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材料治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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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材料 65号文件和46号文件

外墙保温材料  65号文件和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邯建绿建〔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设计、图审等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消除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等隐患,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和取得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认证的技术(产品),鼓励选用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体系,禁止使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作为主体保温系统(砌体结构除外),全面提升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二、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授权不符合安全、质量、环保等认证体系要求的代工企业生产相关产品。

保温材料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耐火和耐久性证明文件,各项检测报告和证明文件必须为抽样检测且各项指标为同一批次材料。

三、建筑外墙选用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和复合保温板体系进行浇筑施工时,应设置常规模板,严禁替代外模板使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复合保温板出厂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现场实际做好排版设计、加工,并按要求进行六面包裹,严禁在现场进行切割。

推广使用的外墙保温技术建筑主体每层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挑板,并在端部设置隔热措施。

四、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要求严格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要求,做好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消〔2012〕3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 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经研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不再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和公安部规章要求。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对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2012年12月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洛政办[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现场火灾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全市“清剿火患”战役,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努力达到“五个确保”。

即:集中核查辖区内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情况,确保底数澄清、台账明晰;确保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等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确保建筑外立面违规设置的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全部拆除;确保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全面清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沈庆怀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劭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潘守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庄、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王世新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整治方案一、专项整治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墙保温系统采纳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二、专项整治重点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

2、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3、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治理责任、治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

三、专项整治措施1、凡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的,必需采纳不燃材料封堵、掩盖。

2、制止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

3、制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4、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提示公众留意消防安全。

5、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治理责任、治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惩罚。

6、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并实施行政惩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峻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职责分工各地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讨论制定整治工作详细实施方案并准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对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的整治,由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整治,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五、工作步骤(一)发动部署阶段。

各地要依据辖区内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马上召开会议进展发动部署;要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播送、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通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重点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快速开展自查整改,确保已竣工投入使用或已完成节能改造采纳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目前市场上的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能够达到A级的有哪些?无机保温材料类的:玻璃棉、岩棉、泡沫玻璃、玻化微珠。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陕建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7]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的管理,在我省推广应用成熟的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措施和技术,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当前建筑保温材料与技术的发展应用情况,决定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系统,限制使用外墙浆体保温材料。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筑节能设计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外墙内保温系统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性能优于外墙内保温系统,能避免外墙内保温墙面开裂、二次装修不便、热桥热损失大等弊病。

各地要推广外墙外保温,逐步限制使用外墙内保温。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禁止使用浆体材料浆体材料用于外墙保温,浆料配比及施工厚度难于控制,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差,难以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外墙内保温使用浆体材料时,墙面结露、发霉的现象比较突出。

自2007年6月1日起,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设计与施工中,禁止使用浆体材料。

三、严格对墙体保温材料的管理墙体保温材料,应当选用合格的产品,配套成系统的产品。

材料进场,要严格落实查验和复检制度,认真核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和《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墙体保温系统材料不配套,检验检测报告指标项目不齐全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四、有关要求(一)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

(二)现行的工程标准、规范、构造图集中,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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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派出所: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要求,市局消防部门已召开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设计院负责人会议,传达了公安部65号文件精神。

市局已提请市政府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抓好落实。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本辖区在建工程及外墙保温改造工程的监管力度,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公安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
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
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领导,各有关业务局。

承办人:刘激扬胡安雄校对:马恩强李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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