产采取的扣押行为,被扣押的财产要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冻结,即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不准其动用账户内存款的行为。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许可证、执照等资格证书是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而配发的,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凭证。
如果决定变更、中止或者撤消凭证,就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丧失、或受到限制等等,从而对持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获得法律救济。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土地、矿产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定权属以及变更权属等,我国实行必要的行政管理。
为此,在有关的法律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定、变更以及发生的争议,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调处或者进行行政处理的职责和权限。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确权或者变更决定的公正、合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以保证自然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自然资源的潜力。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调配和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由于长期形成的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不正确认识,粗暴干涉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凡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非法进行干预,都构成对合法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侵犯。
有关当事人都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除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目前农村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有的干部借农村承包合同管理为名,采取行政手段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乡镇政府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甚至单方面撕毁合同等。
将这类行为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对于杜绝这类违法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一般拥有两类职权:一是赋予某种权利的,即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者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某种权利;二是课以某种义务的,即行政机关课以行政机关相对人某种新增的义务或者免除行政机关相对人某种既存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错误行为,防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才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颁发有关证书或者不予批准、登记,都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
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等。
受教育权利是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教育的权利,分为普遍享有的权利和有条件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是一项普遍享有的权利,而上大学就是有条件享有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上述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意思:一是,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如果法律、法规未做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发给相应的费用遭到拒绝,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发给,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情况,既包括未发放的情况,也包括未足额发放的情况,同时还包括误认受领有关费用的情况。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上十种情形列举的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其范围与行政诉讼范围相比,要宽泛得多。
凡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不论是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其犯有违纪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时,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分,以被处分人与本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对不属于其管理的人员进行处分。
无论是行政处分,还是其他人事处理,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与其对社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外部行政行为,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宜按照与外部行政行为同样的办法解决,因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人事和行政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受理对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服提起的申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人事处理争议作出处理。
(2)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其本质是当事人在调解下自愿就所争议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只起劝解、引导的作用,并不单方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强行作出变更。
因此,如果调解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处分的结果;如果未达成协议,则调解行为终止,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