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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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津工信投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投资〔2024〕7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快我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天津市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诊断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抓住机遇激发新动能,创造新优势,提升竞争力,组织专业诊断机构为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意愿的规上工业企业提供免费入户诊断服务,帮助企业梳理现状,明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路径与方向,着力解决企业“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问题,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服务商助力”的工作格局,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加快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现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实施步骤(一)形成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意愿企业名单以企业自主自愿为基础,由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企业申报的基本条件为:1.注册地在天津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依法经营,财务制度规范;3.属于规上工业企业;4.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需求及意愿。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并支持鼓励企业,应报尽报,并将被诊断企业推荐表(附件1)于8月5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确定1000家有意愿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作的企业,享受免费入户诊断服务,并列入后续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政策的储备项目。

(二)确定诊断服务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家综合服务机构,负责诊断服务工作中平台建设、材料汇总、任务分解、数据统计等组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工信厅节函〔2024〕280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聚焦钢铁、石化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等重点行业以及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面向工业企业、园区征集一批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

具体包括:(一)用水过程循环。

采用冷却水高效循环利用、生产过程分质用水、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装备,降低生产过程水耗,实现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区域产城融合。

探索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网,将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过程,减少新水取用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

(三)智慧用水管控。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控平台,形成感知、监测、预警、应急等能力,提升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的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控水平。

(四)技术装备创新。

围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堵点、难点,加强协同攻关,创新研发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装备技术工艺,打造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程与服务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

(五)减污降碳协同。

采用节水减污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等技术工艺,推动不同水质特点废水协同处理,减少废水排放量。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财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

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名单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名单
18
湖南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9
广东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
21海南省海南省工业 Nhomakorabea信息化厅
22
重庆市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3
四川省
四川省经委
24
贵州省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5
云南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6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发改委
27
陕西省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9
上海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0
江苏省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1
浙江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2
安徽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3
福建省
福建省经贸委
14
江西省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5
山东省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6
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
湖北省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名单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工业主管部门
1
北京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河北省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
山西省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
辽宁省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
吉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9.10.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9.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8号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我部开展了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工作。

经企业自查申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核实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含焦炭、甲醇、煤焦油、苯精制)、准入企业变更装备(含增加、减少)的企业名单、准入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名单、撤销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
1.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焦炭(第十二批)
2.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甲醇(第三批)
3.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煤焦油(第二批)
4.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苯精制(第二批)
5.准入企业变更增加装备的企业名单
6.准入企业变更减少装备的企业名单
7.准入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名单
8.撤销焦化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9日。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的通知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的通知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工业园区主管部
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02
•【字号】彬政办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调整部分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大佛寺古镇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为理顺园区管理机制,适应园区发展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工业园区主管部门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渭北矿山机械装备制造工业园区、轻工业园区由市工信局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

农产品加工园区、建材工业园区由市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两个园区涉及资产、资料及建材工业园区供水站由国资办负责监交。

市工信局、市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监督管理,为发展壮大园区做出贡献。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1.15•【文号】工信厅节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7号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强化绿色制造标杆引领,经申报单位自评价、第三方评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估确认及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现将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予以公布。

其中,绿色工厂662家、绿色设计产品989种、绿色工业园区52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07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制造名单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发挥以点带面示范作用,引领本地区制造业绿色转型。

二、列入我部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鼓励按年度发布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三、列入我部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对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自我声明,并于今后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7月15日前对半年度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自我声明(更新),展示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四、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督管理,适时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进行复核,完善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单位予以除名。

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查,经核实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一定时间内我部将不再采信其出具的评价报告。

附件1:绿色工厂名单附件2:绿色设计产品名单附件3:绿色工业园区名单附件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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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名单
省/直辖市/自治区/
序号
工业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
1 北京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天津市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河北省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 山西省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 辽宁省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 吉林省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9 上海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0 江苏省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1 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2 安徽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3 福建省福建省经贸委
14 江西省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5 山东省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6 河南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 湖北省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8 湖南省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
序号
工业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
19 广东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
21 海南省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2 重庆市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3 四川省四川省经委
24 贵州省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5 云南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6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发改委
27 陕西省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8 甘肃省甘肃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9 青海省青海省经委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2 深圳市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33 宁波市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34 青岛市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5 厦门市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36 大连市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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